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托马斯是西方古代几乎可以与亚里士多德齐名的最伟大德性伦理学家,他的德性思想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思想一样,是一种典型的德性伦理学。不过,他的德性伦理学大量吸收了奥古斯丁的德性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他的德性伦理学是根据奥古斯丁神学德性思想对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进行系统改造所形成的基督教神学德性伦理学体系。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是自然主义的,他根据人的功能来理解德性。他认为,德性是那种使某种事物状况良好,并使其具有良好功能的品质。例如,马的德性是使马成为一匹良马的品质,其体现是善于奔跑。就人而言,德性则在于使人固有的自然功能(主要是理性)得以完善地实现。但是,德性并不是人的肉体的德性,而是灵魂的德性,或者说是使人的灵魂的理性功能得以实现并达到完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被看成是人在选择和行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品质。托马斯则更强调德性是一种习惯,是善的习惯,而习惯是一种行为者具有的与行为能力相联系的意向。基于这种对德性的理解,托马斯对亚里士多德的德目体系进行了调整,建立了他自己的德目体系。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亚里士多德的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之外增加了神学德性,即信仰、希望和仁爱。这样,他的德目体系由三类德性构成,即理智德性、道德德性和神学德性。其中仁爱是对奥古斯丁的“爱”的改造。在奥古斯丁那里“爱”是三种神学德性之一,而在托马斯这里则用“仁爱”取代了“爱”,而“爱”成为了仁爱的行为。二是在保留亚里士多德理智德性的基础上,将其中的明慎①(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实践智慧”,亦译为“明智”)与亚里士多德作为道德德性的公正、刚毅(勇敢)和节制一起并称为“主要德性”。这里的主要德性是相对于“神学德性”而言的世俗的主要德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没有主要德性一说。在道德德性和主要德性方面,托马斯一方面认同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原则,但其地位没有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那样突出,他没有对中道原则作集中的、充分的阐述;但另一方面他在对德性问题的讨论中,处处都强调“适当性”,“适当的”(proper)和“适当地”(properly)是他用得最多的词。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德性观充分贯彻了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 二、习惯与德性的本质 托马斯指出,习惯(habitus,英文为habit)这个词是从拉丁文habere(英文的意思为“具有”(have))派生的。这个词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就人或任何其他事物而言,意思为“具有”某种东西;二是就一种特殊的事物具有与它自身的关系,或者具有与其他某物的关系而言。第一种意义所涉及的是某种东西“被具有”。这里所说的“东西”是各种各样的,其中有这样一种区别,即:存在着在“具有者”与被具有的东西之间没有任何媒介的东西,如主体与质和量之间没有媒介;也存在着有一种媒介但只是一种关系的东西,如一个人被说成有一个同伴或一个朋友。而且,存在着在其中有一种媒介的东西,但它不是一种行为或激情,而是行为或激情之后的某种东西。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习惯被说成是具有者的一个行为或一个激情,并且是那种被具有的东西。所以,这些东西构成了事物的一个特殊的类型,而那些事物都属于习惯。从第二种意义看,即从一个事物具有与它自身或与其他某事物的关系来理解“具有”,习惯就是一种性质,因为这种具有的样式是就某种性质而言的。在这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指出,习惯是一种意向,被意向的东西由于它而健康地或病态地被意向,而且这一点或者是就对它自身而言的,或者就对其他事物而言的,这样,健康是一种习惯。托马斯所说的习惯就是第二种意义上的习惯。他明确指出:“我们必须说习惯是一种性质。”② 托马斯肯定,习惯是与行为直接关联的,是行为的习惯。与一种行为具有关系就属于习惯,这既是就习惯的本性而言的,也是就习惯在其中的主体而言的。从习惯的本性这一角度看,每一习惯都与行为有关系,隐含着与事物的本性的某种关系,而这对于习惯是本质的。但是,一个事物的本性是其产生的目的,并且要被引向另一目的,而这种目的要么是一种操作活动,要么是一种操作活动的产物,人们通过操作活动达到它。所以习惯不仅隐含着与一个事物真实本性的关系,而且隐含着操作活动,而这是就本性的目的或有助于目的而言的。但是,有某些习惯,就其在主体之中而言,原初地并且主要地隐含着与行为的关系,因为习惯最初地并且就其本身而言就隐含着与事物的本性的关系。所以,如果一个习惯在其中的事物的本性在于与一种行为的真正关系,那么,习惯主要隐含着与一个行为的关系。③ 习惯具有必然性。对此托马斯作了详细的具体分析。他认为,在与一个事物的本性的关系以及与其操作活动或目的的关系中,习惯隐含着一种意向,由于这种意向,一个事物健康地或病态地有所意向。一个事物要意向其他某个事物,有三个必要条件。第一,意向的事物应该不同于意向所指的事物。前者应该与后者有关,就像潜能与行为有关一样。如果有一个这样的存在,即其本性不是由潜能和行为构成,而且其实体是它自己的操作活动,它本身是为了它自己,那么这里就不存在习惯和意向。因为只有上帝才会如此。第二,就其他某物而言,处于潜能状态的东西,能以几种方式确定,并且能确定各种事物。如果某物处于潜能的状态是就别的某物而言的,而不只是就其自身而言的,这里就不存在意向和习惯。第三,在使意向主体意向那些处于潜能的事物之一的过程中,几种事物将会出现,并能以不同方式被调整,以便使主体健康地或病态地意向它的形式或它的操作活动。“所以,这样的要素的单纯性质,不被称为意向或习惯,而是‘单纯的性质’,即它以一种单一固定的方式适应要素的本性。”④但是,我们称健康、美之类的事物为意向或习惯,它们隐含着可以调整事物的倾向,这些事物在其相对可调整性方面会发生变化。因此,亚里士多德说,习惯是一种意向,而意向是就位置、潜能而言具有部分的东西的顺序。所以,既然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事物,即几种会在其相对可调整性方面发生变化的事物必定为其本性和操作活动而出现,那么可以推出习惯是必然的。⑤ 在托马斯看来,德性就是一种习惯。他分析说,德性表示一种能力的某种完善。一个事物的完善主要是就其目的考虑的,而能力的目的是行为。因此,说能力是完善的,所依据的是,它对于其行为是决定性的。有几种能力就其自身而言对于其行为是确定性的,例如能动的本性能力。托马斯强调,正是这几种本性能力本身就被称为德性。但是,对于人适当的理性能力,并非对于一种特殊的行为是确定性的,而是中性地倾向于许多行为,而且它们要凭借习惯才对于行为是确定性的。“所以,人的德性是习惯。”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