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3)05-0095-07 当前中国社会陷入诚信危机已是不争事实[1],原因错综复杂,但重建社会诚信刻不容缓,这已成为执政党和政府、社会公众和理论界的共识。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共十八大的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以及“司法公信”建设,表明了执政党要重建社会诚信的强烈意志。重建社会诚信从何处着手,社会公众和理论界普遍认为: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根本或标杆[2]。2013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亦指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表明,今日中国社会诚信重建必须要从政务诚信建设入手,政务诚信建设是关键。而要建设政务诚信,又必须以实现行政公正为本质要求。 一、“政务诚信”的相关概念辨析 理论界关于政务诚信建设的讨论甚多,却鲜有对政务诚信概念的严格界定,存在着概念内涵不够精确及概念外延模糊的现象。有鉴于此,有必要从两方面加以厘清:一是辨析与近似政务诚信的同类型概念,如政府诚信、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等。二是辨析不同类型的诚信范畴,如商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辨析这些概念之间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把握政务诚信的属性和实质。 1.近似概念辨析 所谓“政府诚信”是政府与诚信的联缀词,它是以政府为诚信主体的一种诚信类型。但这种诚信不是个人诚信,不是属于个人品质的诚信。从法学角度来看,政府是一个法人实体,政府诚信在性质上是属于法人诚信,是由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行为体现出来的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集合诚信,是公共诚信,也是一种系统诚信或整体诚信。但既然是一种诚信类型,也就意味着政府作为行为主体所采取的相关行为必须符合诚实守信、尊重承诺、公正公平等一系列的诚信伦理要求。 对于政府诚信的内涵界定,学术界一般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狭义的理解是强调政府行为的诚实性,即政府说真话办实事。这里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政府对其自身及其公众诚实无欺,向公众全面公开政府财政、决策等各方面的信息。二是指政府雇员的个体诚信,即政府诚信被视为政府行政人员在管理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中保持个体诚信。广义的理解则是从政府基本职能和职责出发,强调政府作为行为者在执行其职责时的表现。由于政府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政府诚信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必须忠实于自己的目的与责任,廉洁奉公,而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及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由”[3](P87)。 所谓“政府信用”是政府与信用的联缀词,它是以政府为信用主体的一种信用类型。区别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和商务信用等其他信用范畴。信用是信用主体对其承诺的履行状况的表现。因此,信用与契约(无论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密切相关。契约存在是信用的前提,因委托—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契约得以实现的。与其他信用关系不同的是,政府信用涉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用关系,也涉及政府对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的兑现状况。政府与人民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并非是商业性质的契约,而是一种社会契约,更多是一种隐性契约。其实际的内涵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政府权力的使用必须服务于人民,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服务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因此,政府信用的好坏就意味着政府作为信用主体是否真正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契约内容,承担了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从而取得人民的信任。所以有学者认为:“政府信用就是国内外社会各主体对一个政府守约重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信任。这里的‘约’和‘诺’可以理解为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是政府必须完成的职责。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可以分为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显性契约就是政府对社会公众公开作出的承诺,如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预算公开、公务员公开招聘等;隐性契约就是不需要再公开对社会公众作出承诺,而政府本身的法定职责,是由政府自身内在规定性所必须实现的社会契约性义务。”[4]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信用,实际上就是政府履行职能的情状及其为社会管理中所具有的效能及其取得民众信任的状态,其构成要素包括制度信用、程序信用、权力信用、效率信用。”[5] 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公共信用度状况,实质上是政府作为公共信用主体获得民众信任程度的高低。政府公信力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政府行政的社会资本,是政府行政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但政府公信力的高低与政府诚信、政府信用二者有着莫大关联。政府诚信是作为诚信主体的政府的一种政治道德品质,政府作为一种道德主体是否能做到诚实守信从而获得民众信任。政府信用是政府作为一种信用主体在履行或兑现对民众的承诺上能否做到及时、完全和公正,以其履约能力和履约水平获得民众的信任。这两者就实际上成为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表现。 还有学者提出“诚信政府”和“诚信政务”的概念。“诚信政府”是相对于“政府诚信”而言,而“诚信政务”是相对于“政务诚信”来说的。此两个概念都是将“诚信”作为限定词,亦可称之为形容词,指向描述何种品质的政府或政务。有学者认为:“诚信政务即政府在进行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府的名实一致,即政府职能、政府权力和政府责任一致,这是体现诚信政务的政治基础;二是政府言行一致,即理论与实践一致,政令与行动一致,这是体现诚信政务的管理基础;三是政府的决策前后一致,即不渝初衷,有诺必践,这是诚信政务的行为基础。诚信政务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6]据此看来,“政务诚信”与“诚信政务”二者的内涵基本一致,只是提法上略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