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虚无主义与道德重建主义 纵观人类思想史,尽管古今中外各派伦理思想众说纷纭,然而根据其面对社会危机或历史转折所采取的态度可以将历史上的思想家分为两类:一类人从当时社会上尔虞我诈、弱肉强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事实中,推论出人与人的关系应该或只能是背信弃义、以强凌弱、相互敌视的冲突,而不可能或不应该建立人人平等的道德秩序,从而得出道德无用或取消道德的结论,这就是道德虚无主义。另一类人则由对道德沦丧的现实痛心疾首而走向重建道德理想和道德秩序,这种主张可以称作道德理想主义或道德重建主义。属于前者的如韩非、马基雅维里、尼采、萨特,以及各色各样的非道德主义者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属于后者的如孔子、墨子、乔答摩、耶稣、卢梭、康德、马克思、孙中山等。 在道德虚无主义者中,韩非从人人都有“自为心”的性恶论出发,否认忠孝仁义等道德观念的作用,主张用专制主义的严刑峻法统治人民。马基雅维里指出,现实经验告诉我们,由于人是恶的,君王仅凭法律和守信很难长久保持自己的地位,因此一旦遵守道德和法律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他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毁弃条约和诺言,采取兽性的残暴和欺骗的手段击败对手,但他要尽量伪装成仁慈、忠信、人道、正直和虔信宗教的。 尼采公开宣称自己是非道德论者并以此为荣,他认为人是野兽,其天性是邪恶的,因而激烈攻击包括基督教和中国道德在内的一切主张仁爱和利他的非我化道德都是伪善和吸血鬼,是弱者和奴隶的道德,他指责这种所谓颓废堕落的道德摧残肉体、毁灭生命、否定自我、阉割人类、诋毁现实、压抑强者和权力意志,相反他赞美肉体的本能欲望和生命的强力,美化战争和暴力,推崇出类拔萃的超人和有实力有创造力的强者,主张高等种族应铲除无权生存的衰退种族,专制暴君和铁腕人物要无所顾忌地征服并统治一切群畜般的弱者、平庸者、穷人、女人和民众,建立高等种族优越于劣等种族的贵族等级制度,因此他反对劳动、博爱、人人平等、廉洁奉公、社会主义、普选权和民主政治。这就是尼采所谓的“重估”一切价值,其实质乃是对善恶价值的颠倒!尼采可以说是古今最彻底的和最不掩饰的性恶论者和道德虚无主义者,他之为法西斯德国所利用决非偶然,我们可以赞成他高扬自强、肯定合理欲望的精神,但决不能同意他否定平等道德和民主政治的观点。有人说尼采的偏激观点是由于其妹的歪曲和滥用而造成的误解,然而经考证,尼采原稿俱在,白纸黑字岂可否认?他把马基雅维里辈认为需加掩饰和李宗吾辈以为“做得说不得”的东西坦白说出来了,还以为这是在改良人类,君不见“克服了”道德“同情心和正义感”的“高等种族”在二战中的所作所为,是改良人类乎,毁灭人类乎? 萨特提出过“他人就是地狱”的命题,认为人与他人的关系类似性虐狂或受虐狂中两性之间的关系,即一方(主体)奴役另一方(对象)的关系,不是你把他(她)变成对象,就是他(她)把你变成对象,因此人与人的关系不是各个主体的平等共存而是永不停息的冲突。然而萨特并不是性恶论者,他否认存在一个先天的人的本质,因此他并没有完全排除道德的可能性,在其早期他将人类关系的改善寄托于一种道德的改宗,而在晚期则寄希望于在人民群众革命集团内产生的兄弟之爱(博爱),不过他终其一生也没有写出一部伦理学,而且兄弟之爱也要以革命集团与敌人的冲突为前提,所以他基本上还是一个道德虚无主义者。然而,萨特的道德虚无主义不同于尼采,后者把摧毁道德、建立非道德的强者统治作为他的理想目标来追求;而前者只把非道德状态作为一种我们对之无可奈何的罪恶现实来描述(《存在与虚无》首先是一部本体论著作,而不是一部伦理学),后来他又进一步指出其根源在于物质生活资料的匮乏所引起的不可避免的人际冲突,因此在匮乏消灭之前不可能建立一种人的道德。不过,萨特的这种修正过的观点仍然有问题,这等于将建立和实施道德的可能性推到无限远的将来,在目前尚存在人际冲突的社会中道德依然讨诸阙如,而道德以及法律的一个最大的功能就在于调节利益冲突。 道德虚无主义最大的谬误就在于混淆了事实与价值,混淆了“是什么”和“应该”,进而从现实的腐败中得出屈服于流俗甚至同流合污的顺世主义。然而历史表明,每当社会上出现罪恶和腐败时,往往就是历史行将发生转折、社会行将改革、道德行将重建之日,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总有一些敏锐的思想家感受到改革的不可避免和重建道德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力挽狂澜,筚路蓝缕,树立一种新价值,造就一种新道德,努力建立一个新秩序。这些人不仅是愤世疾俗的批判者,而且是道德理想和道德秩序的重建者。 孔子倡仁义忠恕,墨子主兼相爱交相利,乔答摩说众生平等,耶稣讲爱人如己,这些都是古代各民族杰出的道德重建主义者。近代以来,面对现实中被解放出来的人的贪欲及其所造成的冲突,西方思想家都或多或少企图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和道德秩序来调节人与人、统治者与被治者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其成果就是近代西方的民法、宪法、国际法以及调整个人利益之间和个人与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道德原则。卢梭提出为了对付毫无道德的互相残杀和专制暴君,必须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制以保障人人自由平等的权利。爱尔维修认为任何一个人只有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他的品行才是明智的和善的,而人们的善则是法律的产物,良好的法律可以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康德则确立了一个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即每个人在其行为中应该使他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与必然性),这条表面上是形式的原则,其实质乃是人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与孔子提出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儒家的“爱有差等”对其实现有所妨害,而墨子的“爱无差等”则更能切中其意。马克思终生致力于把几千年来人类的道德理想变为现实社会经济制度,俄国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则提出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