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的过程中,“孝”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对“孝”,人们的看法历来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批判地继承“孝道”这一道德遗产,大力提倡养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 “孝”是中国人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之一,也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重要范畴之一。“孝”,旧谓善事父母,即子女敬爱奉养父母的道德。《尚书·尧典》说:“克谐以孝。”《尔雅·释训》说:“善父母为孝。”《礼记·祭统》说:“孝者,畜也。”这些说法虽然不同,但其精神不二。台湾的中国史学家杨懋春先生对“孝”的涵义发表过这样的见解:孝是延续父母与祖先的生命,有三层意思。其一是延续父母与祖先的生物性生命。这一层面孝道的实践就是结婚、成家、生育子女。其二是延续父母与祖先的高级生命。高级生命即具有社会、文化、道义等内容的生命,要完成或实践这一层面的孝道,就必须培养、教育所生子女,使他们的生活与生命具有社会、文化、道义等方面的见识与修养。其三是作为子女者能实现父母或祖先在其一生中未能实现的某些特殊愿望,或补足他们某些重大而特殊的缺憾。这个见解无疑是深刻的。它表明“孝”还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尚书·文候之命》说:“击孝于前文人。”《礼记·中庸》说:“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也。”这里的“志”和“事”译成今天的话,就是遗愿(志),事功和经验(事)。中国古代思想家往往把“孝”看成是人类的天性,与生俱来的。《孝经·圣治章》说:“父子之道,天性也。”《吕氏春秋·节丧篇》说:“孝子之重其亲也,慈亲之爱其子也,痛于肌肤,性也。”应该说,“孝”与其他道德规范不同,有其自然或血缘基础,但它同其他道德规范一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①。 有的同志认为,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把孝敬老人作为调节晚辈与长辈之间关系的共同的生活准则。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孝”的产生究竟最早始于何时,尚难考定,但原始社会没有“孝”的观念,更没有后世作为德目之一的孝道,这是可以肯定的。“孝”的观念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这是人类一种古老的感情,原始氏族社会就是依靠它来维系的。在那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还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种感情便以对祖宗神的崇拜方式表现出来,人们祈求祖宗神保佑后代,保佑本氏族的繁荣。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亲亲之情,后来成为维系“孝”的感情纽带,而使家族繁荣与绵延又成为“孝”的一个重要目的。然而,仅仅是这种亲亲关系,还不足以形成“孝”这一道德观念。原始共产制是建立在物质资料相对贫乏的基础上的,劳动成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平均享受,人们在分配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时,不允许在对待亲人和其他氏族成员上存在厚此薄彼的区别,不能有亲亲的私爱。否则,必将为风俗和传统习惯所不容。“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②抚养老人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事情,子女对父母并无特殊的责任和义务。所谓“亲亲”,主要是对整个氏族而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家庭经济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家庭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形成或出现了,这是“孝”的观念产生的另一个前提条件。“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③,“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④。在个体家庭中,夫妻及其子女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大家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奉养父母的责任。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经济上的私有制度一出现,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便随之产生。在个体家庭中,作为家长的父亲享有极大的权威,有权支配子女,子女则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孝”的道德观念就是从这里产生的。这一切表明,“孝”作为调整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产生于我国的奴隶社会。我国现存甲骨文中虽然没有“孝”字,但有“老”与“考”字。据古文字学考证,“老”和“考”与“孝”的涵义大体相同,都表示后代对父母及祖先的赡养、热爱和尊敬。当然,夏、商二代虽已进入奴隶社会,但氏族制的残余还严重存在着,当时个体家庭经济因素还相当微弱,“孝”的观念仅处在萌芽阶段。到西周时,虽然在社会组织上仍保留着氏族遗制,但在氏族这个框框中,真正决定着经济政治地位的则是个体家庭,个体家庭经济有相当的发展,“孝”的观念比较发达,“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才真正形成。 春秋战国以降,由于社会生产的进步,初期那种家庭寄寓于血亲共同体宗族内,家庭地位受共同体支配的情形开始改变。在宗族共同体内部,小家庭对共同体的依赖慢慢减弱。秦汉时代,小农经济已成为社会主要经济力量。大量自耕小农出现,使他们在观念上要求把血亲家庭的道德标准作为社会道德标准。这时,原本是家庭道德规范的“孝”越出血亲家庭的范围,扩大成社会道德规范就成为必然。《礼记·祭义》说:“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这种用“孝”的观念来统一其他道德规范,是“孝”的意义扩大的一种反映。这种情况在《孝经》一书中反映更为充分。《孝经·开宗明义章》说:“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民用合睦,上下无怨。”这几句话一语破的,道出了《孝经》宣扬孝道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天下和把“孝”作为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指导思想。这些,都体现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始于家庭而扩向社会的重要特点。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学学派,对“孝”最为崇尚。孔子可谓倡导“孝”的第一人,他说过许多关于“孝”的话,他所创立的“仁”学即以“孝”为其根本。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⑤当反映这一事实。不过,到西汉时,“孝”才被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系统的孝道。在封建社会影响最大的“三纲五常”,首先就是西汉的董仲舒提出来的。到了宋明时代,“孝”被推向极端,成为“愚孝”。综观大量古籍和先人言论可知,“孝”的道德观念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孝”作为伦理道德的起点,也存在一个由内及外、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由小及大的推行过程。推行到最后,几乎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⑥可以说,孝道在封建社会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成为系统化理论化的封建道德规范,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稳固社会、强化统治的基本道德武器。 封建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之所以非常重视并大力提倡孝道,这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封建经济的基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男性家长在生产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而封建家庭又是靠父传子继的宗法制度来维系的。因此,家庭的权利自然集中于男性家长手中,家长通常是家庭中辈份最高或年龄最大的男子。家庭生活中父亲的绝对权威性以及父子之间权力、财产、地位的转让与继承关系,要求父亲完全支配儿子,儿子无条件地服从父亲。这种道德关系就是封建孝道的表现。为人子者,生者养,死则祭。如《孝经》上所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此外,封建统治阶级的思想家还出于维护统治者治国的政治需求,宣扬“国之本在家”⑦的思想,将国家的精神命脉系于家庭。孟子早就说过:“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⑧《大学》讲得更明白:“家齐而后国治。”“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在他们看来,推行“孝”,使宗法制的家庭稳固了,在宗法制家庭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制政权也就有了稳固的基础。所以,“孝”不仅是人的行为的根本法则,不仅是维系家庭的感情纽带,而且是治理天下的核心问题。总之,历代封建统治者及其思想家注意到了孝道对巩固和稳定封建秩序的社会作用,根据形势的变化和自己的需要,不断对它补充、加工、深化,不同程度、各有侧重地予以宣扬和提倡,从而使这一道德规范越来越适应封建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