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观作为一种道德意识,是人类道德与文明发展水平的标志。亘古及今,一切志士仁人无不十分珍视自己的荣誉。在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变革过程中,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荣誉这一范畴,什么样的荣誉观才具有善的意义,并最能反映时代的要求和价值,这是伦理学研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 人们通常所说的荣誉,是指一定社会或集团通过社会舆论或其他方式对个人履行社会义务的德行和贡献所作出的褒奖。这种形式的社会评价,在一定意义上表明荣誉是一种来自社会方面的对个人道德行为和贡献的价值认可,体现了一个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因为个人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有多大以及是否应该得到荣誉,都是由该社会或集团来给予的。显然,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讲的荣誉并不包括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向和自我评价在内,它是衡量个体行为价值的客观尺度。 伦理学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上来概括和把握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荣誉观念,认为荣誉是一种社会道德现象,它反映了个人对集体、对社会的关系,体现了个人活动的社会价值,荣誉反映了社会道德关系中最一般、最本质的方面,在整个道德活动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其它伦理学概念所不能取代的。因此,许多伦理学著作都科学地分析和概述了这一社会道德现象,把荣誉作为一个基本范畴纳入到伦理学体系中。荣誉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的内容或要求应该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赞扬和肯定;二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社会后果和社会评价的关心,具体地表现为个人的尊严感;三是强调凡得到社会赞扬和肯定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对国家、对人民、对集体利益的关心,忠实地履行各种社会义务的行为。有些人出自功名心、虚荣心或个人英雄主义的动机去行动,即使暂时为集体或社会带来某些益处,也只能给以适当的评价。当然,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也决不会漠然置之。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曾深刻地指出:“给予个人以荣誉的不是阶层本身,而是很好地坚守阶层的岗位;每个阶层只有忠于职守,圆满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才受到更大的尊敬。”①行为主体出自履行义务的动机去行动,行为之后,往往注视和关心着行为的社会效果怎样,并从中认识自己存在的社会价值。当社会通过社会舆论或其他方式把这种荣誉观念转化为个人的内心信念或自我评价之后,就会在个人的意识中形成某种荣誉或耻辱的意向,这往往表现为羞耻心、自爱心和自尊感,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荣誉感或荣誉观。孟子说:“恻隐之心,辞让之心,羞耻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②其中的羞耻之心,指的就是荣誉感。 荣誉不是一个抽象的、永恒的道德范畴,随着历史的变迁,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变革引起道德关系的改变,人们的荣誉观念总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荣誉范畴往往有着十分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原始社会公有制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原始人的荣誉观念,是同劳动和履行本氏族内的义务相联系的,在反抗外族侵略时,勇敢被视为荣誉和美德。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人与人的关系平等,由此决定了原始人的荣誉观念是平等的;每一氏族成员只要勤奋劳动,遵守氏族风俗习惯,都能获得荣誉,而得到人们的敬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人的荣誉观念受到私有制经济关系的猛烈冲击,平等的荣誉观念不复存在。掌握着生产资料的奴隶主阶级,往往把他们的身份、特权之大小和占有奴隶之多少看作荣誉。在封建社会,等级、门第和权势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所理解的荣誉。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金钱和财富的多寡成了人们评价荣誉的标准。正如恩格斯所说:“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这个人值一万英镑,就是说,他拥有这样一笔钱。”③货币的价值就是货币所有者的价值。显而易见,荣誉观念归根到底盖源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是不同社会集团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道德上的反映,因此,恩格斯强调:“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它自己的荣誉观。”④ 此外还应看到,反映当时社会经济状况要求的荣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要直接受到一定社会或团体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制约和支配。这种制约和支配,是一定社会或团体从整体上对该社会成员的行为的一种道德要求。一定社会和团体通过其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宣传和教化作用,对人们的荣誉观念的形成和确立发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且这种影响和作用是符合道德本性的。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这个社会或集团的道德要求时,这个社会或集团就会授予他荣誉,并通过宣传手段,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把他的行为、品格作为全社会应当仿效的典范,体现出该社会或集团的思想、观点和道德标准,以此作为影响社会其他成员思想和道德观念(包括荣誉观念)的工具,在人们内心形成一种道德力量,从而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把金钱和财富看作是最高荣誉,是与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利己主义道德直接吻合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成功的经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走消灭阶级、消灭剥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把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履行义务,努力工作,多做贡献,作为人生的最高荣誉来追求,这是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但是,要把这种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的道德行为和内心信念,逐步形成道德习惯,人们的人生观和道德理想怎样,在这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荣誉观念的形成,固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倡导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影响和支配,同时也与人们的人生哲学和道德理想有关。原始社会的英雄理想,决定了力量和勇敢曾经是古代社会氏族成员所具有的主要美德,因而最勇敢和最勤劳的人就享有最大的荣誉,从而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尊敬。随着中世纪封建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原始社会的英雄理想被宗教道德的“最粗卑的迷信”和忠君孝亲的理想人格所代替,等级、特权和门第就成为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尊严和荣耀,因此,“学而优则士”就成为封建知识分子的最大追求。在资本主义社会,狂热地颂扬个人享乐和个人幸福的理想以及虚伪的“两重生活”的人格,决定了人们追求荣誉的动机和行为完全淹没在冷冰冰的金钱主义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资本家只是作为资本的人格化才受到尊敬。”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确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崇高人生观和道德理想,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荣誉观。它向人们指出,个人只有投身社会,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实现共同富裕而努力奋斗,才是人们应该追求的最高荣誉。“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和拜金主义,绝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和道德理想不相容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否定集体主义的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恰恰相反,只有在集体主义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指导下,才能尽快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那种为了钱,可以不讲道德、不讲荣誉、不要良心和人格的思想和行为,是与集体主义的道德精神背道而驰的,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可以说,荣誉范畴体现了一定社会、一定集团道德上的理想人格,或者说,是一定社会、集团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格化,体现着该社会、集团成员做人的基本方向和人格标准。只有确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崇高的道德理想的人,才能够正确地认识个人同他人和社会的关系,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形成正确的荣誉观,从不违背良心,不要人格去行为,始终地保持着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