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伦理文化良性运行的条件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雪慧,女,1949年生,现为西南民族学院政治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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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论

       任何伦理文化都要以某种价值观来作为其核心,并以一系列相应的原则和规范来构成它的基本骨架。这种价值核心和原则规范提供给人们一个在精神上和行为上可以共守的“整合模式”。伦理文化对社会和个人的极端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整合模式的功能来体现的。社会作为人生存发展的前提,它本质上是一个合作体系。一个社会,当其伦理文化正常发挥作用时,也就意味着伦理文化的价值核心和原则规范为人们普遍接受,人们通过价值认同和规范认同在精神上有所尊奉,行为上有所遵循。由此形成的共同道德背景使人们一方面可以对彼此的行为和自己置身其间的环境持有基本的信心,抱有一种合理的预测和期待,以降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自己的生活;另一方面人们又可以因分享着同一种伦理精神而彼此沟通、协调、减少摩擦、减少“交际成本”,使人际间的文明交往和必要合作成为可能,使人们的精力最大限度地释放于建设性活动中成为可能。从社会角度看,这是维护了社会这个合作体系;对个人来说则使人的生存发展获得必不可少的正常环境,并在人际关系上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安全感。构成伦理文化核心内容的价值观和原则规范,还不仅作为整合模式成为人们提供正常活动所必需的伦理条件,它也为个人进一步满足高层次精神需要,为个人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精神导向和行为方式。通常说的道德,正是这种整合模式与精神导向、行为方式的统一体。

       人们千百年来对伦理文化的创造和变革,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对道德的探寻,对一些久经考验、体现人类基本价值的道德准则的尊重和践行,例如,对诚实、守信、于己有利不得有损于人、互利、互助等道德准则的尊重和践行,也就是人们解决冲突,创造和改善合作渠道,增进人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和完善人性的生活过程。但假如伦理文化不起作用,道德被漠视和破坏,无论这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都使人们缺乏一个精神上、行为上可以共守的整合模式,缺乏一个基于共同道德背景而彼此沟通、协调、解决冲突、进行合作的基本渠道,社会作为合作体系便丧失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陷入一个欺骗、背信、损人利己普遍盛行的境况中,使自己要面临的麻烦无处不在、防不胜防,对彼此行为和环境抱合理预测和期待的信心势必崩溃,大批人会出于自我防御的本能改变正常的行为方式以应付不正常的环境,从而形成不可解的恶性循环。而人在将大量精力耗费于彼此冲突和防范中,而不是运用于建设性活动中时,人自己的心性、人格的扭曲便很难避免。

       伦理文化在人类生活中这种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是通过宣传、说教来让人们了解的,它是通过实际生活过程尤其通过教训而突显出来的。什么时候人们忽视了它,它就会以人们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来唤起人们重新正视它;什么时候人们在大谈伦理价值,一般说来也就是它出了问题的时候。我国现今的情况正是这样。伦理文化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这些年出现的道德危机,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精神素质与社会道德状况交相负作用的恶性循环中重新意识到,从对自己陷于其中的巨大混乱的掠愕中切实地体悟到。道德危机的出现固然有着超出伦理文化本身的极为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从伦理文化角度看,它表明我国在面对现代化的挑战时,伦理文化与社会的政治、经济一样面临转型(参见《江汉论坛》1993年第4期拙文)。对于转型期来说,道德危机及其与此相关的种种混乱或许是难以避免的“阵痛”,但“阵痛”的长时期持续却正在破坏人们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探寻如何使伦理文化健康转型以结束道德危机的任务已经以异乎寻常的迫切性摆在每个学者面前。

       解决这一问题,无疑需要直面道德危机,不回避更不粉饰现状的诚实和勇气,需要以充分的理性精神对既有伦理文化进行反思和扬弃,对一种既能规范人的行为但又贴近人的心胸,合理而又可行,既符合现代精神又体现人类恒久价值的伦理道德体系作艰苦的探索(参见《江海学刊》1994年第1期拙文)。但仅此是不够的,还必须探究伦理文化良性运行的条件,或者说道德得以现实地发生作用的条件。否则,任何建构新伦理文化的设想都不具现实性,伦理文化的健康转型也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愿望中。

      

       伦理文化良性运行的社会条件:合理的社会赏罚机制

       伦理文化虽然相对独立于经济、政治、法律……但却并不是一个自我满足的封闭系统,它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等重要方面一样,各自的功能是在彼此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发挥的。在这个交互作用过程中,对于伦理文化功能的实现来说,综合了经济、政治、法律的现实力量的社会赏罚机制至关重要。

       社会赏罚意味着社会以种种现实利益作为对个人行为的奖惩,是调动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现实手段,以利害为中介来促使行为主体选择社会(也可能是某个或某些集团)所期待或接受的行为。它最为现实最为有力地影响着个人道德面貌和社会道德状况。人在活动中虽然一方面有着体现人的主体性的意志自由,但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又难以超越他们自身的种种规定性。诸种规定性中最基本的是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种本性在后天的利益关系中衍生为使人倾向于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生存、最有利于满足种种现实需求、最有利于自己成功的原则行事,以及希望自己的行为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肯定与赞誉,而避免被否定遭谴责的功利心、荣辱心或成就需求。这一并非宜于进行道德判断的人性的事实,却正是运用赏罚措施可以引导人们遵从或者诱使人们漠视甚至破坏伦理文化指令的根本原因。任何社会都不同程度地掌握着对其成员满足自己各种现实需求的条件,如物质利益、发展机会、成功机会的分配(机会,固然有靠个人去发现、创造和把握的一面,但也部分地由社会机构掌握),在某些社会条件下,社会权力机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进行荣辱的“分配”,而荣辱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人现实需求的满足以及个人的成败。社会对其成员满足自身需求的各种现实条件的分配,实际上是广义的利益分配。当这种利益分配具有价值倾向或者鼓励着某些行为同时又贬抑着另一些行为时,它便带有了社会赏罚的意味或者直接就成为一种社会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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