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3)05-0108-06 列宁的市场伦理思想十分丰富,在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和经济思想史上构成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伦理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列宁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倡导者,他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即苏联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恢复和发展了市场关系,初步回答了共产主义道德如何同市场关系结合的问题,既区分了二者的差异性,又指出了二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联系性。认真研究和借鉴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初期的市场伦理思想,对于我们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文化和道德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按欧洲方式做买卖”:学会经商与文明经商 学会经商与文明经商,是列宁社会主义市场伦理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 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列宁特别指出:“掌握商业,引导商业,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能够做到的。”[1](P250)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私商的存在,虽然当时私商在零售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但他们基本上没有掌握批发权。列宁实行的“在国家的正确调节(引导)下活跃国内商业”[1](P248),就是给予一定的监督和限制,包括指定业务范围,不使其经营有关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规定主要商品的价格范围使其遵守,违者受罚;税收政策上实行累进税;对私人交易进行登记,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运用信贷杠杆控制私人贸易等。更重要的是发展国营商业,改善国营商业。列宁说:“现在整个关键在于迅速发展国营商业(包括它的各种形式:合作社、国家银行的客户、合营公司、代销人、代理人等等,等等)。”[2](P301)同时,要求共产党员学会做买卖,“做到不让那些没有商业经验的人来领导商业企业”。[3](P13) 对于社会主义商业,列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列宁逝世前已经觉察到国营商业企业中官商作风的危害。他要求“关闭那些表面上似乎是在经营商业,实际上却是官僚共产主义工商业的‘波将金村’”[2](P315),即虚假骗人的东西(该典故系指1787年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南巡时,一些总督伪造的假繁荣村庄)。为此,他为国家“批发商”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提出了一个经营的公式:“为农民市场、农民的消费服务;寻求消费者;满足他们的需要;进行计算;获取赢利;商业核算。总结=以认真的态度即从切身体验中、从效果中‘学习’。”[1](P243)这个公式要求社会主义商业企业(也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把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即通过“寻求消费者”、“使其满足”达到增加盈利,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商业企业的利益。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业经营完全能够使二者达到统一。这一段简洁而精彩的文字,体现了列宁对国营经济(“批发商”)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的全面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经营目的、计划指导的要求和正确利用价值规律作用三者的结合。它的基本精神适合于一切社会主义企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机体。他还强调说:“我们跟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利用烧酒和其他麻醉剂,我们却不能这样做,因为无论这些东西的买卖怎样赚钱,它们却会使我们退回到资本主义去,而不是走向共产主义。”[4](P320)社会主义商业不能忘记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否则就改变了本身的性质。 列宁要求学会经商的本领,反复强调“文明经商”的商业道德,决不能唯利是图。他最后的重要文章之一《论合作社》更明确提出:“现在全部问题在于,要善于把我们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而且取得完全成功的革命气势、革命热情,同(这里我几乎要说)做一个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的本领(有了这种本领就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结合起来。所谓做商人的本领,我指的是做文明商人的本领。这一点是俄国人,或者直截了当说是农民应该牢牢记住的,他们以为一个人既然做买卖,那就是说有本领做商人。这种想法是根本不对的。他虽然在做买卖,但这离有本领做个文明商人还远得很。他现在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但是要能成为一个商人,就得按欧洲方式做买卖。他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整整一个时代。”[3](P)364这段论述是列宁对社会主义商业文明提出的新要求。“文明商人”、“按欧洲方式做买卖”,就是按发达市场经济的文明和规则从事商业活动。从国家做“精明的批发商”到“按欧洲的方式做买卖”,反映了列宁的社会主义商业文明理论的步步升华。 二、生产与分配的价值原则:“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原则” 列宁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领导者,当他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巴黎公社原则运用于俄国实际时,提出了“报酬平等”和“直接分配”的分配制度时,遇到了比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更为复杂的社会情况。战时共产主义后期,列宁省察到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不利于经济的发展。1920年底和1921年初,列宁主张实行“重点制”和奖励制,要求逐步取消“平均制”。随着商品交换的恢复、市场的活跃,列宁于1921年秋提出新的分配原则。他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指出:“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同个人利益结合,能够提高生产;我们首先需要和绝对需要的是增加生产”,并且讲了商业可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现实生活是这样告诉我们的。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是这样告诉我们的。”[1](P176-177)这就揭示出分配原则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阐明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理:在社会主义初期,解决调动广大劳动者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这一“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问题,其办法不能从经济关系之外去探寻,而主要应从经济关系内部去寻找。同时也说明了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机制自身必须而且能够解决的任务,是同市场关系相联系的个人利益和责任的有机统一。基于这个观点,列宁在1921年对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有一个新的理论概括,这就是:“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原则”,“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1](P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