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类中心主义”被普遍认为是环境问题的“罪恶之源”,环境伦理学界对它的批判声更是不绝于耳。然而,究竟何谓“人类中心主义”?对此,人们理解上存有模糊性,使用上呈现混乱性,由此导致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理论上的矛盾性和不彻底性。为此,本文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理解,以及环境伦理学的动机和归宿问题,作些尝试性的探讨,以就教于理论界。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 “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外来词,自西方传入我国理论界后,人们对它的涵义众说纷纭。其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用其词而不究其义,甚至以讹传讹,把“人类中心主义”说成是“人类统治主义”、“人类征服主义”、“人类沙文主义”等等。目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进行过明确界定并系统闸述的论著尚不多见。其中,刘湘溶先生在其专著中明确指出:‘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定涵义的文化观念。首先,这种文化观念把人看成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看成是自然界中最高贵的东西;其次,这种文化观念把自然界中的一切看成为人而存在,供人随意驱使和利用;最后,这种文化观念力图按照人的主观需要来安排宇宙。上述第一点,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灵魂”,“是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另外,对“人类中心主义”涵义有所涉及的还有余谋昌先生,他说“自然界的价值……如果只是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只是使自然界服从人的主观目的,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存在生态伦理学吗?》,载《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1992年6月)等等。在此,他们均从文化观和价值观方面,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是否就是西方通常所指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原义呢?我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 目前,国内环境伦理学界对国外“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作过较系统介绍的论著有叶平的《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概述》一文(《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年第11期),前苏联什科连科的《哲学·生态学·宇航学》(范习新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前苏联的“人类中心主义”。该观点以ю.A.什科连科为代表。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在历史上有“中世纪以前的”和“现代的”之分,因此其涵义也各有所别。在中世纪、确切地说是16世纪以前,“人类中心主义”是作为世界观使用的,其涵义是:“人类在宇宙中是唯一的,处于中心地位”(《哲学·生态学·宇航学》,第39页)。此时,“人类中心论”在人们世界观中占统治地位。直到乔·布鲁诺的著作《论无限性,宇宙和诸世界》发表以后,这理论才开始发生动摇,遭到否定,代之以布鲁诺确立的“宇宙中智慧生命多种多样的非人类中心论思想”。到了宇航时代,人类中心论得到了辩证复归,发展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他认为“这是一个广泛而又复杂的概念”,由原来的世界观代之以现阶段的伦理观。 “第一,深入认识和考虑人-环境系统的一切环节和组成部分(包括宇宙环境在内),归根到底意味着保证人和人类最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为了自己,为了以后的世代而爱护、维护和发展自然界。”在这种研究宇宙生态和宇宙开发的新问题的伦理学中,“人仍然是伦理关系的主要目的和对象”。 “第二,人在伦理学中,包括人环境系统的伦理方面的中心地位决不意味着侵害或‘压抑’自然界。相反,人和他的需要成为伦理学体系的中心,反映人作为智慧的体现者在维护、组织和发展自然界本身方面,在对抗‘惰性’物质熵化趋势方面的指导作用。这正是我们知道的物质运动最高形式、地球上的人类的职能。” “第三,在可预见到的将来,人类为了保证自己在自然环境中的前进运动、进步和扩张,必须抵制日益增长的自然界反抗,必须克服这种反抗……因此,伦理学面向人,决不意味着人在某程度上摆脱他的自然环境或者忽视他的自然环境”。(同上书,第240-241页)总之,他认为在伦理学中,包括人环境系统的伦理方面,人的中心地位不会改变;在同其他智慧中心接触的科学假说未能实现以前,“人类中心主义”不会消失。 2.以J.帕斯莫尔和H.J.麦克洛斯基为代表的西方“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这派观点认为: 第一,“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对我们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非人类自然(尤指动植物)无所谓‘公共利益’,更谈不上辩识相互责任和相互尽义务”。这句话表达了三个方面的观点:首先,对自然作了划分,一是人类自然,二是非人类自然。意即人类有别于非人类自然,但两者不是完全相对的,而是共处于一个自然界这一环境系统中;其次,在此基础上,人类考虑对非人类自然的道德问题,主要应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这里的“主要源于”,也即主要的出发点或动机,言外之意还可以从其它因素加以考虑。换言之,我们讨论人类对生态环境和环境问题的道德责任问题,人类的利益是主要的动机、根本的出发点,而非人类自然的需要或其内在价值也应有所考虑或关心,但相对而言要次要一些。再次,“利益”、“责任”、“义务”只相对于人而存在,其主体只能是人,而不是其它万物。对此,有人可能提出异议:稳定、完整的生态及其良性循环,不是一切生物的“公共利益”吗?处于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生态系统不也存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并为其它生物的生存提供服务吗?不错,但是对生物而言,只是“需要”和“本能”,而不是什么“利益”和“义务”。利益和需要之间虽然有联系,但存在质的差别。利益是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而需要是一种欲求,表示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外在条件的依赖,表示一种匮乏状态。可见,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利益是需要的升华。需要是人和生物所共有的。但人的需要是社会性的需要,在社会关系中已上升为一种利益关系,这是其它生物所不存在的。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因此,利益的主体只能是人,自然界因不存在主客体之分,故不存在利益关系;动植物等非人类自然因而也就无所谓“公共利益”,它们之间至多只存在“共同需要”罢了。至于“义务”,虽然非人类自然以其特定的生态位维系着整个生态系统,它的存在有着天生的“利他”性,但这种“利他”决非出于“自觉”,而是出于“天然性本能”,因此,它们之间无义务可言,也无责任可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