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自明性与知识性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道德(道德选择)究竟是一种自明行为,还是一种必须借助于知识方能获得的行为。苏格拉底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最为典型的回答,他说,“美德就是知识”,意即道德不是自明的,它必须借助知识方能获得。苏格拉底的“美德就是知识”命题曾是一个在西方哲学史上被哲学家们广泛接受,因而意义极其深远的命题。然而,到了近代社会,康德对这一命题提出了挑战,认为“道德是自明的”。也就是说,道德无须任何知识。那么,道德究竟是自明的,还是必须借助知识的?厘清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 从康德的道德自明性说起 康德在自己的伦理学中论证并且捍卫了道德自明性理论。康德把道德看成主观的个人行为准则符合客观的普遍道德法则。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知道我们主观的个人行为准则是否符合客观的普遍道德法则呢?换句话说,我们是否需要借助某种知识才能知道如何选择道德行为,并且判断自己的行为乃至别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法则呢?康德认为,道德是无需借助任何知识的自明行为,人们“很容易而且不加思考地就可以看出”①。他说:“准则中的何种形式适合于普遍立法,何种形式不适合于普遍立法,这一点最普通的知性没有指导也能分辨。”②康德对于道德自明性观点做了形式化的论证,这种形式化的论证恰好与他的形式化的道德理论相互一致。他的论证方式就是追问个人的主观行为准则是否能够客观普遍化:若能,就是道德行为;反之,则是不道德行为。例如,有人把“用一切可靠的手段增大自己的财产”定为行为的准则。现在,假如他手中有一属于某个已经去世,并且没有留下任何相关字据的人的寄存物,根据他的准则,他自然想要这一寄存物,那么,他如何才能知道这一准则是否可以被看作普遍的道德法则呢?那就是看它能否普遍化(能否具有普遍立法的资格)。显然,若把这一准则普遍化,就不会再有任何寄存物了,所以,它并不具有普遍立法的资格。 康德的道德自明性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自明性?为了深入分析康德的道德自明性理论,我们必须先行分析满足道德自明性的一般条件。道德的自明性意味着把知识排除在道德(道德选择)之外。我们认为,与道德选择相关的知识其实应该包含两个大类,即理智知识和道德知识。理智知识是一种事实知识,它是一种关于道德现象之真假的知识,我们通常将这一知识称为“认识理性”的知识或“理论理性”的知识。理智知识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辨别道德现象的真假,以便为人们的道德分析和道德选择提供事实基础。由于理智知识并不直接参与道德选择而只给道德分析和道德选择提供事实基础,所以它与道德的相关性应是一种“间接的”相关性。道德知识是一种价值知识,它是一种关于道德现象之善恶的知识,我们通常将这一知识称为“道德理性”的知识或“实践理性”的知识。道德知识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在已经认清所要分析的道德现象的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进行道德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由于这一知识直接参与了道德选择,所以它与道德的相关性应是一种“直接的”相关性。鉴于与道德选择相关的知识包含了理智知识和道德知识两类,所以,满足道德自明性的一般条件在于:或者排除理智知识,也就是说,道德的自明性是针对理智知识而言的自明性;或者排除道德知识,也就是说,道德的自明性是针对道德知识而言的自明性。当然,它还可以表现为,在排除理智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排除道德知识。 康德的道德自明性首先是排除理智知识的道德自明性。我们可以参照康德对于幸福论伦理学的批判来进行分析。康德伦理学与幸福论伦理学的差异之一就是形式伦理学和质料伦理学的差异。康德把形式化的道德法则作为道德的标准和目标,认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需看行为者的个人行为准则是否可以在形式上被普遍化;幸福论则把快乐、幸福作为道德的标准和目标,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需权衡该行为能否给人带来幸福。康德认为,若能正确地把道德看成形式化的道德,那就必然会得出道德自明性的结论;但是,若是错误地把道德看成幸福论的道德,那就必然会得出道德需要知识的结论。理由在于:“……凡是带来真实而持久的好处的东西,如果要把这好处扩延到整个一生的话,都总是包藏在难以穿透的黑暗中,并要求有很多聪明来使与之相称的实践规则通过临时应变的例外哪怕只是勉强地与人生的目的相适应。”③因此,若像幸福论那样把幸福这一质料看成道德的标准和目标,那么,为了符合这一标准,并且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借助很多的“聪明”。这里,体现聪明的知识显然就是一种使人精明的理智的知识(例如科学知识)。由此可见,康德的道德自明性理论所要排除的知识首先就是理智知识,他的道德自明性首先应是排除理智知识的自明性。 除了理智知识之外,康德的道德自明性是否也是无需道德知识的自明性呢?康德所谓的道德知识就是道德法则,以及由道德法则作为基础而演绎出来的一切其他知识。其中,道德法则是全部道德知识的基础,它不仅是判断善恶的标准,而且也是道德行为动机(责任、义务、敬重)的源泉,还是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该追求的最高道德目标。我们认为,若从康德的先验论出发,康德确实主张道德知识的自明性;但是,若把康德的先验论看成一种错误加以排除,那么,在他那里,道德知识就是一种道德选择必须具备的条件,他在讨论道德问题(包括道德选择)时,时时处处都在实际运用着道德知识。因此,在避开先验论的意义上说,康德并不主张道德知识的自明性。 严格地说,康德的道德自明性仅仅是针对理智知识的自明性。问题在于,康德的观点究竟是否正确?换句话说,道德究竟是否需要知识;如若需要,它应在何种意义上需要知识。 二 道德是否需要知识? 我们曾说,苏格拉底的“美德就是知识”命题是西方哲学史上广被接受的命题。根据这一命题,道德不仅需要知识,甚至知识本身就是道德。按照苏格拉底的推论,美德是一种善,善是有益的东西,然而,我们只有借助知识(理性、智慧)才能辨别真假、权衡利弊,从而知道何种东西是有益(善)的,因此,知识不仅是获得美德的工具,它应该就是美德自身。这里的知识作为辨别真假、权衡利弊的知识应是理智的知识,所以苏格拉底说:“一切别的事物都系于灵魂,而灵魂本身的东西,如果它们要成为善,就都系于智慧”④。到了近代社会,苏格拉底关于“美德就是知识”的观点遭到了休谟尤其康德的有力挑战。康德继承了休谟把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区分开来的做法,他不仅通过自己的整个哲学体系(即把形而上学区分为自然形而上学,亦即认识论和道德形而上学,亦即伦理学)来证明知识不是美德,而且通过自己的道德自明性理论直接宣称道德无需知识。我们认为,康德的正确之处在于说明了美德和知识(理智知识)并非一回事情。道德的作用在于判断善恶,从而使人趋善避恶;“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⑤,从而使人趋真避伪。因此,康德纠正了西方哲学长期以来误把美德等同于知识的错误,但却不适当地夸大了美德与知识之间的界限。其实,完全离开知识(理智知识)的道德自明性应是十分有限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