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赏罚

——扬善抑恶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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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天津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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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市场经济对道德起何作用的探讨,或许从市场经济的根上入手更好。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承认个人在社会给定条件下追求自己最大化利益的合理合法性,并以此作为社会的动力机制。

       让自利人充当社会动力,看似将对社会不利,其实不然。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无数自利行为的结果将是对社会公益的增进。其中道理,早为亚当·斯密揭出,亦为我国实践所证,诚如中国农民不再为“公社”而是为自己承包责任田之后,我国才实现了农业大发展这一企盼已久的社会目标。这是从经济效果看自利。

       从道德评价上说,自利作为动机,即非善亦非恶,既非高尚亦非卑下,而是中性的,属正当范畴,乃人的本性使然。由此而论,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作用在根本上也是中性的,既无所谓“促进提升”,也无所谓“降低败坏”。

       但是,自利动机变成行动之后则会朝两个方向发展。一是道德的方向,即自利而不损人。也就是说,个人通过积极工作获得个人最大收益,同时也使他人或社会由此受益,从而形成“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结果。二是不道德的方向,即损人利己,靠侵占他人利益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偷逃漏税等等。应该承认,一个社会对自利行为若无任何约束与限制,那么绝大部分自利行为都会在最大化利益的驱动下滑向不道德的泥坑。于是,约束与限制自利行为就成了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道德建设的至要所在。制约有效,社会的道德状况就好;制约无效,社会的道德状况就差。

       那么,社会靠什么来制约自利行为,使之不越过“损人”这条恶的界限呢?

       一个完善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固然重要,但仅此还不够。因为人的自利倾向不独表现于经济生活中,在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领域也是如此。而一个能覆盖所有这些生活领域的社会制约机制就是“社会赏罚”。

       “社会赏罚”是一个外延极广的概念,它不单指那些常见且明确具体的社会性奖惩条文,而且包括制度、体制、法律、政策、规章、纪律、舆论等等在内。质言之,所有内涵将某些社会资源如何给予社会成员或从其手中剥夺之内容的规则,统统都属社会赏罚。社会可用于赏罚即“给或不给”社会成员的社会资源有很多,像货币、物资、商品、职位、职务、职称、地位、名声、荣誉、权利、机会、自由等等均可作为赏罚之物。

       社会赏罚对自利行为的制约作用是利用自利人“渴望获利”的特点实现的,其基本方式是:对自利不损人者,奖给他们所渴望获得的东西;对损人利己者,剥夺他们所不愿失去的东西。例如,我们要想杜绝偷懒耍滑、坐享他人劳动成果的损人行为,就需切实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构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种奖勤罚懒的机制。在个人行为选择中,由于社会赏罚能使行为者的不同行为方式得到截然不同即或好或坏的实际效果,因而它对大众的行为导向作用极其巨大,远非道德说教可比。

       社会赏罚机制是社会的“制恶闸”。反过来讲,恶在社会上姿意泛滥之时,必是社会的制恶闸出了问题。就我国今日现实而言,经济生活中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偷逃漏税之类,政治生活中的公费吃喝、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之类之所以屡禁不止,就在于社会还没有为此建立甚至找到一套完整而行之有效的社会赏罚机制。首先是缺少周全有效的监督,其次是惩处力度往往不够。这两种缺陷,导致作恶者的风险和代价远远低于其成功与所约,这就不能不使社会上那些无道德良知者纷纷起而效尤。仅以腐败这个社会不正之风的主风源为例,现在办事要找人拉关系、请客送礼已是常识,更有索取回扣回报、行贿受贿等权钱交易隐藏其中,但由于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能对各种腐败行为都“对号入座”的处罚条例,真正被发现并受到应有惩罚的并不多,故而社会的腐败之症才越来越重。由此可知,反腐败的关键并不在于抓了多少大案、要案,而在于能否从体制上将“大案要案”发现并扼制于未逞之时,能否使绝大多数进行了权钱交易的官员最终得不偿失,付出沉重代价。

       问题是我们能否找到并建立起一道真正完善有效的“制恶闸”?不少人对此信心不足。当然,一个对所有恶行都完全疏而不漏的社会赏罚机制是不存在的,但建一个大体上疏而不漏的社会赏罚机制还是可能的。这只要注意看一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假冒伪劣问题之少或新加坡公职人员绝少敢权钱交易等事实,就足以令我们别无托辞。关键还在于我们自己愿不愿下真功夫。

       社会赏罚机制是“制恶之闸”,同时也是“引善之渠”。一个好的社会赏罚机制,必然兼备这两方面的道德调控功能。适如对怠惰的惩罚,就是对勤劳的奖励;对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就是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注重质量、讲求服务的扶持;对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处治,就是对廉明公正的培养。社会赏罚不但可以通过抑制恶行而为善“开渠”,也可专从激励善行的方面进行设制,如表彰、奖励在遵循市场规则方面较为出众的经济人,将廉洁奉公作为考核和提拔公职人员的一个必要条件等等均属此类。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知道,社会赏罚机制既可扬“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之善,也可扬“主观为他人”之善,而今我国各地纷设“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就是典型一例,至于传播媒介对各种“社会志愿者服务团”的宣传赞扬也是如此。

       总而言之,社会赏罚机制恰似一个巨大的扬善抑恶杠杆,善恶在社会中的此消彼长,全在于对这杠杆的设制与操作。从此意义上说,所谓“道德滑坡”,根本怨不到市场经济,要怨只能怨没有好的“善恶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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