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3)05-0065-05 对象世界在发展,人在发展,人与人、人与对象世界、对象世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发展,于是,合理处理人与人、人与对象世界关系的道德也就必然发展。道德的发展是道德概念发展的内在根据。任何概念的形成都是一定认识基础上的产物,它有其历史的认识限度。当事物发展了,当认识改变了,概念如果停滞不前就不能与所指称事物相符合,若要二者统一,就必须使概念发展——尤其不能反过来用旧概念来“纠缠”阻滞新事物的发展。 一、道德概念的传统定义及其扩展 所谓道德,《哲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与规范的总和。”[1](P1601)罗国杰先生在其《伦理学》中认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般说来,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它又必然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所谓道德现象,就是指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2](P7)唐凯麟先生在其《伦理学》中将道德界定为:“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人实现自身统一、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始终植根于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3](P38)朱贻庭先生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则将道德定义为:“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4](P15)王海明先生在其《新伦理学》中将道德规定为:“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简言之,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5](P107)魏英敏先生在《新伦理学教程》中则指出:“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6](P114)王正平、周中之在其《现代伦理学》中则认为:“道德是最终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理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包括个人与集体、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生命体等的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7](P11) 以上关于道德的定义,有共同之处,也有差异,三个问题值得重视:其一,关于道德的内涵范围,有的只提规范或原则和规范,有的则认为除原则和规范外,还应包括了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总共三个方面;其二,关于道德的功能范围,有的只局限于社会调节规范功能,有的则提出还应包括自我完善的价值实现功能;其三,关于道德的适用对象范围,有的只局限于人际关系这一个层面,有的则认为除了人际关系,还应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王正平与周中之先生的定义则提到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生命体三个层面的关系。 还有研究者认为,道德是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而形成的和谐身心的生活准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它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稳定和生活的幸福[8]。显然,这一定义特别强调道德的生活本质与人本价值:一是它突出了道德的和谐价值指向,二是它强调了道德的目标是为了人们生活的幸福。虽然它没有将和谐准则扩及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处理方面,但它毕竟提出了身心的和谐是道德的内在目标,突出了和谐在道德中的地位;同时,它也在更加抽象宏阔的视野中提出了道德是为了人们生活的幸福,这比传统的强调道德的调控功能与自我完善功能具有更强的目标指向性和价值整合性,对人们具体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处理更具统筹性和指导力。 我们认为,概念应当根据实存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因此,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道德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的扩展,认为所谓道德,就是调节个体身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关系,实现身心、人际、天人和谐,从而促进人的幸福生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在这一定义中,不仅道德的范围从人际关系向上扩展到了天人关系、向下扩展到了自我身心关系,同时还将和谐作为了道德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状态,并将道德的目标规定为促进人的生活幸福。 二、对道德概念进行扩展的理由 道德概念为什么要向身心关系和天人关系扩展?原因很简单,就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仅仅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已经不能解决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比如体现人类保护生态环境道德要求的生态道德问题、比如体现人类个体自我保养道德要求的养生养心道德问题——等等;况且,道德如果仅仅停留在人际关系这一层次,不向上扩及天人关系、不向下扩及个体身心关系,那它自身这个中间层次的问题也不能真正解决好。因为人的存在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人的存在关系是一个完整的活的系统,离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与自我身心和谐关系的支撑,人际和谐关系的生成既无宏阔背景支持、也无相应主体条件支撑。因此,道德所关注和涉及的范围,一定不能仅仅停留在个人与他者的关系层面,一定还得向自我身心关系、向人与自然的关系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