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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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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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意识的两大系统,它们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变化规律。然而,伦理学界迄今尚未对之进行区分,在许多问题上都是把二者混为一谈,以致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明于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之分,我们便可以解决和理顺伦理学中的许多问题,同时还可以获得一种看待社会道德意识现象的新方法。

      

       一

       翻开人类道德史,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一种对立:一个社会或阶级向人们提出一系列的道德要求(或称道德规范),而同是这个社会或阶级的一些人却信奉与此相反的道德观念。譬如,对于封建地主阶级来说,“仁爱”是其道德要求,但这个阶级中却有人以残暴为荣,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俭”是其道德要求,但在它的相当一部分成员中却流行“奢侈为尚”的观念;“宽容”是其道德要求,但不少人却信奉“无毒不丈夫”,等等。在资产阶级道德意识中,“平等”、“博爱”是其道德要求,而与之相矛盾的极端利己主义却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五爱”是道德要求,但却有不少人信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等。这种对立固然有时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但把它仅仅归结为阶级对立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这种对立是道德要求(或规范)和具有反道德性质的某种道德观念之间的对立。笔者把这种对立称之为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对立。

       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都属于社会道德意识或道德观念的范畴。道德公理也就是狭义上所讲的“道德”,也称“道德法”、“道德法则”、“道德规范”、“道德要求”,如我们平时讲的“遵守道德”、“符合(或违背)道德”,其中的“道德”即是指道德公理。本来,道德就是一种公理,没有必要提出“道德公理”这个概念。但是,为了把这种意义上的道德和其它道德观念区别开来,我们只好用“道德公理”来称谓它。同时我们用“道德私念”来称谓那些永远不会成为社会道德法则的个人道德观念。

       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道德公理与道德私念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公意性。这就是说,道德公理是一定阶级或社会公共意志的反映,是确定为行为规范的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共同意志。公意性是道德公理的本质特征。只有那些反映一定阶级或社会公共意志的规范、准则才被称为道德,而仅仅从个人好恶出发作出的道德判断,人们是不会承认其为道德的。譬如,无论是正派的人还是打家劫舍者,都不愿自己的东西被别人偷走,“被偷”是众人的“己所不欲”,偷盗是公害,因此“勿偷盗”是公共意志,因而也就成为道德公理。同样,三纲五常、自由、平等、博爱、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勇敢、勤俭、廉洁等等都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公共意志才成为道德公理。

       法国启蒙思想家户梭在论述他的社会契约论时曾提出过“公意说”。他对“公意”和“众意”作了区分,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①公意中包含着个别意志之间的矛盾冲突。国家和法律正是基于“公意”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卢梭用抽象的超阶级的“公意”来说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这显然是错误的,但他的“公意说”却能启示我们发现法律和道德(公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他们都是公意--一定阶级或社会的公意--的体现。所不同的只是法律表现为国家的意志和力量,道德(公理)表现为习俗、舆论和良心的力量。

       与道德公理相反,道德私念(如损人利己、背信弃义、以权谋私的观念等)仅仅反映私人意志,并且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它是和公共意志相冲突的。我们之所以称之为道德私念,并不是因为它为个别人所信奉,而在于它只代表私人意志而不代表公意,即使信奉它的人很多,也不可能因此成为道德公理,这时它充其量也不过是“普遍的道德私念”,属于卢梭所讲的“众意”的范畴。

       第二,可普遍化。即道德公理可以在一定阶级或社会内普遍提倡,人人都照它行事是行得通的。所谓“行得通”是指这样做符合互利和公利,也就是符合公意。而道德私念(如“损人利己”、“不讲信用”、“恩将仇报”等)则不能普遍提倡,因为人人都不愿别人以此对待自己,道德私念的普遍实行意味着社会公害的泛滥,意味着一定阶级或社会的秩序的崩溃,意味着道德沦丧或无道德状态。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公理既可以自己奉行,也可以要求别人奉行,即它既可以“律己”,也可以“律他”,而道德私念只能自己信奉,而不能作为美德去要求或评价别人。事实上,道德公理总是一定阶级或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识,即使那些内心并不信奉它的人,在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合理性、权威性,不得不用它作为说理的最有力的依据、理由。而道德私念一般只是被暗自信奉,它使人在公众面前感到理亏,是讲理“摆不上桌面”的东西。

       近代英国经验论和法国功利主义用人的苦乐感觉来解释道德的来源,认为凡引起人们的快乐、对人们有利的事情,人们称之为善的,凡给人们带来痛苦、对人们有害的事情,人们即称之为恶的,道德由此产生。这种理论对于笼统地解释道德观念(包括道德公理和道德私念)的产生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是专对道德公理的解释就不恰当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同一件事情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义,给人带来的苦乐感觉也因人而异。因此,一个人单从自己的苦乐利害出发作出的道德判断不一定具有普遍性。英国经验论和法国功利主义道德论的根本教训,即在于忽视了道德的可普遍化这一特点,他们不知道道德若是不能普遍化便不成其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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