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市场经济要不要讲道德?对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要不要做道德评价?这些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物质利益原则与道德原则的关系问题。 近来有所谓“市场经济与道德划界”的新理论,把物质利益原则与道德原则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处在道德范围之外”,主张“为它们严格划界,以便防止二者相互“‘僭越’”;以为这样“就可通过它们二者的互斥和互约来限制对方,既避免金钱尺度的独断化,也避免道德尺度的独断化,使整个社会日益走向完善和健全”(见1994年第4期《哲学研究》载《试谈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文,以下引文不再注明)。如果把物质利益原则和道德原则绝对对立起来,看不到或否认二者所有的内在联系,那就既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相悖,也与唯物史观的理论原则不符。因此我认为“划界”论是不能接受的,特申述理由如下,请“划界”论者和其他同志批评。 一、市场经济并不排斥道德 “划界”论以“他律性和功利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为依据,引出了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结论。这里首先涉及到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根据问题,其次涉及到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属性的问题,此外还涉及到从市场经济行为的他律性、功利性特点中应当引申出什么结论的问题。 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分,本是伦理学的一个常识问题。但由于“划界”的理论分析是从这里开始的,它的理论失误也是从这里开始的,所以我不得不对这一常识问题再做一点说明。 从社会现象层次上看,道德现象是以善恶标准来评价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现象,据此我们不难把它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区分开来,也不难看到它与其他社会现象,尤其是与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任何一种道德规范现象,都是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的社会功能也在于它能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道德的规范性服务。社会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物质现象,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现象,前者以客观规律性为基本内容,后者以主观能动性为基本特征,前者表现着经济的必然性,后者体现着对经济必然性的某种理解和把握。把社会经济现象与道德现象混为一谈,当然是错误的;但如果看不到经济现象与道德现象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同样是错误的。市场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现象,当然是非道德现象,但是这决不等于市场经济不会产生相应的道德规范、不需要道德的规范性服务。 从个体活动层次来看,道德行为是主体的道德意志行为,即在一定道德动机支配下处理个人与他人、与集体(社会)之间利害关系的活动,据此我们也不难把它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也不难看出它与其他行为、尤其是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人都处在多重社会关系中,从社会角色理论的观点看,任何人都是一个角色集,因此一个人的行为也常常具有多重社会属性的动机。例如当一个人为赢利而从事某种商业活动时,他必定还必须对如何赢利、采取什么手段赢利等等问题做出选择和决定,从而形成或多或少带有道德属性的行为动机。显然,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分,往往只具有理论分析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不易找到纯粹的非道德行为。一个人只要不存在形成道德意识的障碍,那么他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行为一旦涉及到他人和集体(社会)利害关系,就总会形成一定的道德动机;至于其动机是利他主义的,还是利己主义的,是集体主义的,还是个人主义的,那已属于道德属性的善恶区分问题,而不再是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分问题了。 从以上关于道德与非道德区分的伦理学常识看,并没有理由把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列入非道德的范围,因而也无法得出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结论。然而,“划界”论从马克思关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的论断中引伸出“道德动机必须是超越狭隘功利的”结论,并立即跳跃到“正由于超功利性,道德方能达到自律”的观点,进而过渡到“以功利为目的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的观点,以为这样就可以为市场经济排斥道德预设理论前提了(着重点为引者所加)。对于“划界”论的这种引伸、跳跃和过渡,是怎样远离了马克思论断的精神实质,明眼人是不难辩识的。但为了反驳由此引出的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观点,我想还应做一些具体分析。 首先应当看到,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是就人类整体而言的,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现象,是人类为自己立法,因而可以看成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是,社会道德对于具体的行为主体来说,则首先表现为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要求。不同的个人主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是会有明显差别的,因而把社会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转化为主体自律性的水平也不可能完全一样。我们并不能因为某人的主体自律性偏低就把他排除在道德评价的范围之外,也不能对屈从于道德他律性的行为一盖不予道德上的认可。道德的自律性是从他律性转化而来的,把自律性与他律性相割裂,离开他律性来讲自律性,这是不恰当的。对此拙文《关于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性问题》(载1991年第8期《哲学研究》)作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总之,我认为不能把马克思的上述论断与康德的观点相等同,更不应该拿康德的观点来代替马克思的观点,借以为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立论寻找理论根据。 其次,狭隘功利不等同于功利,这是逻辑常识。而以功利为目的(包括以狭隘功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并不就是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关于功利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拟在第二部分加以讨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市场行为的功利性和他律性特点中并不能得出排斥道德的结论。市场经济无疑具有它自身的规律和机制,其主要特征在于依靠利益驱动和价值规律的杠杆来形成和促进市场竞争,并借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不可能不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和他律性。但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体系,却丝毫也不能摆脱政治、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方面既有的各种上层建筑因素会对市场经济及其行为主体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会产生和形成适合自身要求的种种上层建筑新因素,借以规范和约束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这样,市场行为的主体除了必定会受到利益机制和经济必然性的规定之外,还无可避免地会受政治、法律、道德、社会习俗等文化因素的制约。换言之,一切商业行为也必定是文化行为。商业行为虽然以赢利为直接目标,但是赢利并不能概括商业行为的全部内涵。一个人之所以参与商业行为,总有某种超于商业行为之外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谋生,或者是为了事业,或者是为了享乐,或者是为了成就,或者是为了个人权力,或者是为了大众利益等等。这种超于商业行为之外的目的,似乎与商业行为本身无关,其实却无时无刻不以主体意识的特有方式,或隐或显地渗透到人的动机和行为方式中。我理解,这就是所谓的文化张力。道德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文化类型,正是通过这种文化张力的作用,会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行为产生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使以赢利为内容的纯商业行为也或多或少地带有道德的属性。无论是出于对法律规范的恐惧,还是出于对道德准则的诚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行为主体的自律性。所以,即使以是否具有自律性作为区分行为的道德与非道德依据,也无法就此论定商业行为属于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至于实际生活中那些违背良心,藐视法律的投机钻营、贪脏枉法行为,虽然明显地缺乏道德自律性且具有极其强烈的狭隘功利色彩,但我们决不能把它划入非道德行为的范畴而让其逃避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事实上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没有给予这种不法行为以道德的豁免权,为何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却要社会道德对之听任不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