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实施的社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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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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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道德实施即指将接受到的道德影响转化为善良行为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操作方式,并通过监督、仲裁、矫治三种机制及其各自的实施方式而得以实现;此外,道德自审、道德公审和责任意识也是道德实施必不可少的要件。这些构成一个完整的道德实施的社会系统。

       道德实施是指将接受到的道德影响转化为善良行为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操作方式,是指如何将道德意识见诸于社会行为的制约机制,是设定每个人在接受了社会的道德教育以后,去考核其教育效果的运作体系。监督、仲裁、矫治是具体的操作方式和制约机制,它们组成考核道德效果的评估运作过程。

      

       一、监督机制及其实施方式

       监督,是对道德行为现象的发现、“举报”和督促方式。发现是十分重要的。有所发现才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有发现才会知道问题在哪里,行程如何。发现,是监督的第一个工作。发现以后,要“举报”,要张扬,要公布,这样才会引起借助社会力量行使监督职能的功效。“好事爱讲,坏事怕传”。监督机制的第二个工作就是要“传”,把不道德行为示之以众,叫行为主体脸红、害羞。当然,这并不是监督的目的。监督的目的是督促行为者改过,这是第三个工作。三个工作统一起来才构成监督的全部过程。

       腐败,是因为权力没有监督;放荡是因为生活失去警钟。好事无人夸,坏事无人抓,就是道德实施中监督机制生了锈,或者遭到破损,于是才出现“人欲横流”的不幸局面。实施道德的监督机制,不妨可以采用“流动哨”、“记事牌”、“讲评会”这些形式。

       “流动哨”是活跃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的发现者。如果车船码头、商店公园等公共场所都有一批关心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秩序的热心人,都有一批为捍卫道德原则而“爱管闲事”的义务员,都有一批“礼先下士”的带头人的话,那么,他们就是“流动哨”的执勤人,是道德行为的社会哨兵。他们在“发现”中敢于向行为者本人提醒,就起到了“举报”的作用,提醒后敢于叫行为者调整自己的行为,这就是督促。这种人没有额外的“津贴”,也不是专职的编制,纯粹是道德的呼唤和良心承担的责任而驱使他们去维持社会的秩序,使他人也合于德性而行动。这种人是道德的使者。人人都有使灵魂合行德性而行动的义务,因此人人都有履行“流动哨兵”的权利。

       “记事牌”是以信号系统显示和传递的监督形式,它或以“意见簿”、“公布栏”为载体,或以“生活拾零”、“社会辣椒”等栏目见于报端。这些形式所表现的内容都以社会现实中出现的偏离道德要求的行为作题材,或以本单位的现象作警钟。它要求内容真实,以实说话;态度端正,与人为善。记事牌与流动哨所不同的是,流动哨是面对面的监督,记事牌是借助于媒体去监督;记事牌具有昭示的效应,能使没有经历过这个“事件”的人了解这个“事件”,流动哨具有直现效应,只有正在经历这个“事件”的人才参预监督。记事牌所具有的特点使它成为流动哨所不可替代的一种监督形式。记事牌与流动哨又是相联系的,“记事”的内容是“流动”中发现的,因此它是流动哨工作的延续。由于记事牌是以文字作符号对流动哨的发现的再公布,因此不会写字,不会识字的人又被这种形式拒于“牌”外。当然,随着教育的增进,这种困难会越来越得到克服,因而这种并非面对面的监督形式会被越来越广泛的采用。

       “讲评会”是集流动哨和记事牌的多种特色的另一种道德监督形式。即利用班组学习的时间、社团活动的安排或闲暇沟通的机会,对所见所闻的道德现象进行交流,既通报情况,又亮示自己的体验,发表简短的评语。这种形式既可补流动哨中传播面域不广之短,又可扬记事牌中未曾经历过此事也了解此事之长;既可补记事牌中借媒体传播而受文化水平限制之短,又可扬流动哨中口叙传播省时迅速之长。讲评会要加以注意的是必须以“真实”作基础,因为讲评不是“即席”发表言论,而是事后的回忆和描述。凡是回忆或描述,都易受回忆或描述者的逻辑或非逻辑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水波效应”。所谓水波效应就是距离发生事件的时间愈长或发生事件的地方愈远,所回忆或描述的事件就偏离原型愈大。犹如在池水中投入一小石,最初泛起的水波是圆的,波及愈远,圆形愈加不圆。产生水波效应的原因是与回忆或描述者的知识掌握程度、概念清晰与否等逻辑因素有关,也与其情感、好恶等非逻辑因素有关。讲评中避免或减少水波效应的根本办法是遵守客观真实性原则,和平时提高自身的道德认知能力,改善道德认知结构。“讲”要真实,“评”要公允。对讲评者的讲评也存在道德“监督”的问题。

       “监督”机制已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被逐步重视,“质量跟踪万里行”和铁道部决定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国家机关、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铁路建设的代表中聘请一万名部级“路风监督员”(见1992年3月14日《光明日报》1版)的办法就是由设置经济监督向设置德风监督的一种转化发展趋势。这种趋势要成为广阔的现实,重要的是公民的参预意识。

      

       二、仲裁机制及其实施方式

       仲裁,又称公断,是道德评价中发生争议或纠葛后,将争议或纠葛提交能信得过的“参照系”审理,由其作为判断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参照系”可以是经验丰富的长者,也可以是素有深交的朋友,还可以是阐释清楚的书籍或图片。道德仲裁,最终还是自我仲裁,不过这个自我既不是“已存的自我”,也不是“现存的自我”,而是“应存的自我”。因为道德纠葛本来就发生在“已存的我”和“现存的我”之间,是“我有道德过失”,并在遭到监督后处于不服或疑虑状态时,急需作出选择或判断要求的道德活动。仲裁时所以需要“参照系”作为“第三者”参预意见,那是为了给“应有的我”予以支持或解题,最终作出结论和接受结论的还是“应有的我”。

       道德实施中的仲裁不同于法律上的仲裁。其一,不设仲裁长,不把“仲裁员”在判断善恶是非中的不一致意见再提交另一个更具特殊身份的人去再判断,而是要求自我消化。其二,不设专职“仲裁员”,没有以“行使仲裁审理”权力的专门人员。道德上的善恶是非以自识为主要方式,仲裁结构只提供评判的参照系数或参照范例,最后的决断还是靠行为者本人去结论。其三,没有专门供“仲裁员”行使权力的机构,即不设“仲裁庭”。道德仲裁会为你提供条件或场所,但这种条件或场所并不是权力行使机关。一句话,道德实施中的“仲裁”是道德实施的一种方式,并不象法律实施中的“仲裁”那样是一种制度。制度是必须遵守的,方式是自由选择的,“思过房”、“劝君室”、“陪伴部”是为道德仲裁提供条件或场所的一些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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