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的第一步,是要看被意图或被评判的行为中有没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受害者:在意图和后果中都不涉及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的行为,任何他人都没有对之进行道德谴责的理由;相反,如果某些行为里边有受害的他人,则不管该行为是发生在所谓的“私域”还是“公域”,都不属于“私事”,并且某种程度的来自他方的对应的“干涉”也可能是合理的。那么,什么叫做“伤害”呢?“伤害”就是对生活内在价值的毁损或阻滞,诸如毁灭生命、损害健康、贬损尊严、施加痛苦、剥夺自由等等。所谓的“正义”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在个人或机构对人施加上述伤害时,我们如何对其进行衡量和惩处的问题;其次,还涉及达成生活内在价值之维持和实现的基本保障,在不同个体间的合理分配问题。 由于刚从逻辑实证主义的大势中恢复规范话语的合法地位,罗尔斯在撰写《正义论》的时候,在语言上还是时时沿用将“道德”归至价值理性之外领域的习惯,一般不把正义理论中的规范话语纳入道德的范畴。但在德国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哲学家看来,正是这类公共领域中的规范问题,才是真正的“道德问题”,而价值理性领域之外的“文化偏好”却与道德无关。当然,道德问题也涉及每个人在避免他人遭受上述伤害或增进他人福祉上有何义务或责任的问题。至于每个人自己生活方式上的偏好,本来就与道德无关。据此,政治上的自由理念不但不排斥道德,反而以道德中的价值理性为最高的前提预设。 本文的任务是以整全的自由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关系为基本线索,为以上陈述中包含的基本观点做出阐释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自由与“道德制高点” 在中国,不仅一部分以“自由派”自命的知识分子,还有很多人文社科经济等领域的学者,都把“自由”、“公正”、“人权”等概念当作非道德概念,而把“道德”当成“传统观念”、“偏见”、“官方话语”等的代名词。所以,占领“道德制高点”似乎变成了实行“道德绑架”的人的恶习。然而在西方的话语体系里,在诸种“权利”概念中,最高的具有绝对优先性的就叫做“道德权利”:这里说的“道德权利”,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天赋人权”,与来源于法律或习惯的权利形成鲜明对照。这种划分既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一脉相承,也与当代德国哈贝马斯、阿佩尔、阿列克西等人的道德和政治学说相一致。 其实,在我们看来,“道德权利”的来源问题在摆脱了自然法传统的束缚以后,在康德式的“人是目的”那里应该能找到更可靠的支撑。权利概念为何是一种道德概念?道德为何只能在“制高点”上?从最根本上说,就是因为道德原则是每个人在回答“我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时,所根据的总原则。这个总原则不仅是评判人的行为的标准,而且还是评判一切社会现象的总体价值体系;失去了这个制高点,讨论国家制度的优劣、善法与恶法的区分、法定权利的合理与否等等都将成为不可能。在政治上维护个人的权利,首先就是对人的“道德权利”的伸张和维护。在这里,我们不但不应该拒绝道德,反而应该直截了当地或暗含地把“人是目的”当做道德的铁律,或曰“道德制高点”。然而,现在许多人并没有从这个最根本的意义上理解自由主义,而是只以政治的或经济的视角来宣扬它或贬斥它,以至于使自由主义的观念显得好像与道德话语不相容。 当然,西方当代自由主义各门派之间,也由于对道德概念使用的不一致,常常给人造成自由主义可以与任何道德原则相分离的印象,造成了追随者和批评者不必要的误解。经过一定的澄清后,我们就会明白,所谓“传统道德”(东方西方都包括)中的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有些还是反道德的。其他流行意识形态中的内容,也可进行类似分析。现在最主要的,则是要把描述性的“道德”概念与规范性的道德评判区分开来。以描述的方式使用“道德”一词,指的是某些人或群体实际上持有的道德观念,亦即他们偶得的行为上的“规矩”,不管这些规矩是否合理。一个人不按这些规矩行事,并不一定就是做了错事或坏事。但是,在规范意义上说一个人做了“不道德”的事,等于是说这个人做了错事或坏事,是对这个人的行为的谴责,这里预设了一套理性普适的标准据以判别人们行为的是非对错。最典型的是,当我们说一个人“丧尽天良”时,这里的“天良”背后的“天理”,指的就是与所有人为的规矩都无关的某种普适公理。将描述性的“道德”概念与规范性的“道德”原则相混淆,是流行道德话语中的常见谬误。 此外,很多人错把社会科学研究中应该坚持的“价值中立”原则,混同于人文理性中应该坚持的“意识形态中立”原则。人文学者固然不能沦为意识形态的俘虏,但对于道德价值问题,在经过充分的理性考究之后,人文学者完全可以做出鲜明的判断。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就是以理性为根据对价值判断的有效性进行裁决的学科。所以自由主义并不给任何人以道德的豁免权,而政治意识形态则专给自己所代表的集团以或明或暗的道德豁免权。 与此相关,还有流行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说法。如果这个说法的意思是“一个道德的人起码要守法”的话,那就是错误的。例如,印度的圣雄甘地是上世纪政治家中最强有力的道德榜样之一,他的义举的大部分都是违法的。然而,你不能说:他连法律都不遵守,怎么可能是道德榜样?实际上,当法律不代表正义的理念时,“合法”就会与“合乎道德”相左。另外,所有刑法定罪都源于道德层面的善恶是非观念:“不许滥杀无辜”作为刑法规条的正当性,正是来源于普适的道德原则。 部分自由主义者对道德“制高点”的拒斥,还源于对“德治”概念进行批判的需求。“德治”这个概念起码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领导人本身以德服人,其二,是靠道德教化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两种东西是否可行,属于政治方略问题:方略问题都是实践有效性问题,天然居于“制高点”之下,与理论上的“道德制高点”没有什么必然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