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023-09 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又称伦理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它既是人类道德认识中存在的一种独特现象,又是现实的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或实践。从认识或观念上说,道德相对主义主张任何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甚至道德体系的现实存在和运用都是不确定的、有限的因而是缺乏普遍性和普适性的,道德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时代、社会、民族和文化才是确定的和有效的,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和必不可少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在人类伦理文化中,道德相对主义作为一种重要而显著的致思倾向,在西方伦理文化的历史发展中尤为突出,成为世界伦理文化的一道独特景观。道德相对主义在人类认识与生活实践中的长期存在既有多方面的合理性,也一直面临着诸多巨大的挑战。道德相对主义所蕴含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的继续思考。 一、道德相对主义的多重合理性 正如人们所熟知的黑格尔之“现实的即是合理的”断言,道德相对主义在人类文化和实践中的长期存在必然蕴含了深刻的存在根据和理由。道德相对主义的合理性包含存在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合理性是指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具有的多方面的客观性、必然性和理由。从宏观的视角来看,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包括社会(实践的、生活的)层面的存在合理性和认识论层面的存在合理性。道德相对主义的价值合理性是指道德相对主义对人类社会道德生活与道德实践所具有的作用、意义或贡献。 (一)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合理性 1.道德相对主义在社会层面、实践(生活)方面的存在合理性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实践活动和生活活动的总体和整体来看,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具有客观的土壤。人类的道德实践或道德生活乃是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人类道德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须臾不可离”的组成部分,它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自身的生产——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和主体内容,人类的政治活动、文化活动和其他日常交往活动在此基础上才得以存在和展开。虽然人类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层次上和范围内存在着对秩序和普遍共同规范的需要,但由于人类生活的具体性和“日新”的鲜活性,人类社会生活在总体上、整体上又总是呈现出多维性、多样性、丰富性和变易性。人类社会生活具体、多维、鲜活、易变的特点决定了人们的道德实践必然因人而异、因时因地而变。人类生活实践本身所蕴含的内在特质造就了道德相对主义存在的合理性。 从道德活动的主体——其具有道德发展、道德成长阶段上的差异——来看,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具有相当大的客观必然性。无论在怎样的社会形态里或时代中,道德活动的主体都是形形色色、复杂多样的。这些从事道德活动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条件、家庭环境、血缘关系、民族种族、文化风俗、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等方面的差别,这些差别将会造成道德活动的主体在道德发展和道德成长阶段上的差异。美国当代著名心理学家和教育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1927—1987)曾经明确指出,每一个体的道德状况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都必须经历不同的道德发展阶段。在任何一个社会或一个时代,不同的人对于道德的需要不同,对于道德的追求不同,他们各自的道德发展阶段不同和道德实践水平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道德现象。这一客观情况必然造成一个社会中的不同社会成员在道德实践中呈现出差异性、层次性和多样性。道德活动主体在道德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正是道德相对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重要条件。 从动态的视角来看,近代以来人类道德实践的重心从德性伦理向规范伦理的转移,是道德相对主义得以广泛存在和迅速扩张的重要原因。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美德伦理)既是伦理学研究所关注的重要主题,也是人类道德实践的重要行为方式。一般说来,德性伦理乃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品格)的培育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与行为方式;规范伦理则是一种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行为方式①。德性伦理的行为方式把行为主体的诸般行为与其内在的德性品质紧密联结在一起,使具体行为受到其德性品质的指导或约束,力求人的多方面的、相续的行为的统一性;规范伦理的行为方式则不考虑行为与行为者(行为主体)的关系,不关注行为者的内在品质,仅仅要求当下的行为本身合乎规范即可。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日益成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人、财、物的流动日益频繁,城市化和都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复杂化使得个体的道德责任在客观上变得模糊,致使人类社会产生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强烈需要。现代社会分工的复杂化使得个体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所要遵从的行为规则差别化、多样化。“在规范的多元状态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多元论的时代),对我们而言,道德选择在本质上不可避免地是摇摆不定的(矛盾的)。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1]市场经济使得近代以来的社会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变为现代的陌生人社会。由于每一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快速流动和整个社会成为“陌生人”社会,近现代社会中对人的道德评价和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开始分离开来。进入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的近现代社会后,由于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的社会分工的细化与复杂化,每一个体参与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广度及其深度不断拓展,人的内在统一性难以保持而出现破裂,行为主体不再是或者很难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主体,行为者与其诸行为之间的矛盾对立不断增大。在现代社会中,好的行为不一定表示行为者有好的德性品质,有可褒奖的德性品质者也常常发生应予谴责的行为。例如功利主义就主张把行为和行为者予以区分,道德评价只涉及行为,仅仅针对行为而展开,这即是一种典型的规范伦理。以往注重对行为动机和行为者品质进行评价的德性伦理对人的指导力和约束力极大地弱化,规范伦理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开始占据中心位置。现代社会不得不转向主要通过对行为的规范来约束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