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行为之事实如何与行为之应该如何以及联系二者的道德目的,是伦理学基本对象;利己与利他关系,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以及己他两利主义,是伦理学基本流派。利他主义只主张“无私利他”,其代表当推孔子、墨子、耶稣、康德;合理利己主义只主张“为己利他”,其代表公认是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个人主义只主张“单纯利己”,其代表为杨朱、庄子、尼采、海德格尔、萨特;己他两利主义既主张“无私利他”,又主张“利己不损人”,其代表主要是达尔文和费洛伊德。 关键词 无私利他 为己利他 单纯利己 一 伦理学对象 伦理学虽然是古老的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已有二千多年历史;但是,关于伦理学的定义与对象,却一直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不过,如今已有两点基本得到公认: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道德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那么,由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伦理学只研究伦理行为应该如何,而不研究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否!因为,价值科学表明,伦理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不过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道德客体)对于社会(道德主体)制定道德的目的的效用。所以,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是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只不过,仅仅伦理行为事实如何自身不能产生和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只有当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才能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等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符合;伦理行为不应该如何等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不符合。 因此,伦理学对象就其基本结构来说便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它是伦理行为(客体)不依赖道德目的(主体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无论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的固有属性,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叫做“道德价值实体”或“道德实体”,属于“道德客体”范畴。对于这部分的研究,很多人(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以为属于心理学。他们的错误在于把行为与伦理行为等同起来,而认为这一部分研究的是行为。其实,这一部分研究的并不是“行为”而是“利害人己行为”,即伦理行为。对行为的研究固然属于心理学,但对利害人己行为、伦理行为的研究却不属于心理学而属伦理学。 第二部分是“道德主体”,也就是伦理行为的管理者“社会”,亦即社会的道德属性(社会的道德需要、社会的道德起源、社会的道德目的、社会的道德结构、社会的道德类型、社会的道德规律等等)。这部分的核心是道德目的,因为道德目的即道德价值标准,它是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的标准,唯有借助它,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才能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 第三部分是“道德价值”,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它是伦理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伦理行为的关系属性,叫做道德价值或道德、道德规范、道德准则。 于是,伦理学对象的基本构成便可以表示如图:
从伦理学对象的三大基本构成可以得出结论说:伦理学是一种行为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利害人己行为的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利害人己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当如何的规范的科学。这个界说,先哲多有论述。杜威说:“伦理学者,研究行为而辩其正邪善恶之学也。”①斯宾塞说:“伦理学者,研究一般行为中最进化之人类行为,及其直接间接对于群己福利之促进或阻碍者也。”②翁德说:“伦理学为创始之规范科学,首当察核道德生活之事实,其规范概念乃由事实之境移入法则之域。”③ 但是,如前所说,这仅仅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及其结构,或者说,是理论伦理学的对象及其结构,而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及其结构。因为它仅仅使我们从理论上说明了什么是科学的优良的伦理行为之应该、什么是科学的优良的道德;但还没有解决如何使人们实际遵守这种应该、这种道德。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道德从而使道德得到实现?通过道德评价与品德培养:道德评价是道德的实现途径;品德则是道德的实现。二者构成实践伦理学对象,是一切伦理学都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穆勒说得好:“对于任何经人假定过的道德标准,往往有人问(并且应该这样问):这个标准的制裁力是什么?人遵守它的动机是什么?或是(问得更明确些):它的义务性的来源是什么?它用什么力量使人遵循它?伦理学必须对这个问题答复。”④ 这样,伦理学便由理论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构成。理论伦理学是关于如何确立科学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伦理学,也就是关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当如何的规范的伦理学,它通过研究社会的道德属性而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推导出伦理行为应当如何的道德规范;实践伦理学是关于如何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伦理学,也就是关于道德评价与品德培养的伦理学。准此观点伦理学便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伦理学的全部对象、结构、顺序便可以归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