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是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总结。作为人类社会历史运动形式之一的道德运动,同样也遵循着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表现为道德运动的辩证法。 如同自然运动的辩证法亦即自然辩证法,认识运动的辩证法亦即认识辩证法,历史运动的辩证法亦即历史辩证法一样,道德运动的辩证法亦即道德辩证法。从道德运动是历史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意义上讲,道德辩证法从属于历史辩证法,是历史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如果我们用对立统一规律来理解道德范畴,用质量互变规律来理解道德规范,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理解道德发展,我们对社会的道德运动现象的认识就会更具深刻性。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正处于一个大的转轨变型期,关于如何进行道德建设,各种建议见仁见智,在这种情况下,辩证地认识道德运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理解道德范畴 自古以来,道德范畴就是成对出现的。虽然不是所有的道德范畴都具有永恒性,但基本的道德范畴,如义和利、善和恶、群和己、公和不公等范畴却是贯穿于道德运动始终的。 道德范畴中,义利关系是一对最基本的道德范畴。辩证地认识这对范畴,在现阶段有很强的现实性。义和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对立的意义上讲,义和利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分离性,在一定条件下,求利必舍义、或求义必舍利,两者不可兼得,所谓“见利忘义”者,即是这种分离性的表现。从统一的意义上讲,义和利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性质,一方面,双方都以对方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利中包含义,义中包含利,并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互相转化,如追求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实现即是义,就是这种同一性的表现。 就中国传统文化来讲,处理义利关系的一贯原则是“重义轻利”,即把义当作矛盾的主要方面,利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就是说,在价值取向上强调重视道德的价值而轻视功利的价值,强调人们讲仁义道德而轻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 其实,通过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重义轻利”思想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价值观,它还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体系,这就是说应该把“重义轻利”行为区分为两种,亦即作为国家行为的“重义轻利”和作为个人行为的“重义轻利”。 作为国家行为的“重义轻利”具有宏观意义,它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无论是在手段上还是目标上都要以仁义道德为重,以伦理道德为本位,把功利、财富放在次要的地位。这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观、一种管理国家的原则。 作为个人行为的“重义轻利”是从微观意义上说的,它强调个人言行要以行仁义、讲道德为重,要把自我的个人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限制在仁义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实际上是一种人生道德观和人生信条。 作为国家行为的“重义轻利”之所以具有宏观意义,因为它是我国古代人评价社会道德进步与否的历史标准,而作为个人行为的“重义轻利”则是评价个人行为善恶的道德标准。这种划分,符合衡量道德变化进退得失标准的双重性:即社会历史标准和道德本身的伦理标准。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是以道德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如何,来作为衡量道德体系本身的标准。而道德本身的伦理标准,则是以一定道德体系为坐标,用它的观念和准则,来衡量人们的行为和社会风气。这两种不同层次的标准,一方偏重客观性,一方偏重主观观念性,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社会实践中,如果两个层次标准之间发生冲突,历史的结论往往是道德伦理标准最终要服从社会历史标准。由此看来,对“重义轻利”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都是不对的,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联系现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实际,按照社会历史标准的尺度来衡量,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的政治道德观当属否定之列。因为它过分强调仁义道德等精神因素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轻视追求功利、忽视物质财富的积累,其结果是导致经济落后的社会状况和普遍安于物质贫困的社会心理。这种被称为“道德决定论”的思想明显具有历史唯心论色彩,它必然要阻碍社会历史的发展,因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历史归根到底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史。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忽视物质财富的生产,满足于“安贫乐道”,必然被历史所淘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其实也就是生产力标准,凡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行为准则,就是道德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定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确定“生产力标准”,确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应该说都是对传统的“重义轻利”政治观的扬弃。当然,我们现在提出要否定作为政治观的“重义轻利”,并不是要走向“重利轻义”。 另一方面,不管是按照社会历史尺度,还是按照道德伦理标准,作为个人道德价值观的“重义轻利”,从一般意义上说,还是应该肯定的。因为这种具有理想人格特征的价值观所强调的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即认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是“义”之所在,具有优先选择权,而个人自己的利益是“利”之所在,应该放在次要的位置。这种先人后己,先“义”后“利”的道德观应该说是任何社会道德公理的本性或本质要求。因为如果没有自我牺牲和舍己利人,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伦道德可言,我们只要承认有道德存在的必要性,就必须讲求个人道德修养,否则就会走向“非道德主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作为人生道德观的“重义轻利”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这是需要及时澄清的。其实,市场经济虽然是利益驱动性经济,但市场机制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强调商品交换要追求交换双方的互利,所谓互利,是要兼顾“利他”和“利己”两个方面,而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行为只片面地强调”利己”一面,这是违反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的,它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只是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而已,是应该坚决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