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和自律性论纲

作 者:
叶蓬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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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任何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义务都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统一。不存在不包含他律性的单纯自律性的道德义务,也不存在不包含自律性的单纯他律性的道德义务。

       (1.2)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无论是在历史过程中还是在个体发生史中都是作为第一种属性表现出来。道德义务的发展史就是从他律道德义务走向自律道德义务的历史。在他律道德义务中,道德义务的自律性以萌芽的形态依附于他律性;而在自律道德义务中,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和自律性达到了高度的统一。正确理解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正确理解道德义务的自律性的前提。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通过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表现出来的。

       (2.3)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在个体意识中是通过客观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义务在个体意识中总是表现为不以个人的情感欲望倾向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良心相比,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更为突出,良心总是表现为一种内心的召唤,而道德义务常常表现为一种不得不服从的必然性。良心是时隐时现的,而道德义务总是伴随着人们的生活,是人们在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动物的生活中所无法摆脱的。换言之,道德义务总是作为一种客观的力量存在着,无论人们是否喜欢它,是否履行它,它总是在社会生活中显示自己的存在。

       (2.4)道德义务的客观性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在原始社会,道德义务的应然性质和自然性质甚至尚未分开,图腾、禁忌总是通过物质性的东西把应当赋予神秘的性质,以原始的形式表示应然的要求。人的道德认识史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道德义务的应当总是与人类所属世界的必然性相联系。道德义务的客观性就在于它的必然性来源。这种必然性来源不是无法证实的“天”或“上帝”,也不是抽象的利己心或抽象的先验理性,而是我们社会生活的经济必然性。道德义务的应当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表现。

       (2.5)作为道德义务的应然性基础的经济必然性绝不是我们之外的存在,而是我们作为人类的成员朝夕参与的生产活动中的必然性。它之表现为我们的道德义务,是通过我们因社会分工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当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决定的,简言之,是通过我们的社会身份所表现的。社会身份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决定有什么样的社会身份:“这种特定的社会身份,决不是来自人的个性,而是来自以商品这个特定形式来生产产品的人们的交换关系……这些身份是个性在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定阶段上的必然表现。”①在社会结构中,阶级的身份占据主要地位,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个人处在什么样的道德关系中,具有什么样的道德义务。社会身份总是相应于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社会职能,决定个人的行为方式。一个人有多少种社会身份,相应地也就具有多少种道德义务,而且在一种社会身份中还可能相应地具有多种道德义务。这些道德义务都是我们应该履行的,不以我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②道德义务的客观性,就反映于他人、社会对个体行为的要求与其社会身份的相应之上。

       (2.6)个体的社会身份有些是个体自己选择的,有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比如,个体可以选择不担任父母的身份,但却不能选择不担任子女的身份。道德义务作为人类文化传统发展的存在方式之一,它的客观性借助其社会历史基础甚至可以凌驾于个体之上,从而表现了道德义务的强大道义力量。

       (3.7)道德义务的他律性不仅仅在于它是客观的,而且在于它是一种权威。道德义务在其萌芽状态中就带有一种权威性,并借助权威与个体发生关系。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能够使个体在没有惩罚的控制的情况下,在理论思维尚不足以把握道德义务实质的情况下,在义务行为对其毫无吸引力,甚至可能违逆其意愿的情况下,自觉地去履行对其显得非常专断的道德义务。

       (3.8)人们的道德观念总是包含着权威性,可以说权威观念是道德义务观念的一个要素。这种观念不仅是来自对体现权威者的单方面的尊重,并且更重要的是来自道德义务作为人类生活的内在需要的道义力量。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从根本上来说,来自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因为道德义务以自身的作用向个体证明,道德义务是人类长期发展所总结出来的生活方式的最佳模式,也是人类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为此,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表现为一种要求个体服从的性质,表现为命令人们应当这样做或一定要这样做,而且权威的命令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3.9)在基督教伦理学中,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达到了顶峰。因为道德义务的要求和命令的最高依据甚或唯一依据,是上帝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意志。上帝的绝对意志是不能用理性加以认识的。对于道德义务的唯一意识活动只能是信仰,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就在这种信仰中得到确立。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因其非尘世的绝对来源而被赋予神圣性的绝对性。基督教的道德义务的权威性表面看来是至高无上的,但实质上它是最软弱无力的,因为道德义务的权威力量最终必须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自觉性和行为自主性。换言之,行为主体必须先服膺于道德义务的要求,自觉地把道德义务的应然要求转化为内心信念,道德义务的权威性才具备现实的基础。因此,道德义务的权威性的来源不在人类社会之外,而在人类社会之中。实际上,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并表达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3.10)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与权威道德义务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威道德义务只是一种他律道德,它是与自律道德义务相对立的道德义务,而道德义务的权威性作为一种道德义务的他律性,是可以和道德义务的自律性结合起来的。道德义务的外在权威可以转化为道德义务的内在命令和内在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道德义务的权威性是良心的权威性和命令性的前提和条件,而权威道德义务只是一种要求服从的道德义务,权威和服从本身即是目的。权威道德义务否认个体有自我选择善恶的能力,不愿意、也不允许个体具有这种能力。权威本身就体现着颁布权威者的利益。相反,道德义务的权威性则不一定包含这种将权威和服从奉为目的的内容。权威道德义务表现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仰慕权威、愿意屈从于权威,同时又深望自己成为权威。道德义务的权威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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