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生命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认为人生一方面应充实生命力,一方面应遵循道德原则。保持生命、发展生命与遵循道德是相需相成的。在特殊情况下,生命与道德二者“不可得兼”,则应“舍生取义”,宁可牺牲生命也要坚持道德。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道德本于生命而又高于生命。但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实现生命与道德的统一,既要充实生命,也要努力提高道德自觉性。 关键词 生命 生命力 道德 群体生活 在中国哲学史上,有关于“义利之辨”与“理欲之辨”的争论。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理性主义与乐利主义以及唯意志论、非理性主义的争论。事实上,这些争论所争辩的中心问题是生命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所谓利,指有益于生活。所谓欲,指生活中的要求。所谓意志也是生命的表现。而所谓义,所谓理,指生活所应遵循的准则。“理义”亦即道德。生命、生活与理义、道德,究竟有如何的关系?这确实是一个根本的理论问题。 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这表明生与义、生命与道德,都是重要的,都是应该肯定的。孟子又说:“二者不可得兼,则舍生而取义者也。”这表明,在生命与道德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宁牺牲生命也要实践道德。“舍生取义”的根据究竟何在呢?这是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生命与生命力 一切生物都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生命力即是能改变环境以维持其生命、发展其生命的力量。植物、动物都表现了一定的生命力,而人的生命力最为显著。作为一个人,必须有充沛的生命力。为了维持生命力、发展生命力,必须满足一定的需要。所谓欲望、所谓情感,即是对于生命需要的意识。生活中有所需要,在意识中便表现为欲为情。在这一意义上,欲与情是应该肯定的。然而欲与情又包含许多矛盾,因而引发了许多问题。 一切生物都具有生命力,但是人的生命有其特点。人的生活是社会生活,每个人都生活于社会中,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人只能在社会中保持其生命力,发展其生命力。人的生活是社会化的生活,可以说表现了生命力的社会化。古代思想家已有见于此。孔子说:“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荀子说:“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的生活是群居生活,即社会生活,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人的生命力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这是关于人生的重要事实。 二、生命力的充实与调节 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必须保持自己的生命力。生命力的保持与发展有待于欲望的满足。追求欲望的满足,亦即追求利益。人与人之间,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发生矛盾冲突。如果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过于激烈,毫无调和之余地,势必同归于尽。为了保持社会生活的继续存在,必须对于个人利益的冲突加以调节,使人与人之间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这类准则即是道德。道德即是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当时既未分阶级,也未分等级。在阶级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但道德都是调节个人行为的准则。 人,作为具有社会性的生命,不但有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生活的需要。《礼记》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是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物质生活还需要衣服、居室、舟车等等。但是人不仅有物质生活,还有超越物质生活的精神生活。何谓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即是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何谓真?真即是对于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何谓善?善即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亦即道德。何谓美,美即艺术的享受。其他动物对于事物只能有感觉,人类则具有对于事物的理性认识,努力追求真理。别的动物也有合群的,人则具有社会生活的自觉,有意识地实践善的原则。人更有创造艺术品作为一种精神享受。真、善、美是同等重要的,在这里著重讲善的问题。 人与人之间有竞争的关系,也有合作的关系。西谚有云:人对人是豺狼。事实上,如果人对人仅仅是豺狼的关系,则人类久已灭亡了。其实豺狼也是合群的,并不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胜过人与人之间的斗争,然后社会才能存在,才能发展。恩格斯说:“自然界中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包含着和谐和冲突;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则既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合作,也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斗争。”(《自然辩证法》,1971年中译本,第283页)合作与斗争是同时存在的。道德即调节斗争与合作的基本准则。 三、道德与群体生命 道德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 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个体,然而个体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存在于群体之中。作为一个人,不但要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别人的利益,考虑群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标志着对于个体利益的超越。 自古以来,人们聚居而为族。经过历史的发展,人类分成许多民族。每一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每一民族形成为一个持续存在的共同体。每一个民族共同体可以说有其持续不断的生命,可以称之为群体生命。群体生命大于个体生命。道德的要义在于每一个人不但要追求个体的利益,而且要考虑群体的利益。也可以说道德在于群体生命的自觉。 孟子提出,生与义二者不可得兼应舍生取义。“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协调一致,这是正常的情况。“二者不可得兼,则舍生而取义”,这是特殊情况。在什么情况之下,二者不可得兼呢?这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族的独立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卫民族的生命,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一是在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个人的人格尊严,宁死不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