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演变及其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聂文军,汕头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是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大主题。在西方伦理学的历史发展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呈现出从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到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再到德性伦理复兴的阶段性变化。这一辩证演变过程对我国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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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2-0041-05

       综观伦理学研究的派别划分、内容构成和研究主题,我们可以看到,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美德伦理)及其相互关系乃是现实道德生活的重要内容和伦理学相关理论研究所关注的重要主题。一般而言,规范伦理通常是一种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德性伦理则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品格)的培养(培育)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①。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间既有当下社会中的横向关系,也有社会历史发展延续中的纵向关系。在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道德生活与伦理学理论中都既包含着规范伦理也包含了德性伦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生活中和伦理学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别。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都既离不开规范伦理,也不能缺失德性伦理。但是我们现在所需要的究竟是怎样的规范伦理和怎样的德性伦理?我们所需要的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的历史演变,对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怎样的参考价值?从历史的视角考察西方伦理学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的动态演变,揭示其辩证发展规律,深刻把握当代社会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应有的、特定的相互关系,不仅有助于推进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而且能够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特别是对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作出应用的理论贡献。

       审视西方伦理学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窥见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呈现出了一个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变化。西方古代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都高度重视德性伦理,德性伦理处于伦理学的中心;近现代时期则开始忽视德性伦理而把规范伦理置于中心地位;现当代时期,规范伦理陷入困境,德性伦理呈现出走向复兴的态势。

       一、西方古代时期,德性伦理处于中心地位、德性伦理高于规范伦理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一直到欧洲中世纪的古代时期,德性伦理处于中心地位,德性伦理高于规范伦理和支配规范伦理。

       在古希腊时期的伦理思想中,德性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和丰富内容的概念,“德性的概念,正如奥斯特沃特指出的,在所有希腊伦理学体系中都是根本性的概念。在希腊人的最初用法中,它被用来指武士的高贵行为,例如在荷马史诗中,德性的意义几乎等同于勇敢,以后它也被用来指那些卓越的公民在城邦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的美德或品质,并逐步地用来指任何人、生命物或器物的显著具有的优点”[1]。虽然古希腊时期的德性概念内涵丰富而宽泛,但这一概念着眼于对象的品质而非零散的具体行为则是共同的、不变的。

       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对行为的伦理规范,古希腊社会也不能例外。苏格拉底(公元前468—400年)被视为西方伦理学的奠基者,他极力反对对既有传统伦理规范的盲目遵从,认为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人生,把道德建立在个人自主和理性的指导之上,倡言“美德即知识”、“知识即美德”。苏格拉底认为一个人的知识、意志和行为都是统一的,是其心灵(灵魂)内在统一的表现,具备整全的道德知识、能够分辨善恶是非的心灵(灵魂)乃是善的心灵(灵魂),善的心灵(灵魂)必然做出道德的行为而决不会做出不道德之事;可见德性伦理着眼于人本身,着眼于整体,德性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处于主宰、核心地位。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秉承苏格拉底的路线,主张只有以自己的理性(智慧德性)为指导操修勇敢和节制德性的人,才能成为一个具有正义(公正)德性的人,才能成为自我和谐的人和幸福的人,“公正的灵魂和公正的人就生活得好,而不公正的人就生活得坏。……因此公正的人幸福,而不公正的人不幸。”[2](P146)与此相对应,柏拉图认为城邦的公民必须——而且只有——按照各自所属的阶层和禀赋培养和践行其德性,统治者具有智慧德性、保卫者具有勇敢德性、生产者具有节制德性,各阶层各安其分、各守其德,整个城邦才能是正义的、和谐的。虽然柏拉图认为智慧和勇敢分属不同等级的人,各种情欲以及快乐和痛苦只是儿童、妇女、奴隶和下层平民的本性,真正在理性指导下的有节制的欲望只能在少数人即那些出身高贵、受到良好教育的人中间才能见到;但他主张节制应该为各等级的人所共有。只有大家都有节制的德性,才能产生一种和谐,各等级之间以及各等级内部才不至于相互争夺。柏拉图把节制作为不同阶层的人所共有的一种德性品质,只有培育了城邦社会全体成员的这种德性,才能有效地约束他们的各种行为,达成社会的正义与和谐。斯多葛派的学者也指出,“各种德性是彼此相通的,有一种德即有许多德,因为许多德的箴规是共同的……”[2](P228)从这些关于德性的阐述可以看到,各种德性都是指向人的品质、指向人本身的,德性是一项着眼于人的整体、着眼于人的整全性的伦理要求。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明确肯定德性乃是一种习惯或品性;虽然古希腊时代的德性概念有超出人类范围的宽泛运用,但“人的德性,就一定是那种既能使人成为善人,又能使人能圆满地完成其功能的品性”[2](P295)。亚里士多德对德性的探讨基本上是针对人的,他把人的德性区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道德德性)”,理智德性——分为理论理性的德性和实践理性的德性——是理性活动的德性,可以由教导而生成,智慧是理论理性的德性,明智是实践理性的德性;伦理德性是欲望活动的德性,必须通过习惯而形成。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并非截然二分,伦理德性的实现终须有理智德性的参与。亚里士多德把智慧视为人的最高德性,“思辨是至福”。在他看来,幸福乃是人所特有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人所特有的活动乃是其理性灵魂的实现活动,因此,理性的沉思的、认知的活动或生活就是人生最大最高的幸福。与针对具体行为的规范伦理相比,着眼于人的整体(统一性)的德性伦理呈现出“先立乎其大者,其小者不能夺也”的优点,更显出高屋建瓴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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