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利他主义的动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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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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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利他主义进行严格的界定,考察了利他主义动机的本质,认为该动机是利他主义者内隐地加工紧急情境信息,产生道德感失调的结果;并提出利他主义动机的信息加工模型和加工的一些原则。

      

       引子

       自从徐洪刚的英勇壮举通过媒体宣传以来,社会上涌现出一系列见义勇为、舍己为公的先进事迹。例如:

       海军战士刘志艳为了抢救6名儿童而自己被“土炮”炸掉右手,倒在血泊之中。①

       青年工人叶海斌救助邻居,被歹徒的匕首捅进右腹部,刺断的肠子从刀口涌出。②

       女营业员刘玲英在身受31处严重刀伤、右眼被刺瞎的情况下,仍然誓死守护金库钥匙。③

       战士梁强怀抱燃着火焰的内胎纵身从车窗跃下,车上乘客得救了,他却满身是火,在车下翻滚,忍受着火魔凶残地咬噬。④

       近来,这样的报道几乎天天见诸报端,与前几年舆论界屡屡披露的见人落水,经过讨价还价才肯相救;姑娘遭辱,观者如堵竟无人匡扶正义等社会现象形成鲜明的对照。人们在欣喜社会正气高扬、助人行为蔚然成风的同时,禁不住要问:舍己为人者、见义勇为者在面临凶险情境时,为什么义无反顾地去救助别人、维护他人和社会利益而将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到底是什么力量在推动他们的英勇之举?他们真的什么也不谋求?这类现象就是社会心理学要研究的利他主义,人们的思索实际上是在探寻利他主义的动机问题。在西方,Kit-ty Genovese惨案震惊了整个社会,心理学家以此为契机对利他主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⑤探讨影响利他主义的情境因素和人格因素,提出助人的介入模型⑥,等等。但是社会心理学家对利他主义的研究偏重于情境因素,而对于行为者在情境中如何加工信息除了对移情作用的研究较多外,并未给予多少注意,以致于在解释利他主义的动机时发生行为是无私驱动还是自私驱动的争论⑦,因此,进一步探讨人们在情境中的信息加工过程,研究利他主义的动机,仍然有理论价值。同时,如果能从深层次考察利他主义,揭示其发生的内在机制,那么据此提出教育措施,对青少年乃至整个国民加以实施,势必能够更为有效地弘扬社会正气,强化利他助人。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来讨论利他主义的动机,亦有迫切的理论意义。

      

       利他主义的界说

       心理学家在使用“利他主义”(altruism)这一术语时的意义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利他主义所指范围很广,从日常小事到危难壮举,凡含有助人的成份就是利他主义,如 Elements of psychology 中的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与利他主义是同等的概念;⑧ Rushton 等(1981)认为助人(helping)与亲社会行为都是利他主义的相关课题;⑨Psychological Abstract则将利他主义与亲社会行为和移情(empathy)列为相关条目。有的对助人行为加以区分,如Staub(1978)将利他主义定义为是一种只想给他人带来利益的行为,即行为者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物质利益;而亲社会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真正的助人目的,只是行为结果可能对他人有利,行为者甚至期望着一定的物质收益。⑩Pervin(1978)强调利他主义是一系列行为的集合,提供帮助者愈没有外部报偿的期望,所提供的帮助对助人者来说代价愈高,则愈被认为是利他主义(11)。

       显然,对利他主义研究的混乱,反映了利他主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果翻阅最近的各大报纸,就会深感助人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颇为多样,不对之加以分类和界定,将使研究变得十分困难。我们认为助人行为至少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紧急情境的,即所需行动刻不容缓,如徐洪刚、梁强及前述几例;第二类是急需情况的,即别人处于不利状态,需要援助,但不是特别火急,如为“希望工程”捐款;第三类是惯常情况的,即行为者经常地帮助别人,从每一次行动来看,助人代价可能不是很大,但其累积代价,特别是所花时间和精力则相当大,如金正洪、孙茂芳等。情境不同,助人的动机过程就可能有所不同,这里,我们暂拟对第一类情况下的助人行为进行探讨,其它两类助人行为将另文论述。

      

      第一类助人行为就是狭义的利他主义,即在某一紧急情境中发生的,为他人为社会的利益而奋勇行动,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度外的行为,并且行动前及行动中无任何获得名利的目的。所谓紧急情境是指事情发生得突然,危险性大,所需行动特殊、代价高昂,作出行动不容仔细思考。下面,我们对这一界定作些说明,并作为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严格定义上的利他主义的标准:

       1、利他主义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是行为者遭遇紧急情境;

       2、行为者有人身、生命危险或代价;

       3、行为者直接将行动指向紧急情境;

       4、行为者在行为结束前没有获得名利的企图;

       5、事后,行为者无论受到任何荣誉和物质奖励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利他主义性质。

      

       利他主义动机的本质

       由上述可知,利他主义发生的情境十分紧急,行为者从遭遇危难情境到作出反应的时间相当短暂,根本来不及多想,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并未真正意识到自己这样做的原因、并未真正意识到究竟是什么力量在推动自己的行动。从这种意义上说,利他主义者在行动前是没有获得名利的目的的。但是,利他主义决不可能是无动机的冲动行为,因此,从认知情境到产生利他主义动机的信息加工过程则是未被意识到的内隐过程。

       利他主义的动机过程是内隐性的,动机的内容也是内隐性的,一般来说是未被行为者真正意识到的。如果找不到利他主义动机的具体内容,就会使那些认为行为皆由强化性期望所决定的心理学家陷入二难之中。如果行为真是无私的,哪有什么强化?如果没有报偿,相反,却存在对个体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可能,那么怎样解释这种行为?如果说行为者得到了一种幸福感,即行为由无法用物质利益来衡量的内部目的所驱动,那么就无法解释外部强化对行为的作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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