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道德需要是道德之由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其内在的自律的根据,而将道德需要仅理解为利他或自我牺牲精神是有失偏颇的。道德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也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笔者认为,道德需要是人们基于道德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对一定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自觉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自愿。道德需要的基本特征是:利我性和利他性的统一;层次性与整体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可变性、独特性与共同性的统一。 需要是人们的行为活动的积极性之源泉和根本的内在动力,这已是心理学的一个基本结论。人们因物质需要而为生产劳动,因政治需要而为政治活动,因道德需要而为道德实践。或许正是基于道德需要在道德行为和道德生活中的内驱力作用,使道德需要这一范畴近年来逐步引起了伦理学界的重视和研究。那么什么是道德需要?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道德需要是人们自觉履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内在愿望和欲求;一种认为道德需要是个体通过对他人或社会的利他行为(如节制自己或奉献、或自我牺牲等)而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倾向,它是一种高级社会需要。前者严格地说,不能视为一种定义,它不过是就道德需要的字面含义所作的简单而又含混的扩写。即便视之为对道德需要的一种界定,它也未能揭示道德需要的本质特征。后者仅仅阐明了道德需要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利他性,而未能全面概括道德需要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总之,这两种对道德需要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总之,这两种对道德需要的理解前者流于含混浅显,后者又流于狭窄片面。道德需要既为需要的一种,因此,要准确地把握什么是道德需要,还有赖于正确地理解需要的一般含义。需要就其词义上看,有两层:一是应该有的或必须有的;一是对事物的欲望或要求。①前者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主体客体的依赖关系)比如说“人需要饮食”。后者表达的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主观态度,如“我需要一点冷饮”。虽然需要的这层含义有所不同,但二者具有其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本质。其联系表现在表达主体对客体的主观态度的需要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以表达主体与客体的必然联系(或主体对客体的依赖关系)为基础和根据。其共同本质是,凡需要总是表达着因客体对主体具有某种意义或效用而使主体对客体产生的一种心理倾向。 根据对需要的一般本性的理解,我们可将道德需要界定为:它是人们基于 道德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对于一定的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自觉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意愿。这一界说之不同于上述两种理解的根本点在于,它的内涵是全面而完整的。具体地说,首先,既然道德的外延不是简单地仅指道德原则和规范,那么,道德需要就不仅仅局限于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需要,还应该包括对外在良好道德环境的渴望、对实施一定道德行为的愿望和对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追求等;道德调节在很多场合是要求主体的自我节制、奉献乃至自我牺牲,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调节都是如此,如诚实、守信、尊重、坚强、勇敢、勤奋和节俭等等,对这些规范的需要首先倒是直接地有益于主体自身,而不是他人或社会,因此将道德需要的特殊性仅归纳为利他性显然是不全面的。其次,道德需要既然作为主体的一种需要,它不论怎样特殊,其满足方式与物质需要和一般精神需要不论怎样的不同,(如有的学者认为物质需要和一般精神需要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而道德需要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满足),但归根到底,主体之所以意欲将某一道德变为内在信念并付诸行动,必须是由于它对主体具有某种直接的或间接的意义或效用,从而能使主体产生某种满足。若主体需要某一道德,而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它都无益于主体甚至还有害于主体,那么,且不说这种所谓的需要根本就不成其为需要,即使勉强称为一种“需要”,主体的意识王国也不会需要它。道德需要不是偶发的意念或本能的欲望,它是主体经其理性的思考权衡之后的理智的追求。因此,即使这种需要的直接后果是损己利人,主体之仍欲求并选择它,一定是主体理性地认识到这样做是有益于人作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时间接地有益于我自己,抑或是主体认为这是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特殊方式,所以,我们说道德需要是主体基于道德对于主体自身生存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对道德产生的一种心理倾向,这种道德需要的利我性正是道德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形态所具有的共性,否认这一共性,道德需要恐怕是难以成为需要的。 道德需要与其它形式的需要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个人功利性和超个人功利性的统一(或简称为利我性与利他性的统一),道德需要具有利他性,这是学术界所共认的,然而,道德需要是否还具有个人功利性即利我性的一面,这又是很多学者所讳言的,甚至有不少学者坚决否认这一点,认为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的,是否果真如此?现摘引几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需要及道德需要的本性的阐述,看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这一问题到底是怎么看的。“人的每一种本质活动的特征,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人的一种需要。”②人的需要的丰富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③人同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属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思维、直观、感情、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象那些在形式上直接为社会的器官而存在的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④“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⑤“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⑥“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⑦“如果我根本不存在,我又怎么能成为有德行的人呢?”⑧ 从上述的引文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三点结论:其一,需要是人所特有的,是人的本质的反映;其二,需要是个体行为的出发点和根本的内在动因,而需要不过是利益的同义语;其三,需要的满足(包括感情、爱等道德需要的满足。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将道德需要从一般需要中排除)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实际上,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若道德无论是从直接意义还是从间接意义上看都无益于个人,那么说人的理性会自觉地对这一外在的道德产生一种心理欲求,不仅不合生活和理论的逻辑,而且也是不可思议的。假如我们仅为强调道德需要与一般需要之多么不同,为了维护道德需要的所谓崇高性而无视乃至否认需要的这一利我特性,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其实,人们的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从人类早期对以禁忌戒律形式出现的最古老的道德的遵循中已可略见一斑,禁忌之所以不能违犯,就是由于它的后果,在他们看来,如果违犯了,轻则使人不愉快,重则使个人乃至整个部族遭受不幸。 功利主义或幸福论的一个合理之处在于他们通过对人的行为动机和动因的分析,揭示了人的道德需要的这一功利性。霍尔巴赫认为,我们之所以需要道德是因为道德是满足自己的幸福的不可缺少的“艺术”。穆勒则认为人们是为了快乐和幸福才欲望美德的;“假如有美德他不觉快乐,没有美德,他不觉痛苦,他就不爱好或欲望美德了;就是欲望美德,也不过因为美德可以给他自己或他关切的人其他利益。”⑨爱尔维修则更直言不讳地指出了道德需要的功利性:“没有爱美德的利益就决没有美德。”⑩费尔巴哈同样深刻地指出,没有幸福就没有德行的必要,对个人来说,只有有了对自身幸福的欲望,才会有道德的可能性。功利主义或幸福论者的最大失误不在于其坚持道德需要有其功利性,而是在于将这一思想极端化,错误地认为功利性是道德需要的唯一属性,认为个人功利目的是道德需要唯一的目的,从而使他们的思想火花被其形而上学和自然主义之弊所淹没。将道德需要庸俗化为利己主义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巧妙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