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3)06-0001-08 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并不复杂,却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尤其对现代政治、经济和法律体系以及对政府治理、现代国家的道德合理性思考,以及在此大背景下对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道德生活与幸福生活问题的思考,往往能切中现代性问题的要害。由于现代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及政治合理性诉求,建立在人类生活的理性化基础上,因此,功利原则论辩的核心便离不开如下问题:在现代条件下,一种“好”的政治或政治之“善”如何可能?“最大幸福原则”是否能够成为一种“好”的政治应当奉行的基本原则? 功利主义并非一种纯粹学院式的道德哲学,它更多的困惑通常来自寻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公众福宁、环境改善乃至世界和平等等非常实际的政治事务中的现实难题,因此,上述问题便愈发具有实际的重要性。本文试图透过功利主义的道德哲学谱系,凸显并探问一个显然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但却很重要的问题:功利主义能为政治之“善”进行有效辩护吗? 一、古典功利主义对政治之“善”的辩护 功利主义诞生的标志性事件,是1789年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出版,它揭开了功利主义旨在为现代政治之“善”进行辩护的序幕。书中边沁实际上是要为英国的政治、法律体系进行法哲学的辩护和论证。他认为,现代的法律、国家制度、统治体系不应该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一些最基本的、大家都普遍接受的原则基础上,即功利原理上。边沁写道:“(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1](P59)又说:“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1](P59)从边沁书中摘录的这两段话表明,使功利原理成为系统的道德科学、法律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奠基性原理,是边沁及其后继者努力的方向。在这一方向上,产生了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进行功利论证的三段论:(1)苦乐原理。人性被归结为“趋乐避苦的本性”,它是功利论证的起点。(2)效果论。涉及对行为之“善”的界定,即什么样的行为是好的。几乎所有的功利主义都会赞同一种观点:即行动的好坏不是取决于行为的动机,而取决于行为所导致的结果。(3)最大幸福原则。涉及对简单的个人的快乐主义的超越,在密尔那里就被概括成为“最大幸福原则”。也就是说,功利标准的尺度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一种可测量、可计算的标准。苦乐原理、效果论和最大幸福原则所构成的三段论,是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系统的道德理论产生的标志,也是这一理论为政治之“善”进行辩护的独特方式。 然而,理解功利主义为政治之“善”辩护,并不是一件简单明了的事情。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对功利原则曾经做了一个简要的说明:当行动倾向于提升幸福时,便是正确的,反之是错误的;幸福是快乐的获得,不幸则意味着痛苦。这一原则的直接效应是行动的功利主义的理论趋向的确立,即更多地关注个人道德问题。然而,一旦人们把“行动”理解为一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复杂得多的公共政治领域的行动,而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个人行动”,对这一原则的辩护或论证便会非常复杂。从这一意义上看,功利原则的实质,不论在个人发展、日常生活、政治审议、国际合作、全球治理的多样性领域中,还是在温室气体排放、胚胎干细胞转换医学、安乐死等各种前沿性难题中,都指向了“幸福问题”。其中一个中心理念是:道德和政治唯有在“提升幸福”(“避免伤害”)的意义上才是“好的”道德和政治。事实上,边沁更愿意用“最大幸福原则”来代替“功利原则”,因为“功利的”(utilitarian)英文词义给人以一种严肃而抑郁之感[2](P212)。在这一点上,密尔同样将功利原则等同于“最大幸福原则”,但他辩护的重心不再像边沁那样以“利益”(或“快乐”)为中心,而是以“平等权利”为重心。因此,即使是在古典功利主义者那里,政治之“善”也存在着两种辩护视角的微妙差别:(1)以“利益”为中心为之进行辩护;(2)以“平等权利”为中心为之进行辩护。 就“功利原则”而言,“最大幸福原则”作为功利主义的基本信念表面上似乎与“理性效果”有关,即一个人确立其伦理上的位置的依据是计算不同行为的幸福结果,因而选择效用最大的行为便获得了一种合理性授权。然而,密尔目光所及之处,清晰地看到了“功利原则”在公共政治事务领域和个人事务领域之施行所遭遇到的彼此扞格和相互背反的情况,因而如何为之辩护也就成为密尔理解功利主义或回答“何谓功利主义”之问的关键。 在关涉合理行动的原则方向上,不论是个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都需要回答两大问题:为什么是功利主义?何种功利主义?于是,以功利原则对政治之“善”所做的任何论证或辩护都会涉及具体行动中的三组问题:(1)辩护的主题是什么?(2)在哪些预备性方案中,或者在何种具备针对性的道德论辩中,功利原则被认为是最好的道德的或政治的主张?(3)那些被认为比较充分的论证和辩护是基于何种哲学和文化上的理念预设? 一般而论,以功利原则为政治之“善”进行辩护和论证,在古典功利主义中最突出的代表便是边沁和密尔。在密尔之前,边沁以哲学激进主义为背景,对总体的一般意义的功利主义进行论证或辩护,这使得“功利”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政治之“善”的同义词。边沁认为,除了功利主义,其他一切道德的或政治的主张都是建立在自利的、一厢情愿的热情或迷信基础之上的。与边沁不同,密尔的论证和辩护不是建立在激进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其问题背景是经验主义哲学和联想主义心理学,而辩护的主题则是作为“标准”的功利原则或最大幸福原则,即“幸福”作为合意的目标在于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它这一“经验事实”。这一辩护的主题,显然以一种经验主义的方式围绕诸如“我们为什么要成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何谓幸福”、“使人类幸福的东西是什么”、“如何组织好一个社会”、“一种‘美好’的政治制度如何才能促进公众的最大福利”之类的问题架构而展开。密尔的《功利主义》一书给出了功利原则支持言论自由、政治民主和平等权利的哲学性质的辩护,是古典功利主义对政治之“善”进行辩护的纲领性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