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波普的规范伦理学

——消极功利主义

作 者:
卢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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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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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尔·波普(Karl R·Popper)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其哲学思想应归属于分析哲学传统。然而他的研究风格与绝大多数分析哲学家迥异,绝大多数分析哲学家只专注于一个个哲学问题或某些术语的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对社会人生、政治伦理却表现得相当冷漠。波普却不然,他对社会历史、政治伦理问题极为关注,并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这使他的思想与欧洲大陆的人本主义很相接近,而且这使他的表述风格既有分析哲学家的精确细致,又有人文主义哲学家的激情冲动。其包罗宇宙论、认识论、科学哲学、历史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的庞大体系,使绝大多数分析哲学家的工作相形见绌,因为他们大多只在哲学的某一个方面精雕细刻。

      

      波普思想中最早引起我国学术界重视的是他证伪主义的自然科学哲学,在西方世界他却因《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的面世而赢得名声,该书是系统阐述他的历史哲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学思想的专著,已被列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现代经典。波普的伦理学思想似乎没有他的政治思想影响大,但其表述论证却如他的证伪主义科学哲学一样富有特色,其中既包含深刻且具有启发力的见解,亦包含须加以批判的谬见。我国学术界对波普的伦理学思想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仅是抛砖引玉式的尝试,但愿能引发对波普伦理学思想的系统研究。

      

       一

       属于分析哲学传统的哲学家习惯于把伦理学划分为两个分支领域:规范伦理(normative ethics)和元论理学(metaethics)。元伦理学研究道德话语(moral discourse)的语义结构、逻辑结构和认识论结构,其首要任务乃是语义学方面的,其次才是逻辑和认识论方面的。①而规范伦理学则试图为人类的道德规范寻求合理的论证基础,并合理地确立人类道德规范体系。②

       波普的元伦理学观点大致属于非认识主义(noncognitionism)派别,这集中体现于他对批判二元论(critical dualism)的论证,对此笔者曾作过评述(可参见载于《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92年第6期的拙文《评波普的元伦理学思想》,亦可参见拙著《历史、理性与自由--波普社会历史观述评》湖南师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2页)。

       波普的规范伦理学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论证和表述上与他的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是相互吻合的。用波普自己的术语,他的规范伦理学该是一种“修正了的功利主义”,即是对边沁、密尔等人功利主义继承批判的结果。

       边沁、密尔的思想从政治方面看是自由主义,从伦理道德或价值观方面看是功利主义,波普在这两个方面都对边沁、密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批判,波普的政治伦理思想可被视为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在二十世纪的新版。他在修正古典功利主义时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很容易被当作仁慈的专政的借口,故应该代之以一种较谦逊、较现实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尽最大努力消除可避免的苦难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公认目标,而增加幸福则主要是个人发挥首创精神的事情。因为谋求幸福的种种新方式都只是理想的、非现实的,而苦难却一直伴随着我们,此时此地如此,将来长时间也会如此,这一点根据经验即可知晓。所以在波普看来,我们应该此时此地就同一个个最急迫的、现实的社会罪恶作斗争,而不要去为一个遥远的、也许永远不能实现的至善去作一代一代的牺牲。③可见波普的规范伦理学可以归结为“使不幸最小”(minimize unhappiness)原则。

       从逻辑的角度看,“使不幸最小”原则并不仅仅是对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原则的否定。这里还有一种逻辑的非对称性:我们不知道如何使人们幸福,但我们知道如何减少人们的不幸,这很类似于科学认识论中证实与证伪的非对称性:我们不知道如何证明一个理论为真,但我们可以确定地证明一个理论为假。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九章注2中写道:“我相信,从伦理学的观点看,苦难与幸福之间,痛苦与欢愉之间并没有什么对称性。就此(然而这不能完全由理性论证决定)而言,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和康德(康德并不是功利主义者一本文作者注)‘促进其他人的幸福’的原则,似乎都是错误的。据我看,人类苦难可以诉诸道德上的救助,而那些各方面都很好的人们并没有增加幸福的要求。”波普认为功利主义使快乐最大的公式设定了一个快乐-痛苦的连续标度(a continuouspleasure-pain scale),这似乎使我们可以把痛苦程度看作快乐的否定程度,即把痛苦与快乐看作是可以互相折算的,就象收入与支出是可以互相折算的一样。但是,从道德的角度看,痛苦与快乐并不能互相折算,痛苦不可能被快乐所抵消平衡。特别地,一个人的痛苦不可能被其他人的快乐所抵消平衡。这里隐含了波普的人道主义原则:处于痛苦或灾难之中的任何人(无论是天使般善良的人,还是撒旦般邪恶的人)都应该得到救助,决不应该以任何人的痛苦为价值去换取另一些人的幸福。所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代之以一个较谦逊的要求:最少数量的可以避免的苦难;而且,不可避免的苦难--例如粮食短缺时的饥馑--也应该被尽可能平等地分担。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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