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和改革大潮的兴起和发展,长期以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生活原则和行为规范,引起了人们的重新思考和普遍关注。其中对于“大公无私”道德原则的讨论就是一例。 一 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大公”,是相对于“自私”而存在的。也只有追求“自私”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条件下,讨论它的存在才有意义。 阶级社会产生以后,财产的私有制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了统治地位,广大社会成员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把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作为生活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社会物质财富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时,人们对自己个人利益无限制的追求,就会使自己处于同其他社会成员的尖锐的矛盾之中,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不安全的、恐怖的混乱的痛苦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不致于使自己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把自己毁灭,为了缓和广大社会成员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尖锐矛盾,使社会整体得以健康和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追求个人利益时有所节制,并且考虑到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或者为了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把已经获得的个人利益自觉地放弃一部分。于是,社会便依据某些人为了他人,特别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自觉地节制个人利益的追求程度,或放弃已经获得的个人利益的程度,把他的这种行为划分为“先己后人”、“先人后己”,以及“公而有私”、“公而无私”等不同的道德层次,按照社会所需要的那道德行为,要求其他社会成员仿效和实行,从而这些道德行为便成为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其中,那些为了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自觉地完全彻底地放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或者自觉地完全彻底地放弃已经获得的个人利益的行为,便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大公”或“至公”,即“大公无私”的道德行为。这种“大公无私”的道德行为,既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古往今来一切仁人志士所追求的最高的道德理想的境界,也是社会所倡导和颂扬的最高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体地说,所谓“大公无私”的道德行为,就是那些为了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而自觉地选择死亡的英雄壮举。因此,衡量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大公无私”的道德行为,既要看其行为主体的目的是否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即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民族或人类的整体利益,也要看其行为主体是否完全彻底地舍弃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即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还要看其行为主体的自我牺牲行为是否完全出于自觉自愿和自主选择,而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内容的道德行为,都不能享有“大公无私”的美名。尽管人们常用“大公无私”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等语赞扬某人的某种行为,但这并不等于说他的那种行为真正符合“大公无私”的道德标准。 二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也就没有社会。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不仅都有追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要求,而且都在“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恩格斯语)。尽管每一个所追求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必须以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因而必然地与他们的个人利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另一方面,人之所以为人,其根本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一个人如果生下来就离群独居,那末他的思想和感情中所保留的原始性和兽性就会达到我们难以想象的程度”,而“我们胜过野兽的主要优点就在于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第38页)与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不能不有个人利益一样,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也必须有其自身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体。 在一个正常而健全的社会中,政治、法律和道德等社会上层建筑的作用,应当在为维护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同时,也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服务,保护他们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维护他们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得的各种物质和精神利益,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正处于初级阶段,推动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之所在。而商品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就是以最小的消耗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商品经济活动的本质就是“求利”,它的发展必然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营者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责任承包制的广泛实行,以及工资加奖金的分配形式的改革,把人们的劳动效果与个人的利益直接挂钩,用个人利益作为提高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的重要杠杆之一。由此可见,“大公无私”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与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果我们各执一端,那么或者只有抛弃“大公无私”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一切向钱看;或者放弃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经济,去过那种差别不大的贫穷的社会生活。其实,我们用不着如此偏执。即使是那些被人们誉为“大公无私”的活着的英雄人物和为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们,也都生活在奉献与索取(这种“索取”也许是由被动的“接受”而实现的)两极之间。他们通过索取社会和他人所创造的财富而积聚为他人和社会作出奉献的本质力量,又通过自我设计、自我奋斗和自我实现的过程来实现他们的本质力量,完成为社会和他人作出奉献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一系列表现以“自我”为中心的形成和实现主体的本质力量的活动过程,在客观上起着推动社会的发展,破坏当时社会的稳定关系的作用,因而这种奉献者往往为当时的社会所不容。爱因斯坦在谈到那些最伟大的科学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指出,由于在科学的创造性劳动中,“只有自由的个人才能作出发现”,因而“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他却由此而发展成为一个极端个人主义者”(同上书,第203、290页)。这也许就是许多仁人志士和伟大人物虽然被后人尊称为“大公无私”的典范,而在当时却担当着“自私自利”的罪名,并因此而受到当时社会打击和迫害的重要原因。从这种意义上看,那些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实践“大公无私”道德原则的英雄人物,在他们完成自己的英雄壮举以前的追求“大公无私”道德理想的过程中,在处理某一或某些具体的利益关系时,达到“公而忘私”的程度,并不是从根本上放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