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艺术理性的价值取向在于以儒家的伦理观念为主体的伦理追求与伦理实现。其见诸艺术的基本形态可以概括为:1.天人合一的社会秩序追求;2.对于现世人伦的关注;3.对于人伦位置的格外看重;4.对于现实感性世界的重视。 中国古代艺术在世界艺术之林中的独特性自毋庸赘言,当我们进一步追问这种明显的独特性何以形成时,便不能不对我国古代艺术理性的价值取向做一番审视。 一、为伦理而活跃的艺术追求 艺术理性虽不象观念理性那样表现为明确的概念及概念推衍形态,但它却具有与后者相同的把握本质规律的能动性与确定性。即是说,艺术理性乃是对艺术本质规律的能动而确定的把握,不同的艺术理性主体把各自的不同体现为对于艺术本质规律的不同把握。而对艺术本质规律的历史实践性的领悟并现实普遍性的运用,就构成了通常所说的历史的、民族的及时代的艺术价值尺度或价值取向。艺术的价值取向是以对艺术本质规律的不同理解与把握为根据的。 在我国古代艺术理性,艺术的价值取向在于以儒家的伦理观念为主体的伦理追求与伦理实现;而这一价值取向的形成又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它与我国古代的宇宙观、社会观、人生观的生成与发展处于浑然一体的状态。而我国古代艺术价值取向与我国古代宇宙观、社会观、人生观的浑然一体性,以及我国古代宇宙观、社会观、人生观所历史地形成的儒家观念的主体性,才使得我们在这里能够对我国古代艺术价值取向进行比较整一的而不是多分支的分析与阐述。 ① 为伦理而艺术,这在我国古代艺术理论与艺术实践中表现得极为充分。对此,李泽厚、刘纲纪主编的《中国美学史》曾作过这样的概述:“在世界各大民族和文化传统中,中华民族是最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的民族之一。这一点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哲学和中国艺术,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美学。……我们应从这个根本点上,结合着中国哲学和中国艺术去观察中国美学的基本特征”。“中国艺术历史强调艺术在伦理道德上的感染作用,表现在美学上,便是高度强调美与善的统一。”②这一美学的概括,合于我国古代艺术理性的伦理基点。 我国古代艺术理性的伦理基点高度自觉化为我国古代艺术创作主体、鉴赏主体与批评主体对于艺术的基本理解与基本追求。伦理之人创作伦理之艺术完善伦理之人生,这既是我国古代艺术理性的艺术主体论,又是它的艺术目的论。这一点在我国古代最早最专门的艺术论文献《乐记》中便已有了很明确的表述:“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以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闵、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③“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恕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④不同民族的最初的理性专论,通常便隐含了这一民族后来的理性全息,并规约着后来的理性发展。《乐记》对于声音之道的悟解对于我国后来的艺术理性的发展便具有这一功能特征。由《乐记》可以看到,在我国古代艺术理性,艺术是根于心、动于情、通于政、归于善的;而最终的善之所归,又不是什么外加的伦理规范,这乃是生于内的“心”之善,所以这善之归其实便是“心”之归,即所谓“足以感动人之善心”。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起点与终点相同一的艺术生发与艺术功用的回环,创作主体与接受主体经由艺术而完成了通政治世的伦理融合。 对于我国古代艺术有所了解的人都不会对我国古代艺术突出的情感特征提出异议。而情感对于艺术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构成艺术追求的心理动力,或者说,主体的艺术追求活动总是缘情而动的。既然如此,见之于社会群体的伦理规定与见之于个体心灵的情感动力又是以何种形态在我国古代艺术理性中求得统一呢?按照西方的传统理性来理解,伦理性或是以其现实性与宗教的彼岸性相分立,或是以其社会群体与个性人的心灵性相分立。因此,在西方,当艺术委身于神学时,现世伦理便被艺术压抑着;而当艺术高扬人的个性时,社会伦理更直接被艺术所对抗。即是说,西方伦理为西方的艺术情感所不容,这似乎可以说是西方艺术理性的一个特征。李泽厚曾比较过我国《乐记》与古希腊《诗学》,进而分析二者所体现的艺术理性的差异,指认这里的基本点就在于对于日常伦理的态度。“中国《乐记》(荀子)与希腊《诗学》(亚里士多德)的巨大差异(一个强调艺术的一般日常情感感染作用,一个重视艺术的认识模拟功能和接近宗教情感的净化作用),也由此而来。中国重视的是情、理结合以理节情的平衡,是社会性、伦理性的心理感受和满足,而不是禁欲性的官能压抑,也不是理知性的认识愉快,更不是神秘性的情感迷狂(柏拉图)或心灵净化(亚里士多德)”⑤。 现实伦理与艺术理性的西方式的分立,在我国古代艺术理性中并不存在。伦理性与艺术性的浑然莫分,主要在于作为艺术追求动力的艺术情感,在我国古代艺术理性中乃是一种融于伦理定性的社会情感。 伦理是以某种义务性而要求人们遵循的秩序,它体现在人们相互间,人们与社会、国家间的关系活动中,并通过这类关系活动而实现。伦理对于现实个人,是他构入社会而必须签定的契约。它具有现实外加性和意志限制性。一般地说,伦理限制着人的个性。西方艺术理性对于伦理规范的分立,主要基于伦理的这种现实外加性和意志限制性。不过,伦理的这种一般性质在我国古代艺术理性中却表现为特殊形态,它不被看作是外加的,而是内生于人的心性,它也不被看作是意志的限制,而是心性的自然。《吕氏春秋》论及音乐时曾说:“夫乐有适,心亦有适。人之情,欲寿而恶天。欲安而恶危,欲荣而恶辱,欲逸而恶劳。四欲得,四恶除,则心适矣。四欲之得也,在于胜理。胜理以治身则生全,以生全则寿长矣;胜理以治国则法立,法立则天下服矣。故适心之务,在于胜理。”⑥《吕氏春秋》在一定程度上汇集了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艺术理性的基本观点,它也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定型的我国古代宇宙观、社会观、人生观的具体运用。因此,它的一些看法是有代表性的。以上所引的这段文字,明确地表明治国之法——其实主要在于伦理秩序与适心之务——用今天的话说便是生命追求,乃是同本共源。见之于内便是心性,见之于外便是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