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利矛盾自古有之,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情况有所不同。大凡社会变革时期,义利矛盾都很突出。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原有利益格局已被打破,新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尚在形成过程之中。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发生着剧烈嬗变,新旧、中外各种道德观念交叉并存、碰撞融合。因此,义利矛盾也十分突出。 2.所谓“义”,历来约定俗成的解释是“合宜的道德、行为”,“合宜”即正当、应当之意。然则何谓“合宜的”或应当实行的道德?人们却是见仁见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念,道德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体现在人们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效果和职业、家庭、其他社会生活等众多方面,但贯串其中的根本之点是做什么人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义”,粗略说来,大体可分为3类:“大公无私”之义,“公私兼顾”之义,“损人利己”或“唯私利是图”之义。对于最后一种,或许许多人并不赞成称之为“义”,但它确被一些人视为“正当”并且照此行事,因而事实上也是一种“义”。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不同的“义”近似于从左到右的连续性排列,例如,持“公私兼顾”之义者,既可能偏重于自我,也可能更多考虑社会和他人,这种量的差别达到一定关节点就转化为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义”显然是彼此相异甚至冲突的,它们属于“义义矛盾”即不同道德观念的矛盾。 3.所谓“利”,亦即利益、好处,有人常把它当作“卑微的个人私利”而一概予以贬斥,这是有失偏颇的。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可见,追求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必然,问题主要在于求什么样的“利”。社会利益(人民利益)也是一种“利”,而且是作为众多个人利益总和或整体的“利”。即使是个人利益,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不能简单否定,而是有着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只有当它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才是应当批评和反对的。所以,人们所求之利也有社会利益、正当个人利益(及局部利益)、不正当私利等区别,它们之间也是互相矛盾的,这是“利利矛盾”即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4.义利矛盾的直接表现,是不同种类的“义”和“利”之间的抵触和冲突。其观念反映是“义义矛盾”,而各种“义”说到底是植根于一定“利”的基础之上并且为其服务的,因此,“义义矛盾”的背后是不同利益的差异和对立。义利矛盾作为不同的“义”与“利”的交叉连接,根源仍是“利利矛盾”。 我国当前义利矛盾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5.“大公无私”之义同不正当私利的矛盾。“大公无私”之义是几十年来我们一贯提倡的道德规范,也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境界。许多优秀共产党员、党的好干部、先进模范人物是真诚信守这种崇高之“义”并且努力实行它的。至今在我们的宣传媒介中,倡导“大公无私”的声音也是主旋律,但是,这种“义”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不正当私利的严峻挑战。后者的表现遍布于各行各业、社会的方方面面。首先,最引人注目的是各级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腐败行为。尽管已经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在干部队伍中尚属少数,但是,沾染腐败“病毒”、带有不廉洁行为或偶犯以权谋私过错的人数却不可低估。这些行为同“大公无私”的宣传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特别是当腐败分子在口头上也堂皇标榜无私奉献的时候,更使矛盾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其次,是泛滥成灾的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拥有一些职业性的优越条件,利用这些条件侵害他人和社会以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就构成了行业不正之风。它和腐败的共同点是都谋取不正当私利,区别主要在于利用“官权”谋私还是以职业特权谋私。再次,是社会上其他各种损人利己行为,如坑蒙拐骗、贪污盗窃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同“大公无私”之义根本对立的。 6.“损人利己”之义同社会利益的矛盾。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损人利己”、“唯私利是图”的极端个人主义道德观念,而且有所蔓延。这种道德观念主要表现在追求不正当私利的人群之中,或者说不正当私利的观念表现就是极端个人主义,它们是互为表里的。极端个人主义的主要内容是:首先,个人至上,自我第一,一切以谋取一己私利为唯一目的,完全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根本特征。其次,金钱万能,拜金主义。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货币成为各种商品以及服务的一般等价物,加之社会上难免出现”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异化现象,于是,极端个人主义者通常也就把货币当作财富、地位、快乐和幸福的化身,崇拜金钱,狂热地搜刮和聚敛金钱。再次,在满足个人利益的途径或手段上,极端个人主义者不受任何社会公德和规则约束,为了一己私利,可以采用任何卑劣低下、为常人所不齿的手段。这种所谓的“义”同社会利益当然是不相容的。 7.“损人利己”之义同正当个人利益的矛盾。“损人利己”者在损害社会利益的同时,自然会侵害他人的正当个人利益,于是它们之间也构成了矛盾。正因为如此,极端个人主义受到了维护正当个人利益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厌恶、憎恨和反对。这是社会道德进步的一个重要群众基础和希望所在。不过,事物通常都不是单一和纯粹的,现实中也有不少人,对其他人的损人利己行为深恶痛绝,但又常常感到“损人利己像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有时也会作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来。这种情况同社会体制不健全、存在一些负面社会效应有关。在目前的体制下,对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行为的监督、查处、惩治很不得力,致使不少地方歪风邪气盛行,以至于经商下海者“越昧良心,富得越快”,当官掌权者“谁不廉洁谁占便宜,搞腐败的先富起来”。这种个人私利恶性膨胀而又不受惩处的现实状况,是诱发损人利己思想和行为的重要社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