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人的价值”辨析

——兼论两种不同的价值思维方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现代认识论研究

       怎样合理地说明人的价值,是价值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从理论上看,如何理解人的价值,一方面取决于怎样理解“人”,另一方面取决于如何理解“价值”。实际上这两方面又是一致的。因为价值问题的核心和实质,也是人的问题,即人的地位、作用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问题。

      

       一、价值本质的“关系说”和“属性说”

       历来对“价值”本质的理解和规定,有“理念说”、“实体说”、“属性说”和“关系说”等几种不同的基本方式。前两种在我国很少见,后两者则比较常见。

       价值的“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人们根据“一事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种属性、特性”,而相信价值是事物自身内在的东西,或它的外在表现。其特点就是把价值归结于有价值者本身,如把事物的使用价值归结为它的“有用性”,把美归结为某种形状上或颜色上的结构、比例,把道德归结为某种终级的天理和人性,等等;认为事物的价值不随事物同他物的关系而改变,只是在这些关系中不断地表现出来。因此“属性说”的思维导向,往往是力图从事物自身找到其价值的最终不变的存在和尺度。

       价值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而是人类生活特有的主客体关系现象,是主客体统一的一种特定的质态。属性可以“有用”,但“有用”并不是属性。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即使客体不变,它对主体的价值也会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因此“关系说”强调价值“因人(主体)而易”,即它是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发生并发展变化着的,重视对价值的主体性、具体性和历史性的分析。

       价值的“属性说”和“关系说”是彼此不同的两种价值思维方式。它们在理论和逻辑的起点上就已不同——一个肯定价值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另一个则根本否定。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思维框架,各自有不同的方法、逻辑走向和概念范畴系统来说明现实的价值问题。因为在这里涉及“价值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同一学说不可能采用两个彼此对立的规定,否则就意味着理论的不彻底甚至混乱。所以一般说来,虽然二者在科学上有平等的权力,但在严格的彻底的科学体系中,它们实际上却是互不相容的。

       在笔者看来,属性说的根本特点或者局限,在于它实际上先验地、直观地认定了事物的存在、属性与价值之间的直接同一。这样一来,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处处能够感觉到的事物的存在同事物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就被一笔抹掉了。人们可以问:假如事物的某种属性就是它的某种价值,那么此种价值与该属性之间是否是单值相关、不可分离的?按照属性说的逻辑,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价值就是属性本身,那就意味着事物的属性不变,它的价值就应该是一定不变的。然而谁都能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譬如一双鞋的尺寸是40码(这是它的自身属性),那么它是“可穿”(有正价值)的还是“不可穿”(无价值)的?黑格尔的作品具有高度思辨性,这一属性意味它的“可读性”强还是差?一个人的表现,对这群人来说是善的,而对于另一群人则可能是恶的。那么这个人的表现究竟有“善性”还是“恶性”?现实中事物的属性不变,而价值“因人(主体)而异”却是个不能忽视的普遍现象。属性说不注意这种区别,便容易导致凝固化、绝对化的价值思维。它要么无法解释这种普遍的现实,要么不得不求助于这样的概念游戏:“鞋既有可穿性,又有不可穿性;这个人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等等。这种回答迄今还很常见,人们误以为这是在肯定事物属性的多样性,其实它们不是一回事。即使按照属性说的方式,也应该说鞋既有“可穿性”,又有“可观赏性”、“可收藏性”等等,才是肯定“属性的多样性”。而这里却不是。它实际上是陷于一种概念的错乱。相对而言,“关系说”的优势则在于,它能够促进我们对具体的对象关系加以具体的分析,从而认识并揭示现实中价值现象极其多样化和丰富性的根源和实质。

       国内学者尚未见有完全主张价值“属性说”的,但有一种“二重化”主张,认为“关系说”只适用于“外在价值”,而“内在价值”则要用属性说的方式来说明。例如把“事物满足人的需要”叫作“功用价值”,认为这是表层的含义;更深一层的含义是事物“本身具有优异的特性”,这是“内在价值”;有的明确说“事物的价值有二重性:其一是事物之外在价值,即事物对于人的价值。其涵义是:某事物对于满足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人(个人、集团、社会、人类)的某种需要的效用。其二是事物之内在价值,即衡量同类事物之间孰贵孰贱、孰高孰低的标准”(何祚榕《什么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人文杂志》1993年第3期)等。不难看出,这里的“二重化”实际上是同时采用了两个彼此不同的“价值”概念,本身就出现了概念“不同一”的形式逻辑毛病。同时经过分析也可以看到,所谓“优异”二字,即已是价值概念,与“善”“美”等同类。用“具有优异特性”来解释内在价值,毋宁说“内在价值是事物本身具有有价值的属性”,即“属性”要用“有价值”来规定,实际上并未解决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说内在价值“是衡量贵贱的标准”,这只是指出了某种价值对于其他价值的相对功能和意义,同样也不能说明这种价值本身是什么。价值“二重化”方式的失误,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属性说”的不彻底性。

       讨论人的价值,需要有一个可靠的,尽可能科学、合理、逻辑一贯的“价值”概念,才有助于在一个相当的层次和范围内寻求认同和深化。通过对“两说”的历史考察和理论思考,国内不少学者,包括笔者在内,目前对价值的本质倾向于“关系说”的方式。我们认为“关系说”比“属性说”要更深刻、更彻底和合理。应用于人的价值问题上也是如此。

      

       二、人的地位与人的价值

       说到“人的价值”,首先有个命题的含义问题。在现实中能发现,人们说到“人的价值”时,各自头脑中的实际所指,是有所不同的。例如:(1)“人的价值”是指“人有(能提供)什么价值、用处、意义”等等,即对人的评价。如说“人的价值就在于贡献、创造、满足需要”等。其特点是把“人”作为一定的客体、评价对象来看待。(2)“人的价值”是指“对于人的价值、意义”等,即强调价值的属人性。如说“一切价值都是人的价值,非人世界无所谓价值”。其特点是把“人”当作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和价值标准,以此来规定和判断价值。(3)“人的价值”是指“人对人的意义”。这里前一个“人”是客体,后一个“人”是主体,即强调人的价值的社会关系性质和实践的意义。其特点是把“人”当作自身价值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统一。(4)“人的价值”意指“人之为人的本性、特质、特性”等,即某种意义上的人性本身。如说“人就是价值”,“人的生命和存在就是人的价值”等。这里的“人”并不作为特定的主体或客体,其“价值”的含义主要是一种对“存在”的描述。(5)也有人把“人的价值”与人的某种(理想的)状态、境界等看作是同义语,如“人的自由就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就是人的价值”。这种说法同前者相似,只是更侧重于人的内在特质,强调人的价值是人的内在特质的外在实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