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4)01-0021-(07)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兴未艾。近年来的慈善捐赠统计分析显示,无论是个人慈善捐赠还是企业慈善捐赠都有发展。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譬如慈善组织或公益性慈善组织如何健康发展,陈光标的高调慈善引发媒体和网民的争议,2013年度媒体曝光江苏盐城强制干部捐善款的“强捐行为”受到热议,此前某地区受助贫困学生因不向慈善资助人写感恩信而引发所谓“忘恩负义”评价等。这里既有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问题,也有关于慈善和慈善事业的认识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为此,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视阈对“慈善”进行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从理论上回答何为慈善、慈善行为的动力机制、慈善伦理的本质特征和传统慈善伦理文化的现代发展等一系列问题。 一、慈善:善心、善举、善功的三者统一 何为“慈善”?这是研究“慈善”的首要问题。 仅从词义上来解释“慈善”,是指仁慈、善良、富有同情心的意思。2009年版《辞海》就释“慈善”为“仁慈;富有同情心”。在西方,“慈善”一词在英文中有“philanthropy”和“charity”,“philanthropy源于希腊文,意指对人类的热爱;charity主要意涵来自《圣经》”,即是“基督之爱”,具有明显的宗教特色。 仅将“慈善”作观念层面上的解读,不能把握“慈善”的全部内涵。纵考人类慈善的全部历史,所谓“慈善”还包括“善举”和“善功”。“善举”就是慈善的各种行为和组织;“善功”是指慈善行动所取得的社会功效、功绩(不是慈善者的个人功利)。事实上,无论中西,慈善都不仅限于爱心层面,而是需要善举来表现爱心,也就是爱心要体现在善举上,落实到社会功效上。在中国古代就既有个人行善、家族接济族人的行善,也有政府、庙宇救济平民的慈善活动。善举种类亦多,修桥筑路办学、赈灾济贫、义田义庄等,不一而足。西方的慈善活动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慈善捐赠主要集中在运动和艺术等能够给捐赠者带来荣耀或使公民受益的活动上。基督教出现后使得教会成为救济穷人的主要渠道。慈善捐赠也通过基督教会从事济贫和助教得以实现其目的。可见,慈善不仅仅停留在爱心层面,而应是自愿的仁慈,即善心和善举、善功的统一。人们为什么要求自己所捐的善款能专款专用?为什么要亲自将善款交到受捐人的手中?为什么强烈要求公共的慈善组织公开公众善款的使用细账?就是为了能真实地看到自己的善心、善举能取得实际的社会功效,就是为了能使自己的善心善举取得真正的实际“善功”。正如有学者认为:“慈善既是一种动机,也是一种观念;既是一种行为,又是一种事业。作为一种动机,慈善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应当是‘为人’与‘无我’,即必须是无私的奉献。……慈善只讲付出,不求回报。而作为一种观念,慈善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就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作为一种行为,慈善所表现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积德行善为宗旨;作为一种事业,慈善所表现的基本特征乃是以调节、和谐、补救、福利社会与人群为目标。”① 可以认为,作为一种伦理文化,无论中西,慈善包括不忍人之心的道德意识、不求回报的道德品性及扶贫济困的道德行为和实际效果,即善心、善举、善功的三者统一。正是这三者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慈善概念。当然,在形式上因社会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西方采取了强烈的宗教形式。在中国则具有强烈的世俗性。中国的慈善文化虽也有像佛教那样的宗教形式,但主要是世俗形式;在古代,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赈灾行为和基于宗族族缘的民间慈善行为,是政府仁政德治的重要内容和民间世俗道德的重要构成。 二、中国古代的慈善形式 中国古代的慈善形式以施善主体为据分类,大致有政府(官方)行政形式和非官方的民间形式两大类,后者又包括家族主导的民间慈善形式与宗教团体主导的民间慈善形式。 1.政府作为“仁政”德治形式之一的行政慈善 慈善作为政府“仁政”德治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的赈灾济困的惠民行为。这一形式最早出于西周的“敬德保民”的治国理念,具体体现为行政的德政措施。西周德政包括应付自然灾害的“荒政”和保息养民、养疾等惠民政策,具体行政主体是地官司徒。西周初年设立大司徒负责救荒,隶属于地官,是为“荒政”,“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月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②以政府为主导的十二条救荒之政如散利救济、薄征税、减刑罚、减缓工役、山林解禁等,是从政策上减轻民众负担,引导民众安然度过荒年,可谓“仁政”根本。“惠民”德政中包括“怀保小民,惠鲜鳏寡”,③对无依无靠的鳏寡者施以救济。在政策上体现为保息养民,即“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六法至少前五种都与慈善有直接关系。西周时期以政府为主体的“仁政”德治的慈善形式,成为后世儒家极力推崇的慈善形式,亦是历代王朝荒年施政的依据。 政府惠民行政,在先秦时期成为普遍共识。孔子显然承继了周代这一观念。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济贫,孔子止之,说:“汝之民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子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④他主张以政府慈善为主。孟子明确主张君主应“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即“仁政”。在谈及鳏寡孤独者时孟子说:“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⑤孟子认为鳏寡孤独为天下穷民,仁政必须惠及此四者。《管子·轻重乙篇》亦认为,孤鳏寡应为政府接济对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食,是以路无行乞者也,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即使是反对儒家的法家韩非,也认为政府应做到“振贫穷而恤孤寡”。先秦以降历朝历代都将“荒政”摆在相当重要位置,以各种手段进行扶贫济困,帮助灾民度过荒年,并形成不同类型慈善组织,有官方的慈幼局、居养院、养济院、育婴堂等,即便民间形式的慈善机构亦往往有官方支持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