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溯源、比较与伦理取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华(1959- ),男,湖南桃江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从事公共管理学与伦理学研究;牛磊(1983- ),男,安徽亳州人,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讲师,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南大学伦理学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3)。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的制度形态最早出现于欧洲中世纪后期的“市民社会”,彼时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已经超过了一千年。由于历史的惯性残留于现实发展中的人身依附型体制使得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矛盾,主要表现在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两个层面;然而若从更深层次的渊源去探究,则体现在信仰缺失、主流价值体系理念与实践的脱节以及道德说教等方面。从当下与未来的发展考量,中国公民社会的伦理取向应考虑到平等制度的平衡性、公平正义体制的执行机制以及社会变革的动力因素。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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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3)05-0009-08

       近年以来,在公民社会理念的影响与引导之下,我国的宪政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公民社会理念所强调的公民组织的自治性、公共权力对公民的让渡以及权力行使的法治化也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央的宏观决策在此一方面最重要的政策转向,便是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提出与广泛实施。作为公共治理创新与公民社会建设的具体指导意见,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在于政府将公共权力下放,把那些自己本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交还给社会、公共组织和民众,在保证自身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努力发动社会与民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实现社会治理所要求的多元主义施政理念。就目前而言,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在历经了几十年的探索与研究之后,在当下仍然存在很多的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尤其是对西方公民社会发端的独特历史与发展历程的探究尤为欠缺。我们认为,唯有从制度得以生长的土壤出发,最大程度还原市民社会当时的真实境况,对比研究中国与西方社会在市民社会发端与形成时的本质不同,才是破解当前公民社会构建难题的应选之路。

       一、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理念的起源与实践

       丹尼尔·贝尔在论及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起源时曾有一句著名的论断:“资产阶级社会是靠商业行会和制造业行会建立起来的新世界。”[1](P6)与那些认为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工业革命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观点相比,丹尼尔·贝尔的观点更加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诞生的更为深层的原因与动力。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照亮了西方近代文明社会的曙光,不过商业行会与制造业行会则诞生于近代文明之前的城市当中,成为公民社会中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西欧的公民社会大致成长于中世纪的13世纪、14世纪时期。公民社会之所以能够顺利成长,得益于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与采邑制度的先后推行以及后来无可避免的废弛。

       在欧洲历史的发展中,随着罗马帝国的一分为二,西罗马帝国在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之下逐渐走向衰亡。在9世纪初,欧洲大陆上隶属于日耳曼民族的法兰克王国不断发展壮大,并在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大帝的统治之下达到鼎盛,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帝国,征服国土范围包括了现在的法国、德国、荷兰、瑞士等在内的庞大领土。按照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其《全球通史》中的考证,尽管此时查理曼大帝已经正式取代了罗马帝国的权力,但是却缺乏维持庞大帝国的官僚机构、法院和军队所需的资金。当时唯一可供选择的办法就是将地产即采邑作为服务的报酬,按照公、侯、伯、子、男的爵位不同分封给大臣,这些大臣们在采邑的范围内享有军事、民政甚至是征税权。作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大臣们要对查理曼大帝和法兰克帝国缴纳一定的税负、贡品和兵役。而在大臣去世之后,查理曼大帝将收回采邑重新分封给别的大臣。这便是欧洲封建制度与采邑制度产生的来源。

       不难发现,法兰克王国封建制度与采邑制度实施的最大隐患在于帝国统治者与封臣之间的离心力。因为在封建制度的政体中,“那些拥有地产的人也拥有政权,因此在封建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取代了国家权力。……封臣们倾向于将地产当作私人领地来管理”。在帝国统治者处于强势的状态之下,这种契约尚能够维持;但一旦封建领主处于弱势的一方,关于采邑的契约将不复存在。果然,“在强大的查理曼大帝死去后,继承者们软弱无力,政权便进入封臣手中,地产即采邑也随之成为封臣的私有财产”[2](P276)。随之而来的就是采邑制度从分封制转化为世袭制。在封臣成为次一级的封建领主的同时,他们也将自身的土地划分为若干块,分封给自己的臣子。因此,在11、12世纪之后,原先的法兰克王国版图上建立起了数量可观的大大小小、以采邑为核心的诸侯国;而且,“伴随着大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崩溃……由于远距离贸易、集中式手工生产、帝国货币等的实际消失,采邑必须满足自身的几乎全部需要”[2](P277)。

       需要指出的是,封建制度和采邑制度之下的欧洲社会,由于诸侯国的并立与争斗,欧洲缺乏形成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制度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在各自独立的、以采邑为核心的诸侯国中,也未建立起封建领主高高在上、农奴无比低贱的严格的阶级分化体制。就像斯塔夫里阿诺斯分析的那样:“在采邑制度下,社会尺度表的范围并非从神圣的皇帝到非人的奴隶,而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农奴到庄园主;庄园主与农奴保持充分接触,对生产过程有一些真实的了解。因此,体力劳动者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并受到尊重,这是古老的奴隶制文明所没有的。……基督教的人道主义伦理本身是在反对古老的帝国社会的无人性中发展起来的。修道院里的修士们坚持认为,体力劳动是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或者,如他们所说的:劳动就是祈祷。”[2](P278-279)可以看到,欧洲封建制度与采邑制度的推行,导致了君主政体的松散、封建领主的弱势以及采邑之内在基督教倡导和争取之下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人道主义氛围。而这些结果的出现也为城市的出现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土壤。

       在13世纪末到14世纪,由于工商、手工业的萌芽与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先后在意大利等地方的主要城市当中出现。“尽管在人口和数量方面,中世纪西欧的城市同中国、印度或中东的城市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是,由于日益增长的自治权和政治力量,他们显得十分独特。恰恰是因为它们刚出现,且政治上处于分裂的欧洲而不是坚如磐石的帝国的框架中,所以市民们从开头就表现出自信和独立,这种经济与政治自信和独立是欧亚大陆其他任何地方所没有的。”[2](P281-282)按照其分析,这种自信和独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帝国统治者即封建领主在与诸侯国的斗争中处于弱势,而城市的工商业者则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因此,为了获得财政上的支持,封建领主往往选择与商人、工匠等城市的市民们联合起来。所以,当市民希望在积累了社会财富的基础上获得自治权力时,他们通常能够说服国王向他们颁发皇家特许状,准许他们在一个单独的市镇之内联合起来。这种市镇有权建立社团,有权用自己的蛇拳印章签订协议,拥有自己的市政厅、法院以及市外的一定面积的属地。其次,皇家特许状还准许商人和工匠组织行会。这种行会属于自愿式的社团,其作用在于防护和互助,其中包括对产品标准、价格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如前文所述,各种商业行会的建立标志着市民自治权力的获得,而且事情还不仅如此,“在欧洲,商人们不仅稳步地获得经济力量,而且在稳步地获得政治权力;他们正在成为伦敦的市长、德意志帝国自由市的议员、荷兰的州长。这样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关系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更加始终如一地支持商人利益以及后来的海外冒险事业”[2](P282-283)。最后,由于相对于封建领主和诸侯国的独立地位以及自治权力的获取,城市被逐渐公认为新的成分,市民们也不再受封建法律的制约。例如,按照当时的惯例,如果一个农奴逃到城市,在那里住了一年零一天而未被捉捕到,他便成为自由人。“正如当时的俗语所说的那样:城市的空气使人感到自由。”[2](P81)此外,如果城市一旦和封建领主或者是诸侯国发生矛盾,在一些地方,一批批的城市便联合起来组成联盟。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联盟不仅成为强有力的经济实体,而且还成为强有力的政治实体。这种经济与政治实力足以保证城市的安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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