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3)12-0030-07 在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领域隐私问题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家庭、私人空间之外,流入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被肆意窃取、加工和利用,即使是原本公开的、非敏感的个人信息,也因这样的加工和利用而可能给公民造成隐私风险[1]。解决这样的隐私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这样的对策主要包括伦理准备、法律保护、公民意识及机构自律等维度。 一、伦理准备的开启 解决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的隐私问题,需要为之提供相应的伦理基础。这种伦理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从伦理学角度为隐私及其保护进行道德论证或道德辩护,阐明其价值,申述其理由,从而确立隐私及其保护之道德上的正当性。然而,尽管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当代中国既有之主流伦理学理论或道德观已不同于其计划经济时代的原初模样,但又因主要关注集体而在某种程度上仍缺乏对于私人性的隐私及其保护的应有辩护力或论证强度。 既有的主流伦理学尚不能或尚未能为隐私保护提供有效的伦理支撑,而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却已将隐私保护甚至公共领域的隐私保护问题现实地呈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妨将目光转向有着注重隐私及其保护之传统的西方,检视西方学者对隐私进行道德辩护的成熟样态。西方学者在对隐私或隐私保护进行道德辩护时采取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确认隐私的价值。而对于隐私价值的确认,不同的西方学者可能有不同的思路:有的西方学者侧重于阐述隐私对个体的价值,这是所谓个体取向的辩护;另有一些西方学者则侧重于阐述隐私对于社会的价值,这是所谓社会取向的辩护[2]。这里,我们重点关注社会取向的辩护,因为这个方面的隐私辩护可能更易于在当代中国的道德背景中得到吸收和消化。 社会取向的隐私辩护强调隐私对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隐私不仅对于个人生活来说十分重要,而且对于一般的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在政治民主中,隐私提供政治表达、政治批评、政治选择及避免受到警察干涉的机会;它为人们和组织提供‘私下’准备和讨论问题的机会;它允许家庭、教派及其他形式的群体中的非政治参与”[3]。有西方学者鉴于个体取向的隐私辩护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从社会角度提出了隐私价值的三个方面:隐私应被视为一种共同性价值,“因为所有个体都重视某种程度的隐私,都对隐私有某些共同的认识”。隐私是公共性价值,“因为它不仅对个体有价值……而且还有对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隐私还是一种集体性价值,“因为在技术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如果缺乏所有个人都具有类似的最低限度的隐私这一条件,那么,任何个人就都难以获得隐私”[4]485-486。还有西方学者基于隐私的形成机制,对隐私的社会价值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隐私是社会“建构的”,必须根据它所起的社会作用来予以评价。这样,隐私就不是个体对抗社会利益的自吹自擂,而是在社会自身的规范和价值观基础上给予个体的保护。隐私不只是让个体摆脱社会控制的一条途径,因为它自身就是某种形式的根源于社会规范的社会控制。它不是对社会的一种外部限制,而实际上是社会的一种内部维度。因此,隐私具有社会价值[5]744-772。在一般意义上,隐私也被看作是作为民主社会的标志的那些价值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如此看待的隐私,因其有促进民主的作用而被视为一种工具价值[6]。值得注意的是,当个体的隐私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社会取向的辩护者往往可能偏重于社会利益。有西方学者曾指出,当我们就如何实现作为个体善的隐私利益与包含较大的社会善的那些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争论时,支持相信是有利于社会善的那些利益的观点总会压倒对于个体隐私的关切。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数据采集技术的使用将在一个社区内创造新的工作机会或将提升该社区的生活水平,那么,人们就可能认为,作出使用数据采集技术的决定所产生的总体善,要大于为保护个体隐私而放弃那样的技术所产生的善[7]。Etzioni称,“隐私不是一种绝对价值,不能凌驾于一切其他权利或对公共善的关心之上”,而当隐私妨碍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时,隐私应退居次位[5]745-772。 西方学者之社会取向的隐私辩护似乎可以较为方便地为我们所吸取,因为这种取向的辩护接近于当代中国主流伦理学理论的集体主义思路[8]。事实上,即使是在西方学界,也有人将这种取向的隐私辩护称为集体主义的隐私观念,以与个体取向的隐私辩护相区别[4]485-486。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即使这种社会取向的隐私辩护与当代中国主流伦理学理论的集体主义有着比较接近的表述,但其立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仍然显示出强烈的西方色彩。因此,我们不应将其原封不动地移植到当代中国社会,而应以批判吸收的科学态度对待之,即:剔除其文化背景的特殊成分,将其有益因素转化为适应我国国情和核心价值观的隐私伦理观点。此外,我国的伦理学研究者不妨在某种程度上借鉴某些西方学者的思路,从个体的自由、自治或个人正当利益的角度加强对隐私权的伦理辩护。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搬意味着全盘接受西方的个人主义视角,而为隐私权进行辩护的单一的个人主义视角不仅因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背景有冲突而难以为我国的普通大众所接受,而且还会因其极端性而导致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借鉴则是在集体主义的框架中,进一步增加个体利益、个人权利的权重,赋予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以更为重要的地位,以此为隐私权的伦理辩护提供更为有力的根据,并为大众隐私意识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伦理向导。这样的集体主义,不仅要一般地“强调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强调以集体利益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9],而且在个人行为并不涉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时,强调其所指向的个人正当利益、其所体现的个人正当权利的重要性,强调其以个人正当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的正当性,充分肯定这样的行为所包含的道德价值,即理直气壮地将这样的行为评价为善的行为。这是对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合理伸张,而又不至于导致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这样的借鉴不仅不会构成对集体主义的威胁或不至于成为对集体主义的解构,而且还因其增强了对于隐私权的辩护力而提升了集体主义适应现实、解释现实的品格,提升了集体主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实践导向功能。 二、法律保护的强化 当代中国的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呈现出逐渐增强的趋势[10]。 然而,我们不得不指出,我国至今未出台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来说极为重要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这是隐私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遗憾。个中原因也许很多,但我国主流伦理学之现有模样,也许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个人数据保护法》显然侧重于保护包括隐私在内的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而在保护这方面的利益和权利时又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冲突或矛盾,虽然即使在西方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肯定当遇到此种冲突或矛盾时通常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会压倒对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但他们又认为应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以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的名义来消解个人的隐私利益。而我国主流的伦理学理论,因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故对以个人隐私利益为出发点的行为就可能不会那么重视,即使这样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否定,也可能难以成为重点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