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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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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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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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道德研究

       象许多传统的道德范畴一样,“忠”的涵义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范围宽窄、语义轻重、词性褒贬之间的曲折变化。考察其发展的大致走势及其内涵,对于弘扬优秀传统道德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忠”的词源意义,《说文解字》释为:“敬也,从心,中声。”段玉裁注:“敬者,肃也。未有尽心而不敬者。……尽心曰忠。”忠的词源本义大致可做此解释,它强调“从心”、“尽心”之意。

       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忠”包含着社会政治伦理的广泛意义。《周易》有贞、正、直、中等概念,已包含有忠的意义。所谓“夏尚忠,殷尚敬”,在周代形成的《易经》中已大体作了概括总结。在《论语》之中,孔子是在肯定意义上使用“尽心竭力”、“诚”、“敬”这些忠的基本涵义的。忠被当作一种普遍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贯穿于处己、待人、为政的过程之中。忠之为德,不仅表现在言语上的诚恳坦直,要“言思忠”(《季氏》),而且体现在行为上的诚实守信,“与人谋而不忠乎”(《学而》)。甚至在问及为政之事时,孔子亦答之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颜渊》),强调了行使政令时的尽心尽职,诚实不欺妄。在谈到君臣关系时,孔子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认为作为臣子要忠于职守是其角色所规定的。因此,在《论语》中,忠被当作一种基始性的德性。无论是敬、宽、信、敏、惠,还是温、良、恭、俭、让,任何一种德性,若不是出自个人内心的真诚与敬意,就不可能成为个人真正的德行。朱子在注《论语》时亦指出:“人不忠信,则事皆无实,为恶则易,为善则难,故学者必以是为主焉。”(《四书章句集注·论语·学而》)。朱子指明了《论语》中“忠”德的这种基础性地位。

       即使撇开《论语》,单从词源角度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德目均可以与忠相连组成复合词,如:忠与公,与允,与正,与良,与坚,与贞,与顺,与信,与义,与勇,与厚,与贤,与肃,与敬,与廉等等,均可分别组成有源可考、有据可查的褒性词;而且,这些复合词充斥于经、史、子、集诸种文献资料之中。这似乎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证实忠在众德之中的始基地位。

       汉代马融所撰的以“述仲尼之说”为旨的《忠经》(后人考证,此书实为唐代马雄所作)进一步将孔子之忠德提升并且系统化。《忠经》将“忠”释义为“中也,至公无私”,认为忠即不偏不颇,没有半点私意,一心一意(“一其心之谓也”)(见《忠经·天地神明章》)。忠是智、仁、勇三达德的基础,即所谓“仁而不忠,则私其恩;知而不忠,则文其诈;勇而不忠,则易其乱”,因此,“虽有其能,必由忠而成也”,“以不忠而败也”(《忠经·辩忠章》)。这里更清晰地表明忠德的基础地位。不仅如此,具体到个人,无论君王、大臣、百官、冢臣,或是庶民,都各有其忠,《忠经》按每个人不同的社会身份规定了不同的道德义务,对忠之意义的发挥颇为详实。当然,《忠经》进一步将忠视为天地之中至大无极、无可逃脱之道,认为“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乎忠。”(《天地神明章》)这就把忠看作超乎人类伦理关系之上的范畴,乃至奉为“神明”了。

       总的看来,《忠经》将忠的涵义与“至公无私”相联系,强调道德主体(从天子以至庶民)的无私心,一心之意,以忠作为调节个体与他人、群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范。因而,《忠经》在提升忠的地位的同时,对忠的范围也有所限制。这也反映了忠的涵义演变过程中的一个趋势,即忠的涵义由作为个体言行、思想的基本模式转变为个体在等级秩序中所应具备的德行。例如先秦著作中“忠信”出现频率很高,《管子·幼官图》中有“躬行仁义,极忠用信,则王”,把忠信作为为政之德,可见忠亦是君王诸侯应具备的德行,上下级关系中的双方都受忠德的规范。《左传·桓公六年》记有“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而这种君臣关系中体现的忠,在封建社会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又演变为臣对君、民对官的单方面的忠道。忠德成为“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的单方面的绝对的“愚忠”的要求。

       如果把《忠经》看作儒者对汉唐统一帝国政治伦理实践的理论总结,那么继唐之后的宋明时代,则把忠信看作“人道之极”,如程子所说“人道惟在忠信,不诚则无物”。随着封建道统的强化,忠德就更向着绝对性、权威性、片面性方向发展。

       封建社会末期,启蒙思想家在批判传统伦理思想的同时,对忠之为德大加挞伐,甚至主张弃绝之。典型者如新文化运动主将陈独秀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的种种悲惨不安的状态,都是由忠、孝、贞节三种“中国固有的旧道德”所引发、助长的(见《独秀文存》卷二·《调和论与旧道德》)。其矛头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片面的绝对化的忠道。另一方面,在批判片面的“忠君”思想的同时,也有学者指出不应该抛弃忠于国家、忠于事业等方面的内容。孙中山先生也曾指出:“我们现在说到忠于君,固然是不可以;说忠于国是可不可呢?忠于事又是可不可呢?我们做一件事,总要始终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生命去牺牲,亦所不惜,这便是忠。”(《孙中山全集》卷九·《三民主义·民族主义》)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廓清忠的全面内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忠首先是作为一种哲学范畴和伦理规范,它主要具有“中”、“尽”、“一”、“敬”等方面的涵义。

       忠有“中”义。“忠者中此者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忠”与“中”古义相通,中即正、直、不偏不邪的意思。中是忠的基本哲学涵义,如谭嗣同所言:“中心之谓忠也。抚我则后,虐我则雠,应物平施,心无偏袒,可谓中矣,亦可谓忠矣。”(《仁学》第三十二节)忠的这一层意义使“敬”、“尽”、“一”等涵义都具有了方向上的保证。也就是说,忠是有原则性的忠,忠心、忠行并非可以无原则地施于任何人和事情之上的,它只是对那些中正、合义的事的竭心尽力。如果对于邪恶、非义的事情仍以忠德待之,则是一种不忠的行径。因此,孔子说:“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颜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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