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生活与道德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钱江特聘专家,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无论是从群体来看,还是就个体而言,人类生活都包含着多重方面,伦理生活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维度。传统儒学已把人所特有的伦理生活看作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根本性特征。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伦理生活本质上具有实践的品格:按其实质,伦理生活总是与道德实践联系在一起。伦理生活与道德实践的主体都是人:伦理生活以人为主体,道德实践也表现为人的活动。从生活、实践的主体(人)这一角度去理解伦理生活和道德实践,涉及多重环节,这些环节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伦理生活和道德实践本身所以可能的前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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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3-0049-08

       宽泛而言,作为人存在的重要方面,伦理生活可以视为人在伦理意义上的“在”世形态和过程。这一形态和过程既展开于多样的社会活动,也体现于生活世界中的日用常行,既包括理解、接受一定的伦理观念,也涉及按相关的伦理观念为人和处事。从本源的层面看,“伦理”关乎人伦关系以及内含于其中的一般原则,具有伦理意义的生活(伦理生活)一方面使人成为伦理之域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从一个层面担保了人伦秩序的建构。

       人不同于动物的重要之点,在于具有理性的品格,这一品格赋予伦理生活以自觉的形态。与之相联系的,是伦理生活的认知之维。作为伦理生活的构成,认知主要涉及知识层面上对相关对象(包括人自身)的把握。认知包括不同方面,举凡科学研究、政治实践、经济运行等,都关乎认知。在伦理生活中的认知问题首先指向作为伦理生活主体的人自身。在伦理生活中,认知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谁是伦理生活的主体”、“这一主体具有什么样的品格”?伦理生活的主体是人,伦理生活是人类多重生活的一个方面,这样,从本原的角度来考察,“谁是伦理生活的主体”这一问题又关联着一个更广的问题,即“人是什么”或“何为人”。历史地看,哲学家们已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人是什么”、“何为人”这一类问题。儒家在先秦的时候,便开始辨析人禽的区分,所谓“人禽之辨”即体现了这一点。“人禽之辨”所追问的是人与动物(禽兽)之间的根本区别,这可以视为“人是什么”这一普遍性问题的特定表述形式。儒家的以上追问,与伦理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追问“人是什么”(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之点),旨在把握伦理生活的主体。同样,在西方哲学史上,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关切。如所周知,康德便曾经提出四个问题:“我可以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以及“人是什么”。①从提问之序看,“人是什么”这一问题似乎被置于最后,但是,就伦理生活的角度而言,“人是什么”这一问题则有着“逻辑上在先”的意义:只有首先解决“人是什么”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地去考察和理解具体的伦理生活。可以看到,不管是中国哲学还是西方哲学,对“何为人”、“人是什么”这一问题,很早就已加以探究。

       人作为现实的存在,有其感性之维,后者既体现于人所内含的感知能力,也以感性的需要(如“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寒而欲衣”等)为表现形式。同时,上文已提及,人又有理性的品格,能够自觉地展开逻辑的思维,辨别真、假、善、恶等。人的理性之维,更内在地体现于精神层面的追求。中国哲学家所说的伦理境界,便以精神层面的提升为指向,其中也展现了理性的要求。作为感性存在与理性规定的统一,人总是一个一个的个体,没有抽象的、一般的人。但是,另一方面,人又生活在群体之中,具有群体的品格,荀子肯定人的特点在于能“群”,已有见于此。②相应于感性与理性、个体性与群体性的以上关联,人既有自然属性或天性,又具有超越自然的社会品格,包括德性。儒家要求化天性为德性,即意味着从自然的欲求、倾向,进一步提升到具有社会意义的德性,这一看法,也注意到了天性和作为社会品格的德性之间的相互联系。

       对“何为人”的理解,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思辨的问题,而是与前面所提到的伦理生活息息相关。对“何为人”的不同看法,往往影响、制约、规定着人们对伦理生活的认识。如前所述,人既有感性的品格,又有理性的规定;既是个体,又具有群体的属性;既内含天性,又是社会性的存在,等等。从哲学史上看,对“人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常常具体表现为对以上规定的不同侧重。在感性与理性的关系上,有的哲学家主要突出了人的感性规定,另一些哲学家则更多地强调人的理性品格。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有的比较注重人所具有的个性特点,另一些则更关注人所具有的群体性品格,如此等等。对人的这种不同认识,同时影响着对伦理生活的理解。事实上,哲学家们对伦理生活的不同看法,便以他们对“何为人”的多样理解为前提。对于突出理性品格的哲学家来说,人的伦理生活往往更多地被规定为理性之域的追求。宋明时期,理学中的一些人物将人视为天理或天地之性的化身,由此主张依乎道心、以醇儒为伦理生活的样式。而对注重感性品格的哲学家来说,人所应该关切的,首先是和人的感性需要满足相联系的活动,经验主义对伦理生活的理解,每每呈现此种特点。

       伦理生活所包含的认知之维当然不限于对伦理生活主体(“何为人”)的看法,但就实质的层面而言,这种理解在逻辑上构成了理解伦理生活的前提,并直接制约着对伦理生活的具体规定。

       伦理生活的第二个方面,关乎评价。前面所讨论的认知,主要涉及广义的“是什么”,评价则更多地指向价值的判断,包括对好或坏、善或恶、利或害等的评判。“何为伦理生活的主体”以及更广意义上的“人是什么”这一问题,如果换一种方式表述,也就是:“谁在生活”或“谁活着”。从逻辑上说,在把握了以上问题之后,进一步的问题便是:“为何而生活”或“为什么活着”。“为什么活着”具有目的指向,与之相关的是评价性的问题。

       “为什么活着”所涉及的是人生价值、人生意义层面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与人生领域的价值判断无法相分。引申而言,这一问题又关乎“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或者“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的生活”。历史地看,中国哲学抑或西方哲学都在反复地探寻这一类问题,即“什么样的生活是有意义的”。归根到底,以上问题都指向“为什么而活着”这一更基本的问题。孔子提出“志于道”的要求,这里的“志”,有指向、追求之意,“志于道”也就是以“道”作为追求的目标。对孔子而言,生活的意义和目标,就体现于追求“道”的过程。中国哲学所说的“道”,有多方面的涵义:它既指天道,包括通常说的宇宙、世界的普遍法则,也指人的社会理想、文化理想、道德理想。“志于道”意义上的“道”,更多地关联后者,而“志于道”则相应地意味着人应该为追求、实现以上理想而存在。与之有所不同,道家将未经后天作用的自然状态或人的天性视为理想的存在形态,道家对生活目的或生活意义的看法,也与以上理解相联系。按道家之见,有意义或值得追求的生活,具体表现为维护、保持人的天性,或者说,在人的天性受到外在的作用和影响之后,重新回归到其本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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