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道德的工具性,这是近年来我国伦理学界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些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道德工具性的内涵 工具具有什么内容,有哪些具体表现,它不是自在的,而是存在于主客体相互关系之中的,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道德工具性的实质在于其价值性,即对于某种社会目标的促进作用。道德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其道德性是通过实践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的。道德本身并不纯粹是目的,而是包含着某种手段性,是为达到实践主体活动目的的手段。就这个意义而言,道德价值从属于活动主体的实践价值,是外在的表现,而道德的意义则内在地存在于主体的实践活动过程中。这表明,道德是作为一种次生价值而存在的。 主体实践活动首先表现为活动主体与对象性客体的价值关系,在这种价值关系中,活动主体的需要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内驱力,它体现了活动主体自我存在和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主体对象性活动的过程中,通过目的性行为作用于客体,使客体转化为某种对活动主体有用的效益,进而,“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页)活动主体与对象性客体的这种价值关系是道德价值的本元。 主体实践活动的同时又是一种道德活动,道德作为一种次生价值从属于主体的实践活动价值,但道德工具不是被动地完全依附于主体活动价值,它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和内在要求,以及道德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道德工具的价值形态表现在道德工具的主体与道德工具的客体的相互关系之中。 道德工具性是通过实践主体的活动表现的,但道德工具的主体不同于实践活动的主体,实践主体是现实的,具体的,而道德工具的主体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道德工具的主体有三种存在形式,即个人、群体和社会(类的人)。个人是构成群体和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社会化了的自然生物体,“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页)。群体是一定范围内利益关系所维系的人们交往活动的共同体,在利益要求上它代表群体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要求。社会则是一个最具普遍意义的范畴,它所表现的利益关系是以整个人类为对象的,代表着人类整体发展的要求。个人、群体和社会这三者的利益要求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彼此割裂。如果以一方的存在而绝对地否定另一方,就会造成“道德的不道德”的现象。个人主义把道德理解为个人意志的体现,理想主义则忽视个人的存在而使道德成为空洞的抽象。道德工具不是简单地把一部分人看作是道德主体,而把另一部分人看作是道德客体,而是从人的现实社会关系及其活动规律上来把握其主体性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的。如某个人为了一个崇高的目标而自觉地牺牲了自己的利益,其主体意义就不仅仅是个人或社会,而是在价值关系上实现的不同形式主体间关系的统一。就这个意义而言,道德工具的主体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其抽象性表现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所实现的不同形式主体间关系统一的方式——个人统摄群体和社会,或群体统摄个人和社会,或社会替代个人和群体,抑或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其具体性则在于活动主体的现实社会关系和客观活动规律对主体意义的规定,即他是什么样的人,他应该怎样做。由于这种利益要求的不同,道德工具就存在一个从谁的需要出发,以谁的价值观为根据的问题。道德工具的作用,就是要把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 道德工具的客体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主体实践活动道德是一种价值关系,即表达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任何一个活动所包含的价值关系都不是单一的,它是多种价值关系的统一体,如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以及同一价值形态的不同方面的价值关系,等等。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矛盾性质,主体实践活动所显示的不同价值要求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通约性,实践主体突出某一种价值要求就会造成相应的另一种价值要求的必要丧失。价值矛盾的存在只是为道德工具的客体提供了前提条件,价值矛盾能否成为道德工具的客体,还要看它能否被纳入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之中。利益所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价值矛盾的转化形式,是价值矛盾在不同价值主体间的具体表现。由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反映在利益要求上就表现出不同形式和不同主体间价值要求的不协调性。在价值主体上有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在价值客体上有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等的矛盾。道德工具就是要在这种相互矛盾的价值关系中作出选择。 这样,在实践主体的道德活动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价值关系,其一是实践活动主体——对象性客体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表达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它以实践活动主体的需要为前提,是本元价值。其二是工具主体——工具客体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是前一种价值关系的延伸,它反映了不同价值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其价值表现在对前一种价值形成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之中。因而,衡量道德工具性价值的尺度不在于道德本体的活动,而在于实践主体的价值关系。道德工具可以促进实践主体价值目标的发展,但它的价值性及其表现形式是由实践主体与其对象性客体的价值关系所内在地规定的。 道德工具具有三个基本特性:其一,实践主体性。道德是适应人类对客观世界改造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凝聚着人的知识和力量,是实践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本质的体现。实践主体自身的特点——主体的认识能力、文化特征等主体性的存在,是确立主客体价值关系的主观条件,主体对客体的选择、改造是以其自身的规定性来处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使对象成为“为我”的东西。其二,功利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人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通过功利,使主体实现自我,展示出主体的本质力量。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使人们不断获得更大的物质与精神享受,这本身就是一种功利。功利的实现是对实践活动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起肯定作用的结果。其三,现实性。道德工具性的活动,实践上是一种价值选择活动,其价值取舍只能在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中进行。因为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中蕴含着人的全面而丰富和具体的发展需要,并规定着实践主体内在的本质及其价值选择的方式和现实条件,道德工具的价值存在于现实主客体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