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历史上,各民族有分有合,但分是短暂的,合是长久的。“合则两利,分则俱伤”——这既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识,也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的主旋律。迄今,中国仍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①,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仍然和睦相处,亲如兄弟,共同生活在拥有960万平方公里、12亿多人口的国土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关系。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基础,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② 在中国的文化史上,中国境内的各民族(既包括历史上曾经出现后又通过民族融合或民族分化的形式消失了的古代民族,也包括在吸收融合了古代民族成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存的现代民族)都曾经用自己的辛勤汗水、聪明才智和勇敢顽强精神缔造了悠久的历史和文化。现存的56个民族和一些尚待识别的族体,都是中华民族引以为自豪的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优秀成员。他们所创造的历史和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不可分割的综合统一体,对东方文化,甚至对人类文明、世界文化的进步和社会发展,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产生过或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中国传统道德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它都是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传统道德在内的民族传统道德,而绝不是单指汉族的传统道德或各少数民族的传统道德。因此,我们在理解和把握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时候,应从汉族和少数民族统一不可分的结合度上来理解和把握,应从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两个离不开”的民族关系上来理解和把握,绝不能人为地将二者肢解、分割开来,更不能用汉族伦理道德去冒称“中国伦理道德”,而对少数民族伦理道德则采取视而不见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本文对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道德在道德教育中的功能与作用问题作一阐述,不当之处,祈求方家教正。 一、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道德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伦理道德也存在着多元复合并存的状况。③ 民主改革前,有些民族尚处在原始公有制末期阶段,如东北地区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西南地区的僳僳、佤、景颇、独龙、怒、布朗、基诺等族和僜人,中南地区的部分黎族和台湾省的部分高山族等,这些民族中,仍残存着较浓厚的以公有制经济生活为特点的原始公社制度。其伦理道德是在原始氏族部落经济和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原始民族道德的类型。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称得上独立的社会形态,这时的道德观念主要表现为氏族部落道德。在上述民族中,伦理道德的基本特征是:(一)生产资料公有观念突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原始、简陋,生活方式主要以采集、捕鱼和狩猎为生。即便有农业,其耕作方法也仍以“刀耕火种”、“广种薄收”、粗放经营为特点。阶级意识和特权思想虽已萌生或已经出现,但分化仍不明显。故生产资料仍属公共所有。上述民族中所盛行的各种社会组织或经济制度形式,诸如“乌力楞”、“阿拉格”、“阿乌尔”、“哈拉”、“议榔”、“瓦刷”、“合款”、“共耕制”、“瑶老制”、“石牌制”、“合亩制”等,便都是以生产资料公共所有为基本特征的,因而这些民族道德观念中的“公有”观念显得特别鲜明和突出。(二)原始集体观念强烈。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方式原始,族体成员难以用单个人的力量去抵御野兽的袭击和外族的侵扰,这样,与人的地位和尊严、独立人格、个性自由、人的价值等观念相联系的“自我意识”,就不可能出现。作为族体成员之一,他们总是天然地把自己融合在氏族、部落的整体观念之中,总是把个人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甚至把个人的生命同群体的生命融为一体。正如刘明华等同志所说:“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斗争实践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浓厚的群体意识和纯补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念,这种浓厚的群体意识和纯朴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念表现在各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在各个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和民间文学作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浓厚的群体意识和纯朴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念一经形成,就世代相传,构成了各少数民族特有的心理素质和民族精神,并成为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内容。他们处处以群为重,以群为乐。无论上山狩错,下地种田,或者是婚丧嫁娶、修房建屋以及节日盛会,无不突出一个‘群’字,到处涂透着浓厚的群体意识和纯朴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念。”④当然,这种集体观念(或群众观念)与我们现在所讲的集体主义思想决不能同日而语。他们的“集体观念”是一种原始的集体观念,带有明显的以“我族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狭隘性和局限性。而我们现在所讲的集体主义思想,则是经过从阶级社会的各种道德观念中蒸馏出来的一项道德原则,它较之于原始民族的集体观念,已鲜明地表现出时代的变迁和人类认识的升华。(三)原始平等思想浓郁。在各种社会活动和物质生产中,除老弱病残及小孩外,坚持共同劳动,是上述民族的共同特征。同时,在对劳动成果即对产品的分配上,坚持人人平等,人人有份,共同劳动,同等消费,“有饭不给大家吃,是最害羞的事情”(独龙族语),这是上述民族在物质产品分配中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几乎是所有处在原始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伦理道德所通行的准则和惯例。此外,上述民族过去存在着血族复仇、群婚残余等道德观念。⑤往往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必须把以参加“血族复仇”作为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在一些民族中盛行抢婚制、亚血缘内婚、妻姐妹婚、夫兄弟婚、姑舅表婚等,均带有原始民族婚姻道德观念的遗迹。⑥ 民主改革前,有的民族则处在奴隶制经济发展阶段。最典型的是四川、云南两省交界处的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在那里,过去仍保存着较完整的奴隶制社会形态。与此相适应,凉山彝族地区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带有奴隶制社会的道德特征。特征之一,是彝族道德中已带有明显的阶级烙印。过去,统一的彝族内部已出现两大对抗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他们的伦理道德也区分为奴隶主阶级的道德和奴隶阶级的道德。奴隶主阶级自称为“色颇”,意即“主子”或“统治者”。他们自认为是天生的统治者和主人,天然地拥有对奴隶、土地、牲畜的支配权力,奴隶生来就应顺从并听命于其摆布,连隶农(即“曲诺”)也理所当然应是他们忠实的奴仆,对奴隶或弱者进行压迫和剥削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是一种完全合乎道德的行为。相反,在彝族奴隶阶级那里,却有着与奴隶主阶级根本对立的道德观念。他们以民谚的形式强烈谴责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是极不道德的:“老虎再凶只吃肉,金钱豹再狠只喝血,主子吃人不卡喉头。”他们把奴隶主看成是比老虎和金钱豹还要凶狠得多的猛兽,表达了他们深受压迫、剥削的无比愤怒和对奴隶主阶级“吃人不卡喉头”罪恶行径的切齿痛恨。这无疑是鲜明地展现出了两大对抗阶级在道德观念上的根本对立。特征之二,是奴隶制等级观念十分浓郁。过去,凉山彝族在政治伦理意识中存在浓厚的奴隶制等级观念,在人伦关系上把所有的族体成员都区分为五个严格的等级:“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呷西”。前两个等级被认为是“色颇(即主子),是天生的尊贵血统——“黑骨头”,故他们被天然地认为是彝寨土地和奴隶的主人。后三个等级的地位虽有区别,亦可升降,但实质上都是被统治者,都处于被奴役、受压迫、遭剥削的地位。凉山彝族奴隶制所推行的这种由各自阶级地位和血统决定的等级制度,贵贱分明,尊卑有等,确定不移,不可逾越。正如民谚所云:“土司掌官印黑彝骑骏马,白彝背犁头”“地是白彝男子耕,荞饼黑彝男子吃。奴隶主自视血统高贵,纯洁,鄙视劳动;奴隶阶级则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个性,根本没有做人的地位和尊严。而习惯法和社会道德舆论则竭力维护这种等级森严的奴隶制度。特征之三,是视家支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家支是由同一祖先繁衍十代以后的子孙,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连名制的谱系为纽带而联结起来的政治伦理性组织。家支头人由维护黑彝等级利益、娴熟习惯法、阅历深、见识广、善于排除纠纷而受家支或成员拥戴的人担任。头人不具有高于一般家支成员的特权,也不能世袭。家支内部凡遇重大事件如打冤家等,均要通过召开头人会议或家支成员大会来裁决。⑦因此,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各阶级都力图依靠家支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也都把维护家支、依靠家支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视为其重要的道德观念。以上这些情况,在保留有奴隶制遗风其他民族,如藏族、傣族及维吾尔族、蒙古族的一部分地区中,也有不同形式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