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伦理的正义”概念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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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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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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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界,关于伦理、正义和马克思哲学的争论,已然推动了对马克思批判现代社会结构的思想根基的广泛讨论。我们认为,这种讨论从一开始就应当说明马克思的理论建构过程中的某些预设:关于马克思是否在其现代社会批判当中援引伦理准则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对马克思的著作的重新释义来作出否定的回答的;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基础是后黑格尔的,马克思把康德“形式主义”、“空洞”的普遍主义伦理学,转变为对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根基的探究,由此对一切人的自由的预期,也只有作为对世界历史进程中的本质的东西的理解才能合法化;正是在马克思对伦理立场的基础性批判中,绽露了现代主流的合法性正义仅仅是最低层次的“正义”,但它却被现代道德—政治哲学张扬为正义的一般形式,惟有此种批判,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才不可能萎落为无批判的实证主义。

       一、“马克思哲学”与“伦理学”:两种思维间的歧异

       正义究竟是一个伦理概念还是一个法权概念,这取决于人们判断该概念的视角。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追究往往很难超出伦理和政治法律的范围。马克思的正义观却不同,它具有更为广大而深远的意义,因为它并未独立分析具体的正义问题,而是在对以往各种视角的比较和超越中,据以形成以共产主义为视角的正义论。

       罗尔斯立足于道德概念来解释某种类型的正义原则。他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可以概括性地统合到道德概念。①诸如人类解放、普遍利益、联合起来的个人,都属于道德概念。但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可能的角度看,它们又都属于正义概念。因此,“伦理的正义”的连结是必要的,因为它终止了两者间的撕扯和冲突。然而,在我们看来,这样的连结在理论上有可能模糊“规范”与“秩序”两种不同的思维,在实践上混淆正义自有的规范、领域与道德自有的地盘。从唯物史观看,一切道德和法的效力本质上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道德哲学或法哲学中,理解道德或法的重点乃是去理解它们的源头或效力的基础。有鉴于此,企图以被伦理化的马克思主义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方式,并非适宜。一方面,它忽视从关乎人的存在方式来理解正义;另一方面,它立足于关于世界秩序的道德观点去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由此,伦理化的马克思正义概念将陷入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

       在正义观上,马克思之所以要批判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的观点,就在于他是忠实的世界历史进程的“阐释者”。从这一观点看,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因其对人类平等的先验信奉而在一定意义上寄生于浪漫主义的“至善”(整体善)追求。但马克思哲学并没有为“至善”提供基础的伦理学留下位置。依据马克思哲学,善就是合时代的“现实的东西”。它的意义更应该在人类存在方式的解释视野上加以确定。比如,马克思说的“历史本身就是审判官,而无产阶级就是执刑者”②的观点,对无产阶级的存在方式做了明确阐释。在此我们看到,这是关于无产阶级历史性存在的观点,而不是追寻美德的“高谈阔论”。它直接触及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基础:马克思哲学是以全部人类历史为研究对象、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正是由于从历史大尺度思考问题,马克思哲学在一定意义上避免了根据伦理道德来决定一种社会制度能否存在的做法。

       立足于20世纪的美国社会,罗尔斯等人探讨了特定社会之具体内容方面的正义规则。面对这个事实,有学者发现,如今可以像读亚里士多德那样详细地研读马克思,藉此弥合马克思跟我们时代的“脱节”,并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设置或寻求伦理基础。在此类的比较讨论视野中,根本的主张在于抬高伦理道德在马克思哲学中的作用,甚至排除一切其他可能的价值关联方式。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马克思伦理道德批判的焦点被模糊化。

       19世纪末以来,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解释便始终隐藏着阐释定向上的自相矛盾。造成矛盾的主因可以概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独断论的非科学的形式束缚,把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预测看做没有实质内容,因此产生了一种“飞地理论”。这种理论强调,要关注存在于主流文化边缘的小团体生活或微观政治,以取代经典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解放的“宏大叙事”,并把自己的任务的一部分看成是创立一种新道德。③这也是当前人们对马克思正义观建构中的关键一步;④另一方面是单纯从马克思的论著中寻找答案。人们或许看到,在马克思的著述中,不容易找到关于正面论述正义的段落,但反过来又把它当作“谜”提出来,正如罗尔斯所说:马克思正义概念是个悖论。⑤据此,学者们认为马克思似乎抛弃了正义概念。

       情况是否真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只要仔细阅读《资本论》等著作,就会发现,若说马克思哲学存在“正义的缺席”,那它本身实质上是一种适当言说的“缺席”,是一种把马克思哲学与正义概念之间深刻而内隐的关系,勾连为切中时代的当下具体情境的“缺席”。换言之,那种指证马克思哲学观念上的矛盾实则是主观、武断解释的后果。实际上,所谓马克思主张表征为绝对价值的正义概念⑥与其内容,只是由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相对正义概念的矛盾;所谓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概念,包含了规范性概念(作为抽象规则)和功能性概念(期待被遵循)的矛盾;等等,所有这一切的说法,都遮蔽和转移了马克思探究伦理正义规范根据的宗旨。而只有种种的立场已先行预制了对马克思哲学阐释的方法二元论,才会导致在价值思考与存在探讨之间的这种分裂。这同伯恩施坦那个著名的例子⑦是一样的。只要人们全然忘记马克思历史科学方法论,忘记奠定于经济的优先性的总体性观点的重要性,这样的错失就难以避免。对于我们来说,作为方法论的唯物史观的总体观,对于正义概念及其具体材料的阐释的积极意义在于,揭露德性的失败和世界历史进程的胜利之最为极端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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