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对待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特别是作为其主体内容的传统道德规范体系,自“五四”运动以来便是一个论争不断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传统道德文化的批判与否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话语。①自1990年代以来,这种“一边倒”的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1990以来年代的研究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一方面,意识形态领域不断推出发展传统文化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以传统文化复兴为主体内容的“国学热”从悄然兴起到不断升温,渐呈燎原之势;同时,公共思想界关于文化的中西古今之争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产生了独特的影响。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此三重背景之下,国内学术界关于传统道德规范的研究必然要与时代的诉求相碰撞、相呼应,从而内蕴着强烈的问题意识与使命感、责任感。迄今为止,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已经跨越两个世纪、持续了二十余年,其中始终贯穿着两个鲜明的问题意识:其一,如何回应流行的社会文化思潮?其二,如何在传统/现代、中国/西方的二维视角中重构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尽管其间共识与分殊并存,但不可否认的是,学者们在澄明道德继承的立场与原则、梳理传统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在结构、开掘传统道德规范的现代转化路向与现代价值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中国传统道德的继承性 1990年代以来传统道德规范研究中的共识与分歧,其根源归于学者们在道德继承问题上所持的原则与立场。几乎所有的重要研究,其背后都隐含着关于道德继承问题的价值立场,因此,在整个研究工作中,这种立场其实具有前提与基础的意味。 在传统道德体系中,道德规范居于主体和核心的地位。②因之,关于道德继承问题的探讨,是以传统道德规范作为主体内容的。建国之初,虽然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明确了批判继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等方针,但关于道德继承问题的争论却并没有停止。20世纪50、60年代,学术界曾经开展过两次大规模的关于道德遗产继承问题的讨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否定传统、摒弃旧文化成为当时的主流倾向。80年代,一度成为禁区的道德继承问题重新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在中西文化的激荡中,“重估一切价值”的西化思潮成为道德共识。虽然其时也有关于对这一潮流的不同层面的反思与批判,但并未形成抗衡之势。自1990年代伊始,学术界关于道德继承问题的研究发生了重大转向,不但对以往的道德继承观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判,而且开始以一种理性、客观的态度在传统/现代、中国/西方的二维视角中重新思考传统道德的现代价值。 学术界在多年的讨论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价值共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具有两重性,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其可继承性。然而,在关于两重性的具体阐析中,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向度。这种与80年代的讨论有一定的承接关系。张岱年在1986年曾提出了道德具有阶级性与共同性并存的观点③,在当时以“颠覆和追问”为主题的文化浪潮中,这一代表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观点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1990年代,当道德继承重新成为一个中心问题,这一观点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并由此而衍生出关于道德两重性的两种不同向度的理解。 一种向度是对张岱年观点的延续。罗国杰在张岱年的基础上进一步阐发了传统道德规范的共同性,认为一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尽管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所制定的,但实际上总是产生于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共同要求,孕育于人们互相交往中的共同需要,又总是包含不完全依照统治阶级思想家们的意志而积淀和蕴含的内容。④传统道德中凝结着、包含着全人类的因素,有着新事物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应该得到继承。⑤焦国成则在罗国杰的基础上将道德规范的两重性作了细致深入的阐发,指出中国传统道德既具有学术化规范的特征,又具有政治意识形态的特征;既具有阶级的特性,又具有一定的全民特性;既有具体的、特殊的意义,也具有一般的、抽象的意义;既有精华,又有糟粕;既有历史性,又有现实性。这五个方面的两重性决定了传统道德的可继承性。⑥ 另一种向度是,从新的角度重新诠释传统道德的两重性。朱伯崑认为,道德传统都具有时代性与永恒性这种两重性。所谓时代性是说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总是受其所经历的社会制度的制约,打上时代的烙印。所谓永恒性,是说道德作为一个民族维系其群体生活的精神支柱,其中又含有永恒的价值取向,不因某一社会制度的变迁而消失。⑦这种永恒性决定了传统道德的可继承性。王元化提出了传统道德的“二分法”,认为传统道德继承是指排除时代所赋予的特定条件之后的精神实质或思想实质。因此,谈到传统伦理道德时就必须注意将其根本精神与其由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所形成的派生条件严格地区别开来。不作这样的区分,任何道德继承都变成不必要的了。正是这二者可分还是不可分的看法,导致了道德可以继承与不可以继承的分歧。应当坚持可分性原则,继承传统道德中合理的精神实质。⑧这种二分法与朱伯崑的分类法实质上具有一致性。 以上讨论使传统道德的可继承性获得了充分的理据,1990年代以后的研究皆是在上述基础上的补充与深化。在21世纪的讨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朱贻庭从文化生命结构论视角进行的阐析。他认为,儒家道德文化可继承的主要根据在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在家庭结构、社会治理结构、天人关系等方面有着某种共同之处,因此,一些传统道德规范与伦理义务模式等,对于现代伦理的构建仍然具有重要意义。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