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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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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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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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代西方社会交换理论系建之于几种不同的人性假设基础之上的,即理性人假设、经济人假设和享乐主义假设。这些人性假设不仅决定了社会交换理论的研究取向、理论观点和发展,同时还制约了其具体的研究手段、阐释原则和操作命题。社会交换理论中有关人性的这些假设含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或科学成分。正因为如此,建之于其基础之上的社会交换理论才能够是基本正确和科学的。但是,当代西方社会交换理论显然过分强调并局限于人类的这些本性特点。深入地分析与批判这些观点并吸收其合理成分,才是当前中国学术界应持的正确立场。

       关键词:社会交换,人性假设

       社会交换理论将人类的社会互动类比为经济交易,视人际交往为一种包括有形和无形资源的交换过程。该理论宣称:交换行为是人类的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因此,社会交换与人类的本性具有某种必然的联系。一方面,所有的社会交换与公平理论均明显或不明显地建立在某种人性假设的基础之上。因为社会交换必然涉及到对报酬的给予与索取、自私或无私、公平或不公平、理性或非理性、算计的或非算计的、享乐的或吃苦受罪的等与人性有关的行为表现,因此,社会交换理论必须要对这些行为进行研究与分析;另一方面,与此相联系的是当各种有关人性的观点反映进交换理论中来的时候,交换理论不可回避地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和解释。虽然当代西方社会交换理论中包含有不同的流派、代表人物及其观点,但它们均滋生于某一块共同的土壤,在有关社会互动本质的解释方面拥有某些共同的假设。

      

       一、理性人假设

       所有社会交换理论均不同程度地假设,人类是理性的,也即目标取向的并且与决定论相联系。人类在社会互动中是理性地以最小的代价扩大自己的利润。他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导引自己的行为朝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表现。这一观点在霍曼斯(G·C·Homans,1910-)的理论中表现得尤为鲜明。霍曼斯认为:“无论一个人所拥有的信息、感知和决定是怎样的,尽管他可能并不拥有最佳的,且可能表现出错误和不适当,但他的行为还是理性的”。①他进一步指出:“虽然理性理论认识到了感觉的重要性,并假设人是理性的,是根据他自己的感觉行事的;尽管他可能会了解得更多,而自己的感觉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把感觉看作是既定的,并没有象行为心理学那样把它与过去的经验联系起来。在这方面,它也把个人的价值看作是既定的,并没有将其与剥夺及学习新价值的过程联系起来”。②这里,霍曼斯是把理性局限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并与决定论相联系,认为理性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被决定的行为。

       在霍曼斯的交换理论中,“理性”一词并非是指个体对自己行为的意识程度,未被意识到的行为并不一定是非理性的。他指出:“如果有人认为‘理性’行为意指在行为中有意识成分多于无意识成分,那么,这个理性就与我们无关了”。③某人为了回报对方所给予的有价值的帮助而慷慨地赞扬对方,他的这一行为是纯“经济的”,他对这一行为的意识程度甚至比鸽子多不了多少。但是,理性这一概念究竟意指什么?霍曼斯始终未能给予明确的界定。他只是提出两点非理性的因素以对理性概念进行间接的暗示。他写道:“A.如果一个局外人认为某项酬赏从长远来看对于某人并没有什么好处,而该人采取了获取报酬的行为,那么,该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如某人喜欢上他不应该喜欢的东西或人,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B.不管一个人的价值观如何,如果他不是经过‘算计’去获取一个从长远来看有价值的最大酬赏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④从上述霍曼斯对非理性的两点界定来看,显然理性行为只是与目标、利益和‘算计’有关,而与意识程度几乎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未被意识到的目标和利益行为也可以是理性行为。因此,对霍曼斯的理性概念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有明确目标的、能够产生利益的、经过算计的有意识或无意识行为。依据霍曼斯的界定,人们吸毒包括抽烟行为都是非理性行为,同样,受虐狂以惩罚作为酬赏其行为也是非理性的。霍曼斯强调理性行为中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非理性者既不愿意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投资于未来并放弃眼前暂时的报酬,也不愿意学习能够使他达到未来目标的知识并进行算计。

       霍曼斯对理性的观点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极力推崇理性,把理性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石之一;而另一方面,他又试图把理性排除于他的命题之外。他指出:“尽管算计从长远来看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但是,我们还是不允许它出现在我们的命题之中”。⑤他接着又采取折衷的态度指出:“我们既不排除它,也不吸收它。我们的第一个理由是我们不需要用它来解释研究结果,第二个理由是,从长远来看算计并非是一条原则,而仅仅是一个例外情况。博弈理论对于人类行为来说是一项很好的建议,但却很难描述它”。⑥然而,从他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霍曼斯最终还是采纳了理性的主张。

       社会交换研究领域的另外三位著名人物布劳(P·M·BLau,1918-)、凯利与提堡(H·H·Kelley and J·W·THibaut)基本上接受了霍曼斯的理性主张。虽然他们未对理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公开的论述,但其理论基础与霍曼斯是如出一辙的。布劳认为,人们进入社会交换是因为他们知道得到报酬的概率,并假定:除非其中包含有这种吸引,否则就不是交换关系。他又指出,人类倾向于受到一种欲望的控制,这就是想获得各种各样的社会报酬。人们拥有完备的资料,他们没有任何社会义务来限定他们选择的对象。他们的偏好是始终如一地追求一个最好的特定目标,而排斥所有的其它目标。显然,布劳的这种表述是以理性假设为基础的。凯利与提堡认为,在两人互动中,每一方所采取的行为均视对方的行为所带来的报酬而定。人们介入一种交换关系是为了以付出最少的代价而获取最大的利益。在人们的头脑中存在有两种对报酬的评价标准,即比较标准(Comparison Level,简称:CL)和选择比较标准(Comparison Level for alternative,简称:CLalt)。只有在收入达到或超过CL与CLalt时,人们才会感到满意且关系是稳定的,否则,人们便会对收入感到不满意且关系有可能出现危机。凯利与提堡的相互依存理论是以对相互依存的矩阵分析为主,但显然这种分析是以理性假设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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