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伦理学?这是任何一个对伦理学感兴趣的人都希望了解的,也是每一位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人必须回答的。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那些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学者们都力图对伦理学给出一个完满的界定。亚里士多德被公认为是伦理学学科的开山鼻祖,是他使伦理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且写下了第一本有关伦理学的著述《尼各马科伦理学》。在这本书中,亚里士多德是如此说到伦理的:“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理智德性主要由教导而生成、由培养而增长,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则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e,ethics)这个名称。”①显然,他通过说明什么是伦理道德而对伦理学本身做出了界定,因为伦理学就是关于伦理或道德的学说。在此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伦理德性与风俗习惯之间的联系,而风俗习惯又是基于亚氏关于人是群居的、社会的动物这一看法之上的,是用来处理群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伦理”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相处而形成的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某种习惯或品性,而作为研究伦理的伦理学,也就是一门研究如何培养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某种习性或品性的学说了。其实,亚氏在此说的德性,特别是伦理德性,也就是一种行为习惯,是一种具有稳定倾向性的行为习惯。它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一地的即兴之物。由于亚氏把伦理学看作是培养优良习性这一德性的学说,因此,他的伦理学说也就被称之为德性伦理学。亚氏关于伦理学的这一观点,也和历史上的说法相一致。“伦理”(ethos)一词在西方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名著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一书,本意是指一群人共居的地方,后来才引申为共居的人们所形成的性格、气质,以及风俗习惯。因此,德性伦理学与风俗习惯密不可分。 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古希腊哲学家没有对伦理学做出进一步的界定,他们只是对伦理学做了一些现象学的描述,如把伦理学与自然哲学的关系比喻成肉体与灵魂、蛋黄与蛋白、果树与果实的关系,他们更为关注的是伦理学在实践上要达成的目标,即我们培养这些德性是为了什么的问题。这就出现了以达到幸福快乐为目标的伊壁鸠鲁的快乐论的伦理学,以及以完善人的本性为目标的斯多亚派的伦理学。 到了近代,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伦理学由研究人的德性的学说逐渐转变为研究人的行为的正当性的学说。虽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派,如契约论伦理学、情感主义伦理学、幸福论伦理学,以及义务论伦理学,但一直到康德之前,人们对什么是伦理学的界定始终是不明朗的。 一 伦理学是考察自由的法则的科学 在近代哲学家中,康德是第一个对什么是伦理学或道德学做出明确界定的哲学家。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一书的“序言”中,康德对什么是道德形而上学,以及这一学说在整个哲学知识中的定位进行了说明。康德首先肯定古希腊以来人们把理性知识分为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这三门学科的正确性,然后指出:“所有的理性知识要么是质料的,即考察某一个客体(Objekt);要么是形式的,即仅仅探究知性和理性自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而不涉及各种客体的区别。形式的哲学就叫作逻辑学,而处理确定的对象和这些对象所遵守的规律[法则]的质料的哲学,又有两方面。因为这些规律[法则]要么是自然的规律(Gesetze der Natur),要么是自由的法则(Gesetze der Freiheit)。关于第一种规律的科学称为物理学,关于第二种规律的科学是伦理学;前者也称为自然学说,后者称为道德学说。”②在这段话中,康德首先是依据形式和质料对这三门学科做出区分。属于形式科学的是逻辑学,属于质料科学的是物理学和伦理学。作为形式学科的逻辑学仅仅探究知性和理性自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而不区别各种客体。而作为质料的科学,则要考察某一客体或对象。然后康德又对同属质料科学的物理学和伦理学依其考察对象所遵守的规律的不同进一步做出区分,物理学考察的是“自然的规律”,而伦理学考察的是“自由的法则”。前者又被他称之为“自然的人世智慧”,后者则被他称之为“道德的人世智慧”。由此可见,康德在此对伦理学的界定是:伦理学是考察自由的法则的质料的科学。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是伦理学所要考察的对象,而且,人们对自由的考察不是考察其一般的现象,而是考察其规律或者法则。 在康德自己的伦理学说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把对自由的考察放到最为重要的地位,甚至认为自由是他的哲学理论的拱心石。在康德看来,自然界的东西依据自然的规律而运行,它们完全为自然规律所支配。对它们而言,是不存在自主选择的问题的。而作为理性的人,其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自由意志,具有自主选择和抉择的能力。康德把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又称之为任意的自由,即人的理性能够在多种选项中进行自主的选择。这种任意的自由与行为结果的归责联系在一起。无论行为的结果是善还是恶,它都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都应当由做出此种选择的人承担责任。积极自由则是意志选择正当的行为原则的自由,这种正当的行为原则即道德法则,又是由行为者自己赋予自己的,是自身立法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自由是积极自由,也就是康德视为道德法则之核心的自律的自由。而伦理学所要研究的自由的法则,也就是如何能做到自律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