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14)02-0108-05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激发了人类关于时空印象的重新解释,也拓展了个体的意识范围和生存样式,但也越来越成为各种问题和危机的多发地带。虽然网络危机的能指范围十分广泛,但其所指涉及的意义领域更多地与道德相联系,网络危机因而被视为道德危机,这是由于互联网技术在传统形式上的主体与道德决定之间设置了心理屏障,行为者的身份隐匿增强了个体的道德彷徨。技术建构的虚拟世界深刻表明,人是技术系统难以分离的构成要素,互联网技术与社会文化的结合促使人们对网络危机进行必要的哲学反思。 一 网络危机中的技术与道德难题 针对网络危机的哲学反思,应当从网络技术与道德的关系中分析导致危机的深层原因,其中主要涉及身份隐匿问题、虚拟社会与陌生人社会问题以及事实与价值关系领域中的休谟难题。 (一)网络技术与身份隐匿 如果不承认技术力量的绝对化取消了自由问题,那么网络危机的所指就限定于道德危机,但是更多的人基于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区别,认为网络参与者的身份隐匿是网络道德危机的总根源。事实上,身份隐匿并非网络道德危机的独特因素,现实社会中许多侵权行为也与身份隐匿相联系,例如蒙面劫匪、造谣中伤、敲诈勒索等行为都是有意将身份隐藏起来,即便是明目张胆的嫌疑人总会在事后隐身而去,很少有人能够“敢作敢当”。但不同的是,现实世界的身份隐匿出于“故意”,网络参与者的身份隐匿则纯属“无意”,因为网络技术在客观上使个体的身份隐匿合法化。然而,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所隐匿的真实客体并不仅仅是身体,而是某种内在感受,如羞耻感。不过,如果认定技术而不是人成为网络危机的始作俑者,那么将责任推托于技术就成为自我逃避的最富有解释力的选择。超越论者的技术哲学观点强调,技术是威胁人类主体及其自由的力量,是一种自主的、强大的非人的力量,技术与人是冲突的,技术首先使人异化于自然,然后是文化,而且还异化于技术本身。[1]2可见,网络参与者能心安理得地逃避责任,就是将技术视为不道德行为的辩护者。 (二)虚拟社会与陌生人问题 互联网中身份隐匿导致的道德状况,在现实社会中也存在可参照性,网络身份隐匿是现实世界中陌生人社会的技术化和普遍化的形态。陌生人社会是现代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表现为人员流动频繁,道德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人群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使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同时引发公共道德领域的危机,如见危不救、道德冷漠等等。网络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陌生人关系领域中的人际性征,随着行为者身份由现实中的生疏到网络中彻底隐匿而在虚拟社会中持续发酵。 虚拟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共同特点是人际冷漠,冷漠是道德危机中更为致命的存在状态。人际冷漠并非“丛林法则”中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漠不关心。在现实世界中,人际冷漠是现代性主体意识的极端化表现,网络技术则使主体性在虚拟空间中无限放大。不同之处在于,陌生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往往表现为礼节性的疏远,相互冷漠但不至于冒犯,但在网络中不仅疏远而且常常伴随着有意无意的挑衅。 与传统熟人社会相比,陌生人社会和虚拟社会面临着传统道德规范缺失与滞后的风险。有学者认为,传统道德的调节范围是熟人社会,而现代道德则着力调整陌生人社会关系,但陌生人社会依然缺乏适当的规范。[2]对于道德冷漠程度空前超越陌生人社会的虚拟社会而言,尽管出台了许多规则和法令,但在本质上并没有解决网络危机。例如,虽然人们凭借网络技术屏蔽不良信息,但彻底地实现信息对称仍然面临许多困难。这一状况表明,由于现代社会出现了处于传统伦理视野之外的具有崭新性质的活动领域和利益关系,要调整这些活动和关系,必然面临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某种空白而导致的道德困境。[3] (三)网络技术的休谟难题 网络危机的形成涉及人、技术与道德三种要素。虚拟世界是人类利用技术手段对自然界的人类社会生活进行的人工仿制和再造,人不可能独立于虚拟世界之外,并且在虚拟世界的建构过程中人也被重新构造出来。马克思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指出“技术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或人的本质的表现”[4]。但是马克思对“人与技术的实践关系”的彻悟并不能为解除技术危机提供现成的答案。在更多的人看来,休谟难题始终困扰着技术危机,这就是如何从“人与技术的关系事实”中推出“人应当如何”的问题。与一切技术危机相似,网络危机的发生学原理如果回避休谟难题的挑战就难以令人信服。 由于不能从事实推出应当,道德就从事实中分离出去,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可谓贻害无穷,无论是政治、法律还是经济、技术等行为都不再承担或者并不一定要承担道德责任。如马基雅维利主义将道德从政治中分离出来,从而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实证主义法学将道德从法律中分离出来,成就了“恶法亦法”;西方古典经济学中将道德从经济中分离出来,使现代人变为“经济人”。对于网络危机,休谟难题的本质是将道德与技术相分离,这样人们就将网络危机归咎于技术,并且以各种理由摒弃道德规范,由此引发的结果就是病毒入侵、信息窃取、色情暴力、诚信沦丧等等所有的灾难性后果。可见,如果从人与技术的关系事实中不能推出人应当如何的话,网络道德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与应有的权威。同时也有必要指出,网络技术之于道德与休谟难题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理论重合度,例如网络购票中的“抢票”行为(恶意软件除外)显然在道德意义上无法顾及最急需的旅客,票源分配的原则是时间(先后)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操作的熟练程度甚至是网络运行速度,因而对“秒杀购票”的行为难以进行道德评价,如果以“技术排斥道德”的方式来判断很难使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