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 康德在西方近代史上第一次从哲学方面系统提出了伦理学问题,以其独特的方式表达了做人的哲理,实现了其哲学要解决人生问题的最终目的。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中,确是独树一帜、令人耳目一新,其中一些精辟论述,至今在道德人格培养、社会公德振兴和精神文明建设上仍不失其启迪功效。 一、道德哲学的意蕴 康德以其道德实践原理,深刻地批判了先前哲学在伦理观上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建构了先验自律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具有“应然性”的道德实践哲学,其基本内容和特点包括: 第一,道德实践原理的先验性。在康德看来,人们行为意志动机所遵循的原则有两种,即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主观的准则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只具有主观情感或感性经验的因素,因而不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有效性;客观的法则没有任何主观的或感性上的成份,因而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客观有效性,可以作为人人行事的法则。因此在康德看来,主观的准则起源于人的感性,具有经验性的特点;客观的道德法则起源于人作为“自在之物”的理性,具有先验性的特征。这样一种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不具有任何经验内容,同时也不受经验内容的制约,否则就是个别的主观经验的实质准则。康德认为,理性所引起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对于一切具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它的束缚力,所以必须辨别以自然为基础的主观目标和出自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效的动机那种客观目标。 所谓人格,康德认为就是自己做个理性的人。而理性的人其根本标志就是自由。人类道德法则产生的深刻根源,就存在于人的理性本体自由因之中。这个理性本体自由因,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先天基础。 第二,道德实践原理的普遍性。康德认为,这种起源于人的理性本体界的先验道德法则,就是一种具有普遍形式性的道德律。这个道德律,康德在道德哲学的定理三中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①在另一处,康德将它又表述为:“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个普遍规律。”②其意思是说,在一个人行事时,仅自己认为是有根据的还不够,而必须要使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认为是有根据的,这样才能谈得上行为的道德价值问题。进一步说,在每一个具体环境里,在生活的不同情况下,当一个人扪心自问自己应当怎样立身处世时,当问自己这样的行为应不应该实现时,首要之务,就是要使自己的行为准则符合客观的法则,即用道德法则来决定个人行为意志动机,从而使个人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意义,人人都能照此去做。在康德看来,人都是平等的,你能这样做的,他人也能这样做。不要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自己愿望的,也应该是别人愿望的。我对待别人怎样,不能不给别人以权利使他在同样的情况下也那样对待我。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没有道德价值,就是因为他行为的标准不是客观的法则。 康德道德哲学的普遍形式性,犹如形式逻辑的格,要求任何个人主观的行为准则必须符合即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形式,才能保证其行为的价值性。那么,这个普遍立法的形式,人是否能达到呢?康德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这个普遍的道德形式就存在于最普遍人的心目中,就是天分下劣,悟性能力极平庸,而又未经过训练的人,不用通达世故,不经指教,也能辨别哪种准则形式适合于普遍律,哪种不适合,并且运用的还相当纯熟,就象区别左右手一样。即是说,人们对普遍律也许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它,但普遍律却自然地统率着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含蕴着这个规律,或者说两者就是一回事。至于要实现被经验所制约的个人幸福原理,那就不容易了,也不是人人都能办得到的。因为实现幸福原理得需要靠世故来帮助,需要绝大的智谋,需要斟酌损益,权衡利弊,然后才能实现。所以说,普遍立法的形式原理就存在于人们的日常伦理生活实践中,它可以不顾意志的种种主观差异成为意志的形式的最高的动机。 第三,道德实践原理的“彼我等值性”。康德道德原理的普遍性反映的实质内容就是“彼我等值”的原则和思想。这个原则,在人的社会伦理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关系。在康德看来,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按其必然性发展时,把人们彼此结合成目的与工具的关系。一方面,人作为目的,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实现自身整体性存在的权利,以及由此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的个体特性。从而这种目的性所体现的整体性和独立性把社会中所有的个体区别开来,成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合乎道德地行事,并按照道德法则来限定自身。另一方面,人与人又互为工具,这是人实现人自身存在目的性的必然条件。因为人作为个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是寓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些个体的分工不同、从而产生人对人的相互需要,结果在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中产生了活动——效用的交换。这就必然赋予人互为工具的性质。但是,人的这种互为工具性是以人的互为目的性为前提的。 康德特别强调,在人的活动中,人与人的效用交换中,始终不能把他人仅仅当作工具来任意的驱使和使用。人的工具性必须以人的目的性为最高条件,因此,人的工具性不是无限制的,而只是在人作为人的目的性的范围之内。这样,要实现“彼我等值”的原则,就必须做到:首先,无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在努力去达到它时,一定不要侵犯别人的人格和尊严,因为别人和自己一样,都是一个自在自为的目的;其次,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其可能努力来给别人的合理情欲需要提供方便,积极创造条件,因为别人和自己的合理情欲需要并不矛盾,它们应在合作中协调发展;再次,前两方面的统一,就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实践过程,同时也是道德普遍律实际操作的过程,这个过程集中反映了“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