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是伦理学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也是人们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面临的实践课题,本文试从主体道德责任的角度对道德责任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要研究主体道德责任,首先需要对此概念予以定性分析。 所谓主体道德责任是:在社会客观道德标准的参考系中,道德主体对自己某一具体道德行为善恶性质的自觉控制力,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与承担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三方面能力的统一。 为何要以此来界说主体道德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从此概念的内涵上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剖析人的某一具体行为进程,人们在行动之前,总有一个对行为方向,行为性质,外部对象及其它种种复杂情况的初步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限度的操纵和控制,即:行为要使目前的“定在”发生某种变化,但这“变化的定在”中始终带有“我”的东西,“我”的特点,始终为“我”所主导,尽管其中不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因此,我才有所谓责任问题。如果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方向无任何驾驭可能性,行为一旦践行,无论就内在意向还是外在形态,无论就内容还是形式,都处于脱离“我”的失控状态,我就无所谓责任。 从反面来说,一个思维理性健全的人,在某一道德行为践履之前,对自己道德行为的善恶性质无意识,对自己的行为善恶放任自流,失去控制,随意为外界所左右,这本身就说明主体对自我和社会处于不负责任状态。当然,在确定这种状态的程度时,要结合主体自身的存在状态及周围环境进行具体分析,但不管怎样,对有理性、正常成熟、有一定道德能力的人来说,对自己行为的善恶性质的认知和对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是最普遍的道德要求,与其说,对行为善恶的自觉控制力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不如说它就是道德责任的实际内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特别注重评价主体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从客观上追加主体的道德责任,其中就蕴含着一个潜在的,不言自明的前提,就是主体应当对自己行为的道德性质有所意识,应当并且有可能进行控制,道德主体对某一具体道德行为善恶的控制力,不是偶然生发的,而是主体在长期社会道德生活实践中形成的。 第二,道德责任还包括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我认为以此来界说道德责任很有必要。有了对自己行为善恶的自觉控制,还只是道德责任的抽象概念阶段,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则是道德责任的现实体现。 中国伦理史上讲的“诚”,从伦理道德方面看,也包含了这种意义。诚就是认真,诚就是负责。中国古籍中的《论语》、《孟子》、《礼记、中庸》都对这个诚字有所论述。陈瑛等著《中国伦理思想史》就把“诚”释为人们在认识和实践道德原则时的认真态度,这种认真程度越高,人们越会择善而固执之,才谈得上负起了道德责任,凡事缺乏恭敬认真之心,就绝不是一个对自我和社会负道德责任的人,所以不认真往往是讲主体对某人某事不负责任的代名词,毛泽东同志曾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自我和社会,这本身就是道德责任。 第三,对自己行为善恶的社会道德后果承担责任,这是道德责任的核心所在。这方面的理论,我国许多伦理学教科书和专著都有所阐述,所谓承担社会道德后果,就是对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效果的善的方面接受它的“功”,对恶的方面承担它的“过”。 如果说,对自己某一具体道德行为的善恶性质的自觉控制力。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是道德责任的主观方面的话,那么,对自己的行为善恶承担社会道德后果则主要是客观方面的。所说客观方面,主要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说,不管主体对自己行为善恶的控制和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有怎么样的自我认可,都必须对行为的善恶道德后果负责。其二是说,行为的客观道德效果及其对行为的客观道德效果的承担,往往体现主体对道德行为的控制力的有、无及其相应水平,凝聚着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这里,客观外界因素估且作为一个定量。 许多伦理学家比较偏重道德责任的这一方面,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比较道德责任的前两个方面,道德责任的这一方面比较具体,容易度量,但不能以此说道德责任中只有这一个方面。主体对自己行为善恶的控制力,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尽管不具体,在量上难以把握,但不能以此否认其存在。 第四,道德责任的确立,不仅仅是主体自身的事情,而且主要是以当时社会的客观道德要求为标准的。说主体应对自己所作所为负何责任及在何程度上负责,这本身是有客观的社会道德标准的。从根本上说,它反映着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道德准则、规范对人们的客观要求。 没有客观的社会道德标准,道德主体对某一具体行为善恶性质的认识和控制就没有客观的依据,所说对行为善恶的控制力,首先必须包含着社会道德标准在主体意识中的内化,否则,主体对其具体行为的善恶就无法控制,更不可能具有相应的控制能力。 从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方面说,也往往包含着人们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笃信程度,不论选择哪一种行为,主体若能全心全意,尽其所能去做,都说明他对此道德标准确信不移,而且忠实于自己的信仰。这就是说,主体在道德行为执行中的认真与否的程度,也离不开社会客观的道德标准及其影响。 从对某一具体行为承担社会道德后果来说,也离不开社会客观道德标准。确定主体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通过社会道德评价和自我道德评价的方式来表现,但不论社会道德评价,还是自我道德评价,都不能脱离当时社会的道德规范标准,即使是在二者冲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当时社会道德标准的矛盾中找到答案。 因此,道德责任的三种内涵都离不开社会客观道德标准这一参考系,它正是在此基础上发生,并且以此为衡量标准的。 第五,为什么讲道德责任是主体对某一具体道德行为善恶性质的自觉控制力,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和承担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三方面能力的统一。这一点应特别加以说明,我们时常发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有道德的人,或者对自我和社会负道德责任的人,虽常抱以赞赏,赠其美誉,但却很少把道德看成处理生活问题必不可少的能力,所以说某人能干,人们便很羡慕,说某人讲道德,往往并不代表其能力,这是道德的悲哀,也是人们对道德的误解。 道德反映着人们的生活能力,无论就社会而言,还是就个人而言,这一点都是成立的,从社会方面说,社会道德及理论体系的完善、道德规范的精细程度,往往反映一个社会文明和进化的程度,反映着人们对这一社会,这一国家,这一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能力,也是一个民族自立、自律、自信、生存能力很强的表现。 就个人而言也是如此,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人,不能说是一个生活能力很强,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有的人之所以为道德之事,有的人之所以作恶,主要还是在于对社会人际关系规律的正确与否的认识。有了对社会道德关系的正确认识,就会行道德之事,而使个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和发展,而缺乏这种正确认识,就会做恶,这不仅会对集体造成威胁和破坏,而且作为个体,也将遗害于自己,增加个人自由发展的阻力。人们在道德方面之所以往往有自觉与不自觉之分,做恶与从善之分,就是反映着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能力。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道德理论是一种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也把道德看成一种能力。如果道德不是一种能力,人们就不需要学习,就不需要在社会实践的摔打中提高这种能力。 今天,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角逐中,主要是人的素质和在整个民族素质基础上的人才领域的竞争,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就包含着人的道德能力的培养。道德的特点是教导人们行为应当怎样,但仅此还不是目的,它更重要的是培养人,特别是青年人参加社会生活,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的能力。 道德责任作为道德的一个方面,也是人的道德能力的体现,人非生而知晓善恶,之所以能依照社会道德标准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控制,能承担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正是在长期的社会道德教育,道德历史传统的影响,个人生活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能力,尽管这种能力在客观道德活动中有着巨大的个性差异和特点,但人的阅历,人的长期社会生活过程无疑会使人的道德能力不断提高的,“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就是孔子对自己道德能力提高过程的总结。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能力的培养,而能否对自我和社会负道德责任,就是人们道德水平和道德能力高下的标志之一,如果从人生的角度说,“无责任能力同无价值目标一样,都是庸人的人生”①。这一点在近几年出版的人才学著作中,也可以找到旁证,人才与非人才的区别,除其它方面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才“对社会比一般人有更强的责任感”,自制力和强烈的自我意识。 说道德责任是一种能力,也可以更好地阐明道德责任的限度问题。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无所不知,无所不晓,不可能对一切负责,“只能以我所知道的事况归责于我”,“仅仅以摆在我面前的定在为我所认知者为限”。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生活在现实社会环境中的人,无论就认识,还是行为实践都要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人们在认识道德的历史必然性,从事客观道德活动时,也不能不有一定的限度,人们必须,而且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承担道德责任,这种限度就是对客观上允许,主观上主体有能力,而且应当选择的行为负责,至于那些与“自为存在的行为全然不同的东西来与行为相结合,并且把它推向遥远的生疏的后果”,③则并非人们都能承担的,就象一个士兵不可能对全部战争负责一样。 以上是对道德责任内涵的正面分析。 这样来界说道德责任,是在许多伦理学家对道德责任分析基础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我国《伦理学名词解释》把道德责任界说为“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善或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把道德责任解释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对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苏联伦理学辞典没有明确讲道德责任,但其中讲的责任心有道德责任的意义,认为责任心是“从个人实现对他提出的某种道德要求的观点出发,说明个人对社会所持态度的一种伦理学范畴”,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把道德责任界说为“按照客观规律确定的意志”。 上述各种提法从不同侧面对道德责任所做的说明,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启发了本文的思路,也提出了值得重视的几个关系。 第一,道德的核心都是体现应当的,道德责任的应当的特质是什么,它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联系。 第二,道德责任与良心是何关系,是否都是善良意志,其关系是互补、互含还是其它。 故此,我们从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道德责任与良心的关系方面来进一步界说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与义务。道德义务在伦理学上主要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基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对个人确定的任务、活动方式及其必要性所做的某种有意识的表达”。④ 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之间有某些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与社会道德标准或体现社会道德标准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相联系,都从不同的方面体现或维系社会道德准则,各个社会或阶级往往把实践本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看做人们应尽的义务,而人们承担何种性质的道德责任,也是以社会客观道德准则为参照系统和衡量标准的。 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又是有区别的,首先,从理论形态上来说,道德义务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构成伦理学体系的主要成分之一,是道德上应当的核心体现,它具有综合性和社会权威性,道德责任,在我们这里,只是具体道德活动现象中的概念之一,所以,在伦理学体系中,与道德义务的地位不同,道德责任是在社会客观道德标准的参考系中,道德主体对自己某一具体道德行为善恶的自觉控制力,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和承担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三方面能力的统一。与道德义务相比,道德责任更有具体性和直接个体性。确定责任本身往往与确定主体相联系。我们的教科书之所以把道德责任问题放在道德评价这部分,其意义也很明确。道德责任虽然并不仅仅是由于需要进行社会道德评价或仅仅为了确定道德评价的对象或道德事件的“作者”而有其必要,但教科书的观点也从一个方面证明,道德责任有直接个体性特点。 有一些伦理学家也试图说明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的区别,他们有的认为,义务是认清道德要求,把它们用于所处的环境,并基本上实现这些道德要求,而这个任务完成的程度如何,或者在没有完成任务时,一个人的对错程度如何,就是一个人的道德责任问题。这就是说道德责任是在履行义务中发生的,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义务,而是衡量具体执行义务的情况。 其次,道德义务在本质上是他律的,而道德责任则是在履行义务,遵从他律道德基础上的自律。所说义务他律性,主要在于它是现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产物,它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的特定表现形式,“是一些表现了一个集体的真正意志的性质和方向的公式”,具有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约束力,而道德责任是“按照客观规律确定的意志”,是在遵从道德规律基础上的主动自律。举个例子来说,孝敬父母是道德义务,不管你是否有明确的意识,这种义务始终对你有约束力,但如果负道德责任,或不负道德责任,在行为结果上说却完全不同,没有责任感,尽义务就是被动的,缺乏热情和能动性,有责任意识,就会主动得多,就这一点来说,道德责任主动和自律性较强。尽管道德的强制与法律的强制不同,但在义务内容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确定这方面来说,也反映道德义务他律性。 道德责任与良心。良心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应负的道德责任的稳定的自觉的意识,是一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良心在伦理学体系中有着独具特色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主体对特定道德行为负道德责任的一般心理基础,它对人们是否负道德责任起着重要的内在监督作用,对道德责任的发生起着积极影响和制约作用,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良心,没有羞耻感的人,会对任何人或任何事情负责。 良心与道德责任相比,更具有主观性。所谓主观,并非指良心的内容,而是指它的形式,它更多地表现为,主体的情绪心理体验,如愧疚感、自豪感,更多地寓于人的内心世界,一个有良心的人,往往是善善恶恶情感丰富的人。而道德责任则不是情绪体验或对所做所为的社会道德评价,自我道德评价的内在感受,而是立足于行为的客观执行,更多为实体性的行动或承受,所以道德责任多指对行为善或恶所承担的责任。尽管就人本身而言,身与心,内在意识与客观行为往往交互作用,但道德责任与良心相比,更多偏重行为,而良心却更多偏重内在意识。这就是二者的区别的表现。 以上是通过内容的五个方面和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道德责任与良心的关系方面,对道德责任的定性分析。 注释: ①罗国杰主编:《伦理学》1989年版,第339页。 ②《法哲学原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