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相对主义与先天道德客观主义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江苏 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道德相对主义主张,当不同文化或个人的根本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去评判它们的优劣。这种观点有可能剥夺我们进行道德谴责的权利,或者削弱道德谴责的力度,在实践中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道德客观主义不一定非要采取道德实在论的形式,还可以采取非实在论的形式,如先天道德客观主义的形式。先天道德客观主义主张道德可以建立在先天理由或先天辩护的基础上,这种得到先天辩护的道德知识,如同先天数学知识一样,也是客观的。尽管道德知识是可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客观上正确的道德真理,正如科学知识也是可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客观上正确的科学真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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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012-11

      许多人,甚至包括许多学者,不管意识到或者没有意识到,事实上是相信道德是相对的、主观的。这样的看法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有可能将道德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软要求”,会事实上信奉某种“成王败寇”或“强者为王”的哲学。在这种思想的潜在影响下,许多人口头上承认道德要求的合理性,但实践中则信奉所谓的“丛林法则”。这种思想的危害,所造成的经济的、环境的乃至道德思想上的不良后果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显现并对我们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追根溯源,不能不说是因为对道德要求客观性认识的不足。为了避免由于思想混乱而造成的实践恶果,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说清道德相对主义的问题,以及合理的道德要求为何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违背这样的道德要求为何最终会在实践中受到惩罚。本文打算在批判道德相对主义的基础上,为道德客观主义进行辩护,拟讨论三个问题:第一,在与道德客观主义相对立的意义上,准确界定道德相对主义,并说明这样的道德相对主义为何让人难以接受;第二,为一种无须本体论假设的先天道德客观主义进行辩护;第三,回答各种可能的质疑并说明它们为何不能成立。

      讨论道德相对主义的一个主要困难就是如何清晰、准确地界定道德相对主义。斯坎伦(Thomas Scanlon)认为相对主义的概念有某种无法去掉的模糊性[1]。然而,有成效地讨论道德相对主义的首要条件就是要说清楚道德相对主义的含义。道德相对主义有许多版本。有些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可能导致道德怀疑主义、虚无主义或取消主义,有些则未必。有些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相对主义。鉴于道德相对主义用语的混乱,为了有成效地开展相关讨论,我们有必要对道德相对主义给出一个相对严格和准确的定义。

      真正的道德相对主义应当是一种与道德客观主义相对立的观点,理由有三。第一,在很大程度上,道德相对主义源于对不同文化或社会的不同道德习俗的观察,道德相对主义实际上是对这些不同的道德习俗以及由于这些不同的习俗所产生的道德分歧的一种解释,并进而将这种解释扩展到个体之间的道德分歧。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不同文化的道德习俗,因此,也没有合理的方法来解决由于不同的道德习俗所产生的根本道德分歧。第二,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提出道德相对主义的人通常都是为了否认道德客观主义。国内外大部分的学者或普通人,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道德相对主义,也都是在否定道德客观主义的意义上理解道德相对主义的。在实践中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也正是这种与道德客观主义相对立的相对主义。因此,讨论这种意义的相对主义并说明其危害有着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如果将道德相对主义混同于道德客观主义,那么提出这种相对主义究竟有何意义?直接主张道德客观主义不是更加明确和减少歧义并使讨论和研究更有效率吗?

      那么,哪些版本的相对主义符合我们所理解的道德相对主义呢?道德相对主义又称为伦理学相对主义①,布兰特(Richard Brandt)将其分为三类,即描述性相对主义、规范相对主义和元伦理学相对主义[2]。每一类相对主义,不论是名称还是内容,又有许多不同的说法或变种。只有元伦理学相对主义符合我们所理解的道德相对主义。

      描述性相对主义有时被称为“文化相对主义”②,它源自对不同文化(或社会)道德习俗的经验观察。描述性相对主义断定不同文化或同一文化的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道德习俗,不同的道德习俗之间存在着根本的道德分歧。所谓根本的道德分歧是指那种不会因分歧双方达成相关事实的共识而消除的分歧[2](368)。按照描述性相对主义,这种分歧也“无法通过对共同价值观与原则的不同应用而得到解释”[3]。描述性相对主义只是对不同文化所实行的道德习俗或不同人们所持有的道德信念的事实陈述。这一事实陈述的真假主要取决于人类学家所发现的事实以及对这些事实的解释。③它既没有断定这些道德习俗就是当地人应当实行的道德,也没有断言我们是否有客观标准来评价这些不同的道德习俗,或断言这些道德习俗同等有效。描述性相对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相对主义,因为道德客观主义者或非道德相对主义者也可以在接受它的同时反对道德相对主义而不陷入自相矛盾。[4]

      与描述性相对主义不同,规范相对主义认为相对于一个人所接受的根本道德观念或他所处的文化的根本道德观念,道德要求对此人是有效的,因此,规范相对主义有时也被称为“道德要求相对主义”。规范相对主义有两种形式:个人规范相对主义和社会规范相对主义。前者认为一个行为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当且仅当该行为为此人所接受的根本道德原则所规定;后者则认为一个行为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当且仅当该行为为此人所在的社会所接受的根本道德原则所规定。④规范相对主义强调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行为者的根本道德信念或行为者所在社会的根本道德原则,相对于这些根本的道德信念或原则,道德要求对行为者是有约束力的。然而,规范相对主义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相对主义,因为它并没有对这些根本的道德信念或原则的权威性或合法性进行判断。特别是当不同行为者的根本道德信念或不同社会的根本道德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它并没有回答我们究竟是否有客观的标准来判定它们的优劣,是否有客观的方法来解决它们的冲突。

      与规范相对主义不同,元伦理学相对主义认为,当不同文化的根本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可以用来判断它们的优劣,也没有办法对它们的权威性或合法性进行客观的辩护。按照元伦理学相对主义,任何道德判断或道德知识都无法得到客观的辩护;对于任何给定的伦理学问题,并不存在着唯一正确的评估或判断[2](368)。元伦理学相对主义断定不同道德习俗或不同的根本道德原则本身并无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断言逻辑上并不蕴含规范相对主义。元伦理学相对主义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规范相对主义;如果接受,则可能走向良性的道德相对主义;如果不接受,则可能走向道德怀疑主义或虚无主义。这种与道德客观主义相对立的道德相对主义可以定义为下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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