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的伦理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永庆,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霞,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本诉求。在伦理的视阈中,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属性,是各种利益关系调节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整体的夙愿。公正是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统一,道德与幸福的一致。实现社会公正,既需要完善社会机制,让社会成为“公正的社会”,也需要加强公正意识的培养与教育,使个人成为“公正的个人”。在公正的社会和公正的个人的相互作用中,普遍提高社会的公正水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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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1-0006-06

       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诉求,目前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关注。在伦理的视阈中,如何把握社会公正的基础、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道德举措,还有待于做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角度对社会公正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教正。

       一、社会公正确立的伦理依据

       对于公正,可从不同的层面来把握。在主体的意义上,有社会的公正和个体的公正。所谓社会公正是指社会合理地对待其成员,恰当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使每个人都得到他应得的那一份儿。社会公正是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所作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社会公正是一种规范,是人们对社会现实的一种主观诉求。其源于社会内在关系调节和人们个人利益实现的需要。一定意义上讲,公正是社会的内在属性,是人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需求。在伦理的层面上,社会公正也是奠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的。

       首先,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自身要求,也是一个社会之所以为社会的内在规定性。任何观念或规则要求的产生都有其客观的、社会的根由。现实社会中,社会的构成、运行过程、实现目标等都蕴含着公正问题。社会是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有机体。在其中有着不同需求、不同利益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成各种关系,以期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然而,这一过程并不是人们主观臆想和随心所欲的事情,它是一种客观事实。社会整体的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向人们提出了诸多的责任要求,而且无论你能否认识到,其都是客观存在的使命和职责。“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以某种方式,根据一定的条件,在某种法则支配下存在。”而且在生活“法则方面,存在着道德的基础,即规定你们的行动和责任的准则,以及你们履行职责的准绳”[1](P65-66)。也就是说,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完成社会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承担自己的相应义务。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仅履行了社会职责,而且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满足。在此意义上,社会结构的稳定、运行过程的顺利、各种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人们按照一种对社会活动、每个人都有规范作用的行为尺度进行自己的生活。这种尺度应是一定社会维系其成员相对公正的内在要求。

       社会公正所关注的是如何建构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这种公正的尺度都是必要的而且会伴随始终。这种公正尺度的存在,既是一定社会和谐有序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社会对其成员及其相互关系维护的标准。社会公正是消弭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在公正尺度的不断调节下,一定社会才有其相对和谐的存在和可持续的发展。因为社会矛盾是利益纷争的表现,利益纷争根源于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均,而社会公正的核心要义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恰恰有利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通过在其成员之间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有效地避免各成员之间的利益纷争,使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同时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关注其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满足,使各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以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同时,社会公正也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的活力。在一切社会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上,社会公正坚持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酬报、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使每个人都“得其当得”,使多得者得之无愧,少得者得之无怨,人人心情舒畅,保护、激发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挖掘个体的潜能,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以公正为本位,构建合理的社会合作体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善善相生的持久和谐。

       其次,公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和个人关系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实社会中,人们所面对的任务是复杂的,包括社会正常运转的维系,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协调,社会成员发展需要的满足等各种问题,涉及到社会资源的配置、利益的取得等因素。各种需求特别是精神需求的满足更多的是源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有了人,必然要产生人类社会。社会是有着共同利益的人们而结成的有机体。一定意义上,个人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组成了社会,社会则是个体成员实现自身发展的保证。“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产物。”[2](P24)当然,一个个的个人组成了社会,社会并不就是一个个的个人的相加,社会具有个人所没有的新质和功能。而且在某些时候社会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或为了人们长远利益,而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发展。这种复杂的关系就决定了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处理的复杂性。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社会公正原则是合理处理这一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它既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要求。

       社会的有序存在与可持续发展正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之上的。“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因为“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3](P106)。当前,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不是我们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而在于我们为什么要遵守道德,即大家都熟知应该怎么做,却往往在实践中与之背道而驰。道德建设的关键不在于向人们传授什么样的伦理道德标准,而在于如何激发个体践行道德的动力。这也恰恰是如何启动社会公正机制保护人们道德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大问题。“伦理德性是一种选择性的品质,而选择是一种经过考虑的欲望。”[4](P116)道德责任的履行尽管有一定的超功利性,但是总与人们的自身需求有紧密的联系。我们不否认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计个人利害得失的德行义举、一些不为世俗功利所动的品德高尚的人,但这无法掩盖一个事实:绝大多数人的行为选择中都存在着利益的比较与权衡。“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5](P286)需要是个体行为的出发点,利益则是需要的现实表现形态,所以个体的行为总是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动机是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如果一个社会以公正为本位,根据人们对社会的不同贡献在他们之间进行恰当、合理的利益分配,则该社会必然有利于调动人们践行社会道德规范、追求道德生活的积极性;如果一个社会公正缺位,好人没有好报,恶人没有恶报,则必然导致人们道德心理的失衡,造成个体道德动力的锐减。长期以来,善恶有报一直是中国人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这种信仰可谓民众的精神支柱,是人们践行道德义务的重要动力。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公正来坚定人们的道德信念,激发人们的道德动力。没有社会公正提供的外在支撑力,社会道德建设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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