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德行为动机、执行道德行为的手段,以及行为完成的结果,可将道德问题的性质区分为基本恶、比较恶、特别恶三个层次。面向无辜者和社会的报复性(或称泄愤型)的道德问题一般都具有行为动机特别恶劣、行为手段极端残忍、社会后果非常严重等特点,因而可以称之为特恶道德行为。从社会排斥的视角分析我国频繁发生的报复性特恶道德行为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治理之道,是当前我国社会的紧迫任务。 一 社会排斥释义 “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作为一个专门性的概念,是与贫穷、社会政策等联系在一起的。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法国学者拉诺(Ren Lenoir)。1974年,拉诺用“社会排斥”概念研究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同时又被贴上了“社会问题”标签的不同类型的人。例如精神疾病患者、身体残疾者、自杀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反社会人或其他社会不适应者等,这些人都被称之为“被排斥者”。20世纪80年代,“社会排斥”概念发展成为描述和分析在个人和群体,以及更大的社会之间建立团结方面存在障碍与困难的一个新方法。西尔弗(Silver)在对西欧和美国有关社会排斥的文献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概括出关于社会排斥的三个范式:团结型范式(solidarity paradigm)、特殊型范式(specialization paradigm,又译专门化范式)和垄断型范式(monopoly paradigm)①。团结型范式强调社会排斥是一种个人和社会之间联系纽带的中断;特殊型范式认为社会排斥是由社会分化、劳动分工,以及不同领域的分割所造成的社会隔离;垄断型范式是指某种权力集团通过运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采取“社会关闭”的手段来限制外来者与其分享资源及其带来的好处。英国学者J.珀亚-史密斯(Janie Percy-Smith)构建了社会排斥的分析框架,认为社会排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政治、街区、个人、居住环境、群体等几个层面。例如,社会排斥经济层面的指标包括:长期失业、无业或没有稳定的工作,家庭收入贫困。迈克·格迪斯(Mike Geddes)重点研究政治排斥,指出政治排斥就是“贫困人口和贫困社区被孤立在主流政治过程之外,并且有关他们生活的决策由其他人来决定”②。英国布里斯托大学的社会学家莱维塔斯(Ruth Levitas)和戈登(David Gordon)等人则在研究中认为,社会排斥是一个复杂而具有多重特性的过程,包括一些个体或群体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领域,缺乏社会大多数人拥有的资源、权利、商品和服务,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权利被否定,以及没有能力参与常规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英国学者V.威尔森(Veit Wilson)认为,排斥意味着由于收入的缺乏,人们从需要花钱的社会活动中被排挤出来。格雷厄姆·罗姆(Graham Room)强调,“我们使用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时,意味着我们提及这样一类人群,他们正遭受着多方面的窘迫境遇,忍受着他们居住社区物质和文化环境持续的、不断加强的恶化,并且他们与外部世界的社会关系出现了相当程度上不可逆转的分裂”③。罗姆还用“社会脱离”概念来界定社会排斥,认为社会排斥“是社会参与不足,缺乏社会整合和缺乏权利。社会排斥是一个脱离作为一个社会构成物的组织和社区的过程,也是一个脱离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④。 研究贫困问题的历史学家认为,现代化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使得各有关社会把穷人视为被排斥者。“这种现象在本世纪末首先表现在撒哈拉沙漠以南各国日益贫困的严重程度方面,其次表现在资本主义经济内部的失业现象旷日持久方面,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地表现在逃避贫困和对其原籍国缺乏信心之居民向富国移居方面。”⑤皮斯(Peace)根据对欧洲社会政策文献的研究,对社会排斥类型做出了如下划分:(1)社会边缘化;(2)新贫困;(3)民主法制/政治排斥;(4)非物质性的劣势;(5)被“最低限度生活方式”排斥;(6)文化排斥(包括种族和性别);(7)家庭和社区排斥;(8)被福利国家排斥;(9)长期贫困;(10)被主流政治和经济生活排斥;(11)贫困;(12)剥夺;(13)被工作关系排斥;(14)经济排斥;(15)被劳动力市场排斥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将贫困界定为能力剥夺,并把社会排斥区分为“建构性排斥”与“工具性排斥”两种类型。建构性排斥是指“有时遭受排斥本身就是一种排斥,而且这种排斥会对受排斥的人产生很大的直接影响,对受排斥人而言,遭受剥夺本身就是一种损失”⑥。而工具性排斥是指剥夺本身并不直接造成损害,但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导致一个人陷入贫困。托尼·阿特金森认为,社会排斥有三个要素,一是相对性,即社会排斥有特定空间和时间。二是能动性,即排斥是能动者的一种行动。三是动态性,即人们被排斥,并不仅因为他们目前没有工作或者收入,而且表现为他们的发展前景黯淡。⑦ 在社会实践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排斥”概念被欧洲委员会采纳,并将其作为形成社会政策的核心而建立了“反社会排斥政策欧洲观察部”,以专门应对长期贫困现象和所谓“社会排斥”问题。不仅如此,他们还进一步把“社会排斥”概念更紧密地和社会权没有充分实现这一现实联系起来,指出由于多重的和变化的因素导致一部分人被排斥在现代社会的正常交流、实践和权利之外。其中,享受住房、教育、健康和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失业和基本的生活水平缺乏保障以及社会参与的机会匮乏等,都是被排斥的重要表现。因此,社会排斥实质上是一部分人缺乏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英国政府下属的“社会排斥委员会”给社会排斥所下的定义是:“社会排斥作为一个简洁的术语,指的是某些人或地区遇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