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道德

——市场经济与大众行为调控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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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种可能:主观愿望与自然倾向

       我认为,关于实行市场经济会对道德起何作用的探讨,既不应象“二律背反论”和“一致论”那样,从个别经典观点或原理出发作简单推论,也不应象“双重效应论”那样,满足于对表象的描述概括。可取的方法,是从考察市场经济对人的行为究竟有哪些不同于以往的重大改变或根本影响切入,因为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的变化,总是由该社会的大众行为的变化构成的。

       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影响,首先表现在行为的动机方面。市场经济对人有一个基本判断,认为不是每个人也是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正是这种个人自利活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如果仅是判断,还不足以铸就市场经济与其他经济类型的实质性区别。市场经济在此的不同凡响是:正式赋予个人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以合理合法性。

       以自利为动机,从道德评价上说无所谓善恶,它既不高尚也不卑下,而是中性的,属正当范畴。与其说它是由世界观择定的,倒不如说是人的本性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使然。诚如马克思所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但是,当自利动机转化为行动之后则会朝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是道德的方向,即既自利又利人或至少是不损人的行为方式。如个人通过尽力工作获得较高收入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更多财富,为他人提供了更多服务,从而形成“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结果。二是不道德的方向,即损人利己,靠侵占他人之利以自利的行为方式。如眼下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以权谋私等等。

       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性影响也表现在行为的选择方面。市场经济一方面使大众行为在总体上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服从组织指令为主,变成个人自主选择为主。另一方面则为个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开放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仅以经济领域为例,现在除了个别需国家实行垄断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个人均可涉足。大众行为选择权的扩大,从经济上说是维持市场经济活力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从道德上说则蕴含着两种可能:或是让人更容易作恶,或是让人更容易行善。

       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第三种根本性影响体现在行为的实现方式上。任何时候,一个社会的现实社会资源总量总是有限的。而有限的社会资源是无法全部满足每个人特别是每个追求最大利益的人的愿望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计划经济是由政府来主持分配的,个人无须操劳。市场经济则是以全面竞争这种特殊的手段来决定有限社会资源的分配的,通过竞争,胜者多得,负者则少得或不得。于是竞争求胜成了大众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基本行为方式。市场经济以竞争分配资源的理由是:竞争可激励人们尽力发掘和发挥自己的天赋潜能,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创造出更多的可供下一轮竞争分配的社会资源。正是基于这一优点,市场经济才在世界范围内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可是这种以一些人的胜利和一些人的失败为结局的社会发展手段是合乎道德的吗?

       应当指出:有无胜负结果并不能成为判定竞争是否道德的标准。假设“有胜有负”意味着不道德,那诸如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歌咏比赛之类的“游戏式竞争”都会被不合情理地判为不道德;假设“有胜有负”是符合道德的,则那些灭绝人性的“战争式竞争”就会被不可思议地冠以道德之名。鉴于竞争本身有“游戏式竞争”和“战争式竞争”之分野,而两种竞争形式又均有可能出现于市场经济社会,这就表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只可作个案的判断而不可作笼统的概括。显然,一个特定的现实竞争机制,只有其基本上符合“游戏式竞争”的特点(如有公正的规则和公正的执法人等),才会具有积极的道德意义,并且才能真正地体现其高效率的经济优点。而如果是类似于只有互损、内耗的“战争式竞争”的竞争机制,结果就恰恰相反。

       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最后一种根本性影响,是由其预制的三大行为价值原则体现的。这三大价值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正。预制这三大价值原则,是为建立一种理想的全面竞争机制作依据的。所以,自由即竞争自由,指个人应拥有进出各项竞争的自由;平等即等价交换、机会均等之类,指竞争者在竞争环境中,其地位、待遇、机会等应是无差异的;公正即社会公正,指社会不允许竞争者在竞争中以自己的自由妨碍他人的自由,以自己的谋利权利侵犯他人的谋利权利。从市场经济预制的这三大价值原则尤其是后两项来看,其本意也是要排斥损人利己的行为方式的。因为市场经济理论已指出,市场经济所拥有的动力和效率优势,是不能以内耗性的行为方式为前提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动机、行为选择和行为方式的影响或改变,从理论上说,都是道德价值中立的。这些改变对社会道德建设既无所谓“促进提高”作用,也无所谓“降低败坏”作用。但在现实中,每种改变都包含着两种可能:或是引出道德的局面,或是引出不道德的局面。虽然市场经济的“主观愿望”即其行为价值原则是希望走向道德的,但若再无其他限制条件,出现损人利己行为的可能性就丝毫未减。勿庸讳言,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绝大部分人的自利行为都会在最大化利益的驱动下逐渐滑向不道德的一边。因为此际损人利己不仅往往是最便捷的获利方式,而且也会是最具竞争力或杀伤力的获利方式。由此而论,自然状态下的市场经济将更容易自然而然地走向不道德。倘若我们想避免市场经济的这一自然走向,就必须在市场经济的“主观愿望”基础上,再给出一些人为的行为导向条件。这些条件可用一个概念统称,即大众行为的社会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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