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在人面前展示了一个特殊的价值世界。人怎样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社会如何建构自己的价值体系,都离不开对商品经济时期价值特性的切实把握。在这里,价值观念的主体和核心是商品价值意识,人的价值地位、价值关系、价值矛盾是围绕着商品价值展开的。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对象化,商品价值是人的劳动价值的体现,商品交换是人的劳动价值的交换,由此突出了人的劳动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的关系通过商品货币关系表现出来,人的价值采取物化形式,物成为衡量人的价值尺度,由此突出了人的物化价值;商品交换要求社会人群分离成自由、平等的个人,个人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价值主体,能自主地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由此突出了人的个体价值。劳动价值、物化价值、个体价值,可说是构成商品经济社会价值体系的三大支柱。 一、劳动价值 按通常说法,人的价值,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在于人对人(包括个人和社会)的需要的满足。但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满足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妓女满足嫖客的需要,难道能证明妓女的价值?毒品满足瘾者的需要,难道能证明毒品生产者的价值?这说明,确定人的价值,不能离开人的本质,不能脱离人的根本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基本方式。人的价值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这种本质即是劳动。人区别于动物的需要、满足需要的方式及结果,都立足于劳动,劳动是联结主客体价值关系并实现其价值转换的真正基础。所以,研究人的价值不能离开人的劳动,劳动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基本方式,通过劳动可以透视人的价值的本质和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的生产“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人“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页;第3卷,第24页)。这是讨论人的价值问题所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 在商品经济中,人的价值本质集中体现在“商品”上。商品是用于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价值物(载体),凡商品都有使用价值,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直接而现实的属性。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是人的劳动对象化的产物,人把自己劳动的价值转移到劳动产品上去,凝结为商品的价值。所以,商品,突出了人的劳动的创造价值、满足需要的意义,也提供了对人的价值进行比较和评价的尺度。 然而,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人的劳动,人的价值需求向来是通过人的劳动来满足的,为什么唯独商品生产能突出劳动价值观,使劳动成为衡量人的价值的普遍性尺度?这是因为,劳动作为人的价值本质,既有个客观显示的过程,也有个主观认同的过程。费尔巴哈关于宗教的看法提示人们,当人还不能正确了解和把握自己的本质时,往往是在人之外去寻找或创造自己的本质。同样,当人还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时,也往往是到人之外去寻找价值的源泉。虽然劳动始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不等于一开始就对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有真正的了解和认识,特别是当整个社会没有形成“普遍的劳动体系”时,更难以形成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概念。马克思说:“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4-75页)确认劳动价值论,需要两个相关的条件:一是,社会不是只有某种特殊种类的劳动支配一切,而是存在一个十分发达的劳动分工体系,可以抛开劳动的具体的、特殊的形式,从共性的角度对任何种类劳动同等看待;二是,劳动者尽管分工、职业不同,但其劳动都具有一般人类劳动的同质性,他们在劳动面前是平等的,不致因社会身分、地位的差别而影响或改变劳动的同等意义。可以看出,劳动平等和人的平等这两个相关条件,只有商品社会才能提供,而以前的社会是不具备的。 在以前的自然经济社会中,由于劳动的分工和交换不发展,生产与需要的联系简单而直接,劳动的丰富内容和形式不能广泛展开,劳动种类十分贫乏、单调,自然性质的农业劳动是支配一切的劳动形式。这样,就难以使劳动联结成一个普遍的社会体系,难以从一般和普遍的意义上去深刻理解劳动的本质,也难以从劳动的普遍交换中去认识和比较劳动的价值。即使在早期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也还是从劳动的特殊形式出发去认识劳动的价值,如重农学派只把农业看做创造财富的劳动。而在人的关系上,自然经济时期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人的价值在各种依附或隶属关系(如氏族、等级关系等)中被确定,这种人的不平等意识更加阻碍着对人类劳动价值同质性的认识。商品经济则打破了有关劳动的狭隘观念和人的不平等意识,奠定了劳动价值观的社会物质基础。在商品经济中,商品具有无限扩张和渗透的本性,它力图把自然界和社会中一切有用要素纳入到商品生产和交换之中,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的体系”。与此相应,它也把人类各种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活动(不仅生产活动也有经营活动,不仅物质生产也有精神生产等等),纳入到社会劳动分工总的体系之中,建立了“一个普遍的劳动体系”。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劳动种类的区分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各种劳动所生产的产品都具有共同的商品属性,各种劳动的价值在于凝结于商品之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样,就为认识和衡量人的劳动价值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根本性的尺度。亚当·斯密第一次撇开劳动的一切具体规定性,完成了价值的抽象,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这个认识后来被马克思改造和发展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的确立,为认识和实现人的价值开辟了新的视野和方向。 它要求把人的生存意义同满足社会的需要联系起来,人的生存价值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加以实现和衡量。为此,为了增强生存能力,提高生存质量,人就必须十分重视培养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和能力,力求使自己的劳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不能以劳动证实自己存在价值的人,如封建时代那类养尊处忧的官僚、游手好闲的文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终将失去生存立脚之地而被无情淘汰; 它为每个人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提供了平等的起点和机会。在商品经济社会之前,人是处在各种“人的依赖关系”之中,人的价值不是由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来确定,而是依其在血缘关系、等级关系、伦理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这种确定是先天的、外在的、无可选择的。而劳动价值观则意味着:人的价值是人自己创造的。劳动的秉赋是人人具有的,只要肯于劳动并不断增强自己的劳动素质和能力,就可以创造自己的生活,掌握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