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国家认同与政务诚信

——论公民道德发展的政治伦理条件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玉花,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正桂,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副教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公民国家认同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公民国家认同需要一定文化条件的支持,政府的公共信任奠定公民认同国家的道德基础,政务诚信作为政府信任的核心价值是公民国家认同的重要伦理条件,而政务失信则是公民国家认同危机形成的文化原因之一。政治制度的改革创新是政府诚信形象重塑的第一步,也是公民国家认同信念增强的重要一步。促进公民国家认同,政府还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坚持诚信的价值取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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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2-0009-06

       公民与国家的道德关系始终是公民道德中的核心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爱国主义的道德根据,也关系到国家政治伦理性问题。以往大多数公民爱国主义道德理论带有绝对性的倾向,认为公民爱国是一种无条件的道德命令,但是,在现实的道德实践情况却并非如此。毫无疑问,爱国主义应当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但是公民爱国道德情感的形成和付诸行动则是有条件的,其中政治条件又是极为重要的条件。本文就公民爱国道德的主题——国家认同的政治条件,以及政治伦理之一的政务诚信与公民国家认同的关系作一探索。

       一、国家认同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

       现代公民伦理提出公民国家认同的道德要求,倡导爱国主义是主权国家仍然坚持的政治美德,社会主义中国也不例外。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20个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其中第一条公民道德规范就是爱国守法。“爱国”也是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爱国道德规范的重要内涵是公民的国家认同。爱国的前提是认同公民所爱的对象——国家,公民只有认同了其所属的国家,才可能进一步从情感上去爱这个国家;公民只有对国家及其构成要素予以认可、接纳,才能产生热爱国家的真情实感,才能培育忠诚国家、乐于奉献的爱国精神和品质。

       公民为什么必须认同国家?这个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公民与国家属于法律关系。其一,公民身份来自国家。一个人是不是公民,不是哪个人或哪个组织随便定的,而是由国家来认定的,公民称号与国籍紧密联系。按照“国际法规定,每一个国家权确定谁能够成为其公民,谁又不允许成为其公民”,“法律定义将公民身份与国籍(当然,是从政治的角度而不是从文化的角度说的)联系在一起”[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身份实际上确定了公民个体对国家的归属,其中也内含着认同国家的要求。然而它仅是身份的认同,不是伦理认同,不过法律身份认同是道德认同的前提与基础。其二,公民的法律人格由国家法律所赋予。公民身份虽然是公民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但法律人格要比公民身份归属更为丰富,也更体现公民的本质。法律人格是国家依法赋予公民的法律地位,包括公民依法获得的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从法律关系来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公民的权利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授予,这也意味着公民要以义务回报国家。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包括: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以及保卫祖国的义务等。这些义务的法理蕴涵着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

       从伦理学来看,公民国家认同不仅仅限于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在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而证明公民国家认同的伦理性与必要性。在西方伦理学史上,黑格尔从国家至上的价值观论证了公民认同国家的伦理必要性。黑格尔坚持国家伦理之上的观点,主张国家价值高于个人。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而个人的自我价值性只有在国家之中才能获得,这就决定了“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2]在黑格尔看来,公民国家认同、公民爱国主义之所以是必须的,实际上归结为一点:国家具有合理价值性,国家的伦理价值性决定了公民国家认同的必要性,“政治情绪,即爱国心本身,作为从真理中获得的信念和已经成为习惯的意向,只是国家中的各种现存制度的结果,因为在国家中实际上存在着合理性,它在根据这些制度所进行的活动中表现出来”[3]。

       但是国家的价值合理性从何而来?一些伦理学家从公私利益的关系上提出公民国家认同的理由。公民个体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国家代表的是整体利益即公共利益。国家作为“自成一类的公职群体”,其最本质的特点是公共性,集个人利益于最大公约,国家公约了个人利益也不否认个人权益,因此在公私两种利益关系之间,国家的公共利益容纳和代表了公民个人的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国家荣誉增添光彩”是公民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4]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实际是一种对公共利益偏好的美德,“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需要对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有着恒久的偏好,这是个人美德的源泉”[5]。因而公民认同国家是公民必须持有的美德,这种美德体现为一种强烈的爱国情感。卢梭指出,每一个公民“应当从其母亲的乳汁开始就培养对其祖国的爱戴……这种爱戴构成了他的一切,除了自己的祖国之外,他别无其他”。[6]斯密认为,“天性不仅通过我们身上所有的自私感情,而且通过我们身上所有的仁慈感情,使得我们热爱自己的国家”[7]。因此,公民应当具有国家认同与拥有爱国的美德是天经地义的。

       我国学界在公民国家认同的问题上有三种观点:一是爱国主义情感论,强调爱国就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某种群体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8]这种归属情感将自我归属于国家,从而关心国家,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个人的感情也会受到伤害,并愿意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认同的情感理论首先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有密切关系。中华民族的文化历史超过了五千年,虽然朝代更迭,但国家文脉延续至今。祖国广袤的疆域、美丽的山河、灿烂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文明,都是中国人引以自豪和产生深深眷恋之情的源泉。中国56个民族因为有相同的历史渊源、文化、心理倾向等,形成一个手足相牵、心心相印、团结一致的历史文化共同体;而国人对祖国的各种赞美与依恋,就是对中国这个历史文化共同体的认同,这种认同是一种深厚的道德情感。其次,中国公民对国家认同的情感还与中国近代遭受屈辱的历史密切相关。对中国来说,一部近代史就是一部屈辱史。近代中国遭受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使站起来的中国人对国家的道德情感尤为深刻与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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