一、道德权利的规定 道德权利就是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现一定的道德权益。具体地说,道德权利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 1.道德选择的自由 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在道德生活中,人有选择的自由。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的道德自由的范围。这些选择可排成一定的价值等级序列。 2.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受惠性 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人格、尊严问题,即某种道德角色形象的社会认可程度问题,是人的道德利益的重要表现。比如婆媳关系中的婆婆和儿媳,父子关系中的父亲和儿子,夫妻关系中的丈夫和妻子,师生关系中的老师和学生等等,作为道德关系中的特定道德角色,都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旧时代待儿媳如女奴,任意打骂羞辱;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则把婆婆当成了佣人,甚至当着小孩的面使婆婆难堪,都侵犯了她们相应的道德权利。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医生和病人,餐厅小姐与顾客双方的关系,都存在道德权利问题。 在上述关系中不仅有一个地位、人格、尊严问题,还有一个受惠性问题。人们受惠于一定的道德关系,得到某种满足,道德要求的满足。例如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父母疼爱子女,抚养教育子女,大家都感受到家庭的温馨,柔情的温暖,受惠于一定的道德关系。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 3.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 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作出高尚行为具有无偿性动机、自觉自愿的奉献精神。从社会和他人而言,则应对这种奉献精神给予褒奖、肯定。使尽义务的人、奉献者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报答。从而,道德主体因其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甚至于,社会和他人对履行了道德义务,作出了奉献的人,给予他本人并没有期望的物质酬报,也是正当的合理的。例如给见义勇为者以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甚至见死不救,可看见别人赢得了荣誉就眼红,更容不得别人拿了物质奖励。我们不禁要问,对高尚行为给以公正评价难道不是社会的义务和高尚行为者应享有的权利吗?难道他们只可以当“无名英雄”,事后得了荣誉拿了奖金就成了非分所得,就“不高尚”了吗? 道德行为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① 二、道德权利的社会基础 道德义务的无偿性,道德行为的非功利动机性、自我牺牲精神,不应成为否认甚至剥夺道德权利的口实。道德权利是有其社会基础的,是必然的必要的正当的。 第一,道德权利是道德关系的必然要求。 道德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建立在一定权利和义务基础上,并以一定的道德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人与人之间的互敬互爱、邻里间的守望相助等等,这绝不是单纯的义务关系,而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诸如夫妻、父子、长幼、师生之间的道德关系,都包含有权利成分和义务成分两个方面。恩格斯指出:“既然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② 第二,道德权利是施受结构的重要环节。 人与人的道德关系表现为明显的施受性。人们践履一定的道德规范如“敬老爱幼”、“尊师爱生”,实际上是一种施受性行为。子女作为施方有孝敬父母的义务,父母作为受方有享受子女所尽孝道的权利;反之,父母作为施方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作为受方有享受父母爱抚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存在着施之以爱的义务和享受爱的权利。 第三,道德权利是道德规范的约束条件。 道德规范践履到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之中时,具有对象性特征,有其一定的适用性范围。究竟哪些道德规范适用于哪些道德关系呢?道德权利就是其约束条件。比如,夫妻之间、恋人之间有爱(情爱)对方的权利和接受对方爱(情爱)的权利。而在有妇之夫与别的女子之间,或在有夫之妇与别的男子之间,情爱就不适用。慈爱适用于尊长者对待幼小者,孝敬适用于子女对待先辈。青年人见了长者可以深深鞠躬以示尊敬,长者对晚辈施以大礼则不相宜,令人不敢接受。 第四,道德权利是社会角色的正当权益。 每一种社会角色都有相应的道德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一定道德体系所认可,为一定的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的力量所维护的。传媒报道一身患“肌肉萎缩性侧锁硬化症”的重病女子,得不到丈夫的关心和照顾,甚至连见见儿子的愿望也被拒绝。她含泪说:“丈夫对我如此绝情,难道我连见一见亲生骨肉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吗?”③这是一个正当道德权利被侵犯的典型例子。另外,维护尊严和人格,免受侮辱也是社会角色的正当道德权利。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曾批判过资本家“在煤矿和其他矿井使用裸体的妇女和少女,而且往往让她们同男子混在一起的做法”④。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